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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收购活动有新规

更新日期: 2005年10月28日 【字体:
    本报讯针对中央企业涉及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收购活动出现的问题,国资委日前下发通知称,有关收购活动必须事前报国资委同意,不鼓励中央企业之间对拟收购的同一对象进行竞购。
 
  为加强监管,国资委提出五点要求:一是收购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当前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严格控制的行业的收购活动必须在事前报国资委;二是对于境外收购活动,中央企业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前也应获得国资委同意;三是拟收购对象的生产经营业务应与本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有较高的关联度,收购前要充分论证、慎重决策、规避风险;四是对拟收购对象要进行规范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对拟收购对象涉及的债权债务、土地划转、职工安置分流等事项要依法妥善处理;五是不鼓励中央企业对拟收购的同一对象进行竞购。
 
来源:产经网-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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