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水泥企业11月15日起停产4个月

来源: 来源: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3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17年度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调控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在淄博市冬季错峰生产工业企业清单中显示的11家水泥企业、32家水泥粉磨企业和未在名单中显示的有熟料窑的水泥企业、水泥粉磨企业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一律停产,共4个月。(承担保民生任务的,需在9月30日前获得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的最大负荷量进行生产)。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17年度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调控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2017年度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调控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2017年度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调控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山东省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发〔2017〕35号)、《淄博市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厅发〔2017〕32号)以及中央环保督察、环保部强化督查、省环保督查问题整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7年度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调控措施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专项攻坚行动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改善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联防联控,严格执法监管,切实做好2017年度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工作,确保相关行业企业在冬季平稳停产、减排见效。
 
    二、实施时间
 
    重点行业错峰生产调控实施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共4个月。其中,焦化行业限产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共6个月。
 
    三、实施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钢铁行业。全市所有钢铁企业(含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等工序)应根据省环保厅环评备案要求时限,完成周边村庄搬迁任务,未按要求完成的,自规定时限起停产。完成搬迁任务的,冬季采暖季限产50%,限产或停产产能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市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各项任务均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不再一一列出)
 
    (二)焦化行业。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以上。(市建材冶金行业协会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铸造行业。除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市机械行业协会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建材行业。水泥(含粉磨站)、砖瓦窑、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电、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企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除外。承担保民生任务的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9月底前报市政府批准。未获得市政府批准的一律实施停产措施,获得批准的,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最大负荷量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扩大产能。(市建材冶金行业协会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有色行业。氧化铝行业企业(仅限利用铝土矿生产氧化铝企业,不含氧化铝新材料和氧化铝球等行业)限产30%,以生产线计。有熔铸工序的有色再生行业企业限产50%。炭素企业全部停产。(市建材冶金行业协会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六)医药行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于9月底前报省政府审批,未获得省政府批复的,一律实施停产措施。(市医药行业协会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七)农药行业。涉及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于9月底前报省政府审批,未获得省政府批复的,一律实施停产措施。(市农业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八)其他行业。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企业中,未按照厅发〔2017〕32号文件要求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纳入冬季错峰生产。国家、省相关实施方案中有更严格要求的,从严执行。(市环保局牵头)
 
    (九)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钢铁、焦化、电力、化工、水泥、矿山开采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使用自有运输车队的企业,要封存高排放车辆,确保采暖季期间,全部采用国IV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运输;使用外租车队的企业,要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车队运输,确保采暖季期间,国IV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达不到国IV排放标准车辆要严格遵守相关禁限行规定。各企业要在运输车辆进出厂区的门口安装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安排专人每日统计进出厂区车次数量。各区县要制定“一企一策”巡查监管方案,明确重点运输企业的监管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
 
    各错峰生产行业企业具体清单和调控措施见附件。相关行业未列入清单的企业,采暖季(焦化行业企业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一律实施停产。
 
    四、明确责任分工
 
    各区县政府(管委会)是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的组织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在市攻坚行动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11个驻区县巡查组指挥和督导下,严格落实错峰生产停产、限产措施。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进行摸底、汇总、报备。按照《淄博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工作方案》(厅发〔2017〕39号)分工负责督导博山区政府严格落实错峰生产停产、限产措施。
 
    市环保部门:按照《淄博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工作方案》分工,督导各级政府严格落实错峰生产停产、限产措施。牵头负责钢铁、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等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淄博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工作方案》分工,督导淄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错峰生产停产、限产措施。
 
    市教育部门:按照《淄博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工作方案》分工,督导沂源县政府落实错峰生产停产、限产措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中出现的暴力抗法和阻碍公务等违法行为开展打击,维护行政执法秩序。按照《淄博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工作方案》分工,督导桓台县政府落实错峰生产停产、限产措施。
 
    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淄博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工作方案》分工,督导周村区政府落实错峰生产停产、限产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淄博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工作方案》分工,督导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落实错峰生产停产、限产措施。
 
    市交通运输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工作。按照《淄博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工作方案》分工,督导临淄区政府落实错峰生产停产、限产措施。
 
    市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药企业错峰生产工作,配合环保部门督导各级政府落实错峰生产停产、限产措施。
 
    市商务部门:按照《淄博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工作方案》分工,督导高青县政府落实错峰生产停产、限产措施。
    
    市质监部门:加强对错峰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农药、医药产品除外),依法对工业产品许可证到期企业实施停产措施。按照《淄博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工作方案》分工,督导高新区管委会落实错峰生产停产、限产措施。
 
    市安监部门:加强对错峰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按照《淄博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工作方案》分工,督导张店区政府落实错峰生产停产、限产措施。
 
    市煤炭部门:按照《淄博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工作方案》分工,督导淄川区政府落实错峰生产停产、限产措施。
 
    市供电部门:按照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的计划,严格落实电力供应,对拒不执行错峰生产要求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依法依规采取断电措施。加强对错峰生产企业用电量监管,发现用电量异常企业,报企业所在辖区当地政府及时处置。
 
    市机械行业协会:牵头负责铸造行业错峰生产工作,配合驻区县巡查组督导各区县落实错峰生产停产、限产措施。
 
    市建材冶金行业协会:牵头负责建材、有色行业错峰生产工作,配合驻区县巡查组督导各区县落实错峰生产停产、限产措施。
 
    市医药行业协会:牵头负责医药行业错峰生产工作,配合驻区县巡查组督导各区县落实错峰生产停产、限产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里成立淄博市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教育、公安、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商务、质监、安监、煤炭、供电、机械行业协会、建材冶金行业协会、医药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共同牵头负责错峰生产有关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
 
    (二)强化任务落实。各区县要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错峰生产工作方案,明确“一企一策”调控措施,将停限产任务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责任人,并于10月底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备案。各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调度通报、宣传引导等工作,确保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在线监测等数据平台和网格员作用,强化对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的环境监督,对错峰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实施24小时监控,随时掌握企业排污情况,一旦发现排污异常,及时通知企业所在地区县政府处置。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区县要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建立公开通报制度,督促错峰生产企业严格落实调控措施,对拒不执行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淄博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工作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巡查分工任务,密切配合、加强监管,督导区县、企业落实错峰生产调控措施。对巡查发现的工作进度滞后、措施落实不力、监管不到位的,特别是对辖区内出现多家企业未落实调控措施的有关责任人,按照相关程序实施追责问责。
 
    (四)强化工作调度。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情况周报制度,确定1名分管负责人为联络领导,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并于每周四下午3:00前将每周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电话:3188207、3182523;市环保局电话:3183853)。重大进度情况,及时于当日下午3:00前报送。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的重要性,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错峰生产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不执行行规行约、不按规定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各区县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处置举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