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各省相继发文:严禁工程项目集中停工

来源: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2日
 
    近期,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中明确指出,督察进驻期间,被督察地方应按要求建立机制,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信访问题,切实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问责到位。在整改工作中要制订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日前,河南、黑龙江、广东、云南、广西发布了文件强调,在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不得采取集中停工、停产等相关措施。

 

 

6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中坚决禁止“一刀切”的通知:

 

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组进驻期间要求集中修整。对于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黑龙江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协调联络组下发通知要求要做好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一刀切”:

 

对于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地方特色产业、工业园区及企业、采砂采石采矿、城市管理等易出现环保“一刀切”的行业或领域,在边督边改时要认真研究,分类施策。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的整治措施;

 

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加强对环保“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把环保“一刀切”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问题纳入督察范畴,对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实施督察问责。

 

 

 

6月5日,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禁止环保“一刀切”的通知》 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严禁紧急停工停业停产:

 

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休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进驻期间要求集中休整。

 

对于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保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6月6日,云南印发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部署禁止环境保护“一刀切”:

 

坚决防止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出现“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做法,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正常稳定及“回头看”工作有序推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工作机制,切实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在问题整改过程中,要制定方案,坚持依法依规,注重统筹推进,严禁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禁止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对人民群众环境信访反映的问题,要“一事一办”。

 

工程施工方面,对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其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应依法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回头看”期间要求集中修整。对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查处、整治到位。

 

 

 

6月7日,广西发布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 严禁环保“一刀切”行为的通知 (厅函〔2018〕50号),明确提出:

 

1、给整改工作留足时间,不得擅自减少整改时限,并应当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要给直接负责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2、工程施工:

 

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进驻期间要求集中修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