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在水泥等行业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

来源: 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6日

    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针对水泥等行业提出,在水泥、火电等行业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根据环保部的工作部署,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造纸、印染、化工、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领域整治,加大节能环保技术改造,推动企业达标排放;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到2017年石化行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水泥、电解铝、钢铁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严格执行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7〕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明显加快,能源消费增速放缓,资源性、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逐渐衰减。但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能源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问题仍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节能减排依然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有效的政策措施,切实将节能减排工作推向深入。

    二、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努力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实施全民节能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目标责任,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换届考察的重要参考。省经信委负责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省环保厅主要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省国资委要督促指导所出资企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并将所出资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省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和省属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强化考核问责,确保实现“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6%,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4500万吨标准煤以内。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8.4万吨、8.2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4.1%、3.5%;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2.14万吨、0.3万吨,且各年度减排量不低于每年20%的累计进度要求。全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3.8万吨、37.9万吨以内,且各年度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此排放水平;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3.5万吨、4.6万吨,且各年度减排量不低于每年20%的累计进度要求。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全面发展,壮大绿色产业。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不断优化工业产品结构。支持重点行业改造升级,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新建高耗能项目能效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化、船舶、煤炭、印染、造纸、制革、染料、焦化、电镀等行业中,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质监局等

    (四)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海洋高新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新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进一步推广云计算技术应用,新建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PUE)值优于1.5。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以提升产业装备水平、推广节能环保产品、创新产业经营模式为重点,突破能源高效与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与安全处置、资源回收与循环利用等关键核心技术,着力实施节能环保重点工程。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计量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打造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节能环保龙头企业。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力争提高到约15%,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42%以上、力争达到45%。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质监局、统计局等

    (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加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立足低碳、清洁、高效,合理安排在建电源投产时序和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优化电源布局和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安全发展核电,提高核电装机比重;适当控制发展煤电,有序发展风电,积极推动海上风电建设,推动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支持水电技改。对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到2020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从2015年的50.5%下降到41.2%,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1.6%,清洁能源比重从24.9%提高到28.3%。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环保厅、经信委、水利厅;参加单位: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统计局、机关管理局、海洋渔业厅,省电力公司等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六)加强工业节能。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加强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等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在水泥、火电等行业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8%,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耗效率。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环保厅、质监局,省电力公司等

    (七)强化建筑节能。出台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编制完善绿色建筑地方标准,提高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评价标准,实现低星普及化、高星示范化;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和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50%以上,累计新增绿色建筑1.5亿平方米。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推广节能门窗、绿色建材,推广装配式和钢结构建筑。强化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改造达不到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0.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社会投资公共建筑,主要改造空调、热水、照明等用能系统和建筑外窗,到2020年,全省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

    牵头单位:省住建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卫计委、机关管理局、法制办,省电力公司等

    (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推广先进运输组织模式,大力发展甩挂运输,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零散货物快运化运输,引导企业建立全程“一次委托”、运单“一单到底”、结算“一次收取”的服务方式,支持企业应用电子运单、网上结算等互联网服务新模式。新建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按要求建设岸电设备设施,已建、在建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加快岸电设备设施改造力度。推动船舶受电设施配置和技术改造,鼓励船舶靠港期间接用岸电。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福州“公交都市”创建活动,2017年至2020年全省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每年提升4% 。发展绿色设施设备,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清洁能源车辆、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并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鼓励运输装备向专业化、标准化、大型化、智能化、节能化方向发展。推进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机场地面车辆“油改电”、新能源应用等绿色民航项目实施。推动铁路编组站制冷/供暖系统的节能和燃煤替代改造。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建立公共出行和交通物流信息服务系统,实现道路客运部省联网售票,引导培育“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经信委、环保厅、机关管理局,福建海事局、民航福建监管局、民航厦门监管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省电力公司等

    (九)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节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推动行业协会开展绿色饭店创建工作。支持大型商贸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提供绿色服务,引导绿色消费。加快绿色仓储建设,鼓励使用绿色环保建材、节能减排设施和节能技术,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经信委;参加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旅发委、质监局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天然气管网向乡镇延伸,对天然气管网不能到达、居民数量较多的乡镇,支持采取LNG就地气化供气。鼓励使用生物质可再生能源,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到2020年,全省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发改委、经信委、海洋渔业厅、住建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电力公司等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强施工建设过程节能监管,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实施20个以上示范项目,探索用能托管模式。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比2015年降低10%和11%。推动公共机构建立能耗基准和公开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创建80家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100家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6家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公共机构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车位比例不低于10%。有条件的地市利用市场机制,引进社会资本,通过自助分时租赁等方式提供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推进公共机构数据中心节能改造试点,改造后机房能耗平均降低8%以上,平均PUE值达到1.5以下。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

