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泥产能置换方案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6日
 
关于印发《水泥产能置换方案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泥(建材)协会、各水泥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肃产能置换严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原〔2018〕57号)“对跨省开展产能置换的,公示前应由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相关要求,我会制订了《中国水泥协会行业听证程序实施暂行办法》(中水协字〔2018〕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深入广泛征求意见和实践,在《暂行办法》基础上制定了《水泥产能置换方案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即日起施行。
 
    附件:1.水泥产能置换方案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2.产能置换方案听证专家、代表意见表
 
 
中国水泥协会       
2018年11月28日 
   
    附件1
 
水泥产能置换方案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中国水泥协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肃产能置换严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原〔2018〕57号)相关要求,依照有关政府决策听证程序,制定本实施办法,旨在对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委托的跨省产能置换方案合法性、合规性,置换指标的真实性,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作出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业听证意见。
 
一、听证受理及公告报名
 
    第一条  受托方在收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听证委托函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向委托方提交资质证明材料和听证工作方案,通知建设项目当事人。
 
    第二条  产能置换方案相关资料初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企业名称、拟建主体设备(生产线)规格型号及数量、设计产能、置换产能、建设地点、计划点火投产时间。
 
    (二)置换指标退出项目企业名称、项目地址、备案或核准文件的设计产能、实际产能、核定产能、生产许可证、主体设备(生产线)规格型号及数量、关停和拆除退出时间,无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证明、产能指标无重复使用的证明。
 
    第三条  听证会召开前,受托方与委托方联合发布组织听证会的公告,邀请专家并接受参加人员报名。
听证会公示公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拟定的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三)听证组织单位。
 
    (四)听证会参加人员及产生方式。
 
    (五)报名时间、期限、方式及报名表。
 
    (六)产能置换方案。
 
二、听证参加人员
 
    第四条  听证会召开前,受托方与委托方联合发布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的公告。
 
    参加人员公示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听证主持人。
 
    (二)听证记录人。
 
    (三)听证陈述人。
 
    (四)听证监察人。
 
    (五)行政管理机关相关人员。
 
    (六)听证专家、代表:行业专家、利害关系人、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七)旁听人。
 
    第五条  听证会主持人、记录人由中国水泥协会指定,须对听证事项保持相对中立性与公开性。
 
    第六条  听证会行业专家由中国水泥协会及委托方共同推荐。
 
    第七条  利害关系人、社会普通公众代表、旁听人报名人数超出限额,可通过随机选取方式产生。
 
三、听证事项范围
 
    第八条  跨省水泥熟料建设项目置换方案听证范围: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化解过剩产能和产能置换等文件,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行业部分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1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肃产能置换严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原〔2018〕57号)。
 
四、公开听证
 
    第九条  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建设项目单位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允许公众参加旁听。鼓励新闻媒体报道和社会监督。
 
五、听证陈述与质证
 
    第十一条  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核实身份和告知听证参加人员权利及义务。
 
    第十二条  听证陈述人说明产能置换方案,展示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听证专家、代表询问和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听证陈述人解释和质证,行政管理机关相关人员和项目单位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  听证代表、专家填写听证意见表。听证监察人核实听证意见统计结果。
 
    第十六条  听证代表、监察人根据现场录音核实听证会笔录并签字。
 
    第十七条  主持人总结归纳代表的主要观点、意见和建议,宣布听证意见。
 
    第十八条  三分之二及以上听证专家、代表同意,即为产能置换方案通过。
 
六、听证报告
 
    第十九条  听证会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交《关于产能置换方案听证会的报告》。
 
七、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即日起施行。
 
    附件2
 
产能置换方案听证专家、代表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