    牵头单位:省机关管理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省电力公司等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省、市分别对“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开展评估验收,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指导企业在重点耗能环节按照有关要求配备、配齐能源计量器具,督促企业做好相关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与维护。持续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能耗监测预警,搭建节能数据库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教育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机关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着力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联合监督执法机制,提升安全、节能、环保综合监管效能。持续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十三五”期间全省燃煤工业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0年新生产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普及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工作,完善在用锅炉能效和环保检测的长效机制,对在用的燃煤锅炉定期开展能效和环保测试。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依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司炉工)培训考核体系,强化锅炉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司炉工)的安全、节能、环保知识培训。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建设覆盖安全、节能、环保信息的数据平台,开展锅炉能效在线监测与评价试点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推进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试点。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

    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经信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机关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四)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推进新增天然气加气站工作;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利用城市和工业园区周边现有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机组及低品位余热实施供热改造,淘汰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积极推进电能替代工作。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沿海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对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落实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富营养化水平到2020年要有所好转。推进水质超标小流域及交界断面的整治,相关区域要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厅、住建厅、质监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机关管理局、海洋渔业厅等

    (十五)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根据环保部的工作部署,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造纸、印染、化工、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领域整治,加大节能环保技术改造,推动企业达标排放。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控制集装箱、汽车、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动有关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推进皮革、电镀、印染行业集控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新建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相应行业的集控区,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坚持涉重污染物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零增长;区内所有企业必须全面实现废水分流分治、深度处理,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车间排放标准;所有集控区应同步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否则一律不准生产。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科技厅、财政厅、质监局等

    (十六)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按国家要求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船舶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民航特种车辆与设备。加快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减排,推进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提高岸电供应与使用能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全面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煤炭、矿石封闭储存。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2020年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并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均统一使用相同标准的柴油。车用汽柴油应加入符合要求的清净剂。推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质监局,福建海事局;参加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工商局等

    (十七)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合理确定污水排放标准,加强运行监管,实现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注重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到2020年,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90%左右。加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和督导,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水平,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广垃圾分类和就近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98%以上,所有乡镇(集镇区)和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城市、县城、所有乡镇(集镇区)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推广使用洁净煤、先进民用炉具,加快治理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牵头单位:省住建厅、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农业厅、质监局、机关管理局等

    (十八)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促进畜禽养殖场粪便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粪便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依法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快推进以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确保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改造升级,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开展农膜回收利用,到2020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继续实施地力提升“1112”工程,深入开展商品有机肥、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示范推广,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扩大配方肥覆盖面。每年示范推广及辐射带动商品有机肥100万亩、示范推广秸秆还田技术100万亩、种植冬种紫云英等绿肥100万亩,实施测土配方施肥2000万亩次,大力推广微生物肥料、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研究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规章制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逐级监督落实机制,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确保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40%以上,农用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减量化。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质监局等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九)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加快对现有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升级,促进园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重点推进产业链延伸,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综合性开发区、重化工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不同性质的园区,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选择一批产业特色鲜明、改造潜力较大的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试点示范,到2020年,75%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厅、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环保厅等

    (二十)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燃煤耦合污泥等城市废弃物发电示范工程建设,提升城市废弃物处理能力和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城市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推进餐厨垃圾分类处理,重点抓好设市城市及有条件县城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鼓励使用餐厨垃圾生产油脂、沼气等,并加强利用。到2020年,设市城市基本实现餐厨垃圾有效处理,县城初步实现餐厨垃圾预处理。

    牵头单位:省住建厅、经信委、发改委;参加单位:省环保厅、农业厅、机关管理局等

    (二十一)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依托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清洁化、高值化水平。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开展产品生态设计和推广使用再生原料,形成废弃物有效处置和合理利用的长效机制。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碳纤维材料、生物基纤维、复合材料和节能灯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规范回收处理。加强再生资源规范管理,积极引导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动汽车零部件及大型工业装备、办公设备等产品再制造;加大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不断完善再制造服务体系;鼓励再制造服务公司与设备生产制造企业合作,开展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鼓励企业申报国家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和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单位。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环保厅、住建厅等

    (二十二)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展大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提高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含量和应用水平。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推动农作物秸秆、林区“三剩物”(采伐、造材和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规模化养殖场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力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环保厅、发改委、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参加单位:省国土厅等

    (二十三)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优化回收网络,逐步建设废弃物在线回收、交易等平台,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参与构建行业性、区域性、全国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在开展循环化改造的园区建设产业共生平台。推进汽车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的互通共享。到2020年,初步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高值废弃物在线回收利用体系。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福建保监局等

    六、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二十四)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实施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改造,到2020年全省火电供电煤耗达到306克标准煤/千瓦时,吨钢综合能耗达到560千克标准煤。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住建厅、环保厅、国资委、质监局、机关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

    (二十五)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到2017年完成2216.6万千瓦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到2017年石化行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建陶业煤改工程和合成革煤改工程。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发改委;参加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国资委、质监局,省电力公司等

    (二十六)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加强城市、县城和其他建制镇生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山仔、东张、山美、惠女、东圳、东牙溪、泰宁金湖等湖库汇水区域以及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平潭及所辖市县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排放口位于城市建成区水体中上游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加快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各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完善污水配套管网,加大对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的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十三五”期间,全省城镇新建改造污水管道6000公里以上。促进再生水利用,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95%以上的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发改委、住建厅、农业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海洋渔业厅、水利厅等

    (二十七)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根据国家的部署,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固体废弃物协同处理、“互联网+”资源循环、再生产品与再制造产品推广等专项行动,创建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环保厅、住建厅、农业厅、商务厅等

    七、强化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加快发展高效节能锅炉窑炉自动化控制、低温烟气余热深度回收、非晶变压器、高效电动机等工业节能设备,以及高效照明产品、节能汽车等节能产品,突破高能量、大功率储能与动力电池产业化技术,推进工业流程优化节能技术,工业节能装备、减摩高效节能技术等研究,实现能源尖端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研究开发铸、锻、焊、热处理及表面处理、高效电袋复合除尘、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等节能减排新工艺新技术。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经信委;参加单位:省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等

    (二十九)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科技厅、财政厅、住建厅、质监局,省电力公司等

    (三十)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支持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引导建设一批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促进节能减排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加强境内外节能减排技术装备推广合作,充分利用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和海峡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等,采用“互联网+展览展示”等模式,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发布福建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积极推荐省内技术列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推广目录。加快引进国外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推动省内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装备“走出去”。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等

    八、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

    (三十一)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水泥、电解铝、钢铁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严格执行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2020年底前,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用水定额或计划用水量,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落实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对全省新增管道天然气联网城市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费改税衔接工作,落实污水处理费及城镇垃圾处理费政策,规范收缴流程,切实提升有关非税收入征管水平。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新政策,研究完善排污权、碳排放权和用能权等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服务收费政策。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发改委等

    (三十二)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支持符合相关规定的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奖励。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清单内的节能环保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补贴。积极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参加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厅、住建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等

    (三十三)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加强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对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开展银行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试点,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节能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加强绿色债券政策的培训工作,指导和推动各地筛选梳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动节能减排企业债权融资。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将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企业改制服务、人才培训、推荐金融机构重点客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一步深化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合作,加强对节能减排企业的辅导,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搜集节能减排相关重大项目、上市后备企业融资需求,纳入融资需求信息数据库,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组织形式多样的融资对接活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向节能减排领域。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

    牵头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金融办,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

    九、建立和完善市场化机制

    (三十四)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建立健全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环保厅、发改委、财政厅

    (三十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资产交易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参加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机关管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等

    (三十六)推行绿色标识认证。严格执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按照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评价。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积极推动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厅、质监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商务厅等

    (三十七)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环境公用设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域为重点推行第三方治理。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严格市场监管与执法,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条件,建立健全“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污染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积极培育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到2020年,全省治污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优质、高效、可持续的第三方治理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涌现出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发改委;参加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住建厅等

    (三十八)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安排风电、光伏发电、水电、核电、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其中风电、光伏发电、水电发电量全额上网,核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实际投产情况和调峰需要安排发电。对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进一步加大煤电机组差别电量计划力度,提高高效节能环保机组的发电小时数。引导企业和园区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形成一批示范企业和园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有序推进售电侧改革,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物价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九)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2020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强化督促指导和帮扶。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落实地市报告、省级核查、国家审查的减排管理机制;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环保厅、统计局、质监局;参加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等

    (四十)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新上项目需求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省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设区市、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根据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机关管理局、统计局等

    (四十一)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落实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探索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强化审计监督。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省政府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给予正向激励。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环保厅,省委组织部;参加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机关管理局、海洋渔业厅、水利厅等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二)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环保法、循环经济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认真贯彻落实《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17〕83号),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健全全省节能标准体系,制(修)订能耗、水耗、物耗、污染控制、资源综合利用等地方标准规范,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制修订节能减排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制定节能减排团体标准,支持和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国家级和省级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环保厅、质监局;参加单位:省法制办、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统计局、机关管理局、海洋渔业厅、水利厅,省电力公司等

    (四十三)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工业重大专项节能监察。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住建厅、质监局、海洋渔业厅、水利厅等

    (四十四)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实行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逐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进一步推动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福建)建设,建立能耗数据公共平台数据联网、数据分析、数据维护工作机制。应用公共平台联网大数据开展能耗数据核证、能效对标、能效评价、能效诊断等节能服务活动。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核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环保厅、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编办、住建厅、质监局、统计局、机关管理局、海洋渔业厅等

    十二、加强节能减排宣传引导

    (四十五)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极引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到2020年,能效标识2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军区后勤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四十六)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鼓励建设节能减排博物馆、展示馆,创建一批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加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国际、闽台合作。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国资委、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机关管理局,省军区后勤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四十七)强化社会监督。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两微一端”等媒体,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附件: 1.“十三五”各地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2.“十三五”主要行业和部门节能指标
            3.“十三五”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4.“十三五”各地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5.“十三五”各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6.“十三五”各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件1

“十三五”各地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附件2

“十三五”主要行业和部门节能指标

    附件3

“十三五”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件4

“十三五”各地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件5

“十三五”各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件6

“十三五”各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