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关于化解水泥等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意见

来源: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6日

山西省关于化解钢铁焦化水泥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焦化、水泥、电解铝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我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利用建设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的发展机遇,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为重点,通过调整存量、严控增量来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投资引导,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加快实现由注重规模扩张向注重品种质量效益转变;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创新体制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决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与我省实际相结合。坚决贯彻《指导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要求,快速推进相关工作。根据我省相关产业发展实际,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行业调整为钢铁、焦化、水泥、电解铝。

  —坚持优化存量与严控增量相结合。推进企业兼并、联合重组,在等量或减量置换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压缩过剩产能,优化产业布局;提高淘汰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支持产能跨境转移;严格投资管理和要素供给,遏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

  —坚持分类指导与有保有压相结合。严控新增产能,鼓励通过升级改造提升工艺装备水平;支持优势企业发展壮大,引导落后企业有序退出;鼓励延伸产业链或上下游产业联合,提升产业竞争力;鼓励加大技术研发与创新投入,发展绿色、环保、高附加值产品,优化产品结构。

  —坚持市场引导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加强市场供需趋势研判和信息引导,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标准及宏观调控手段,加强产业、环保、土地和金融政策协调,形成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坚持开拓市场需求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保持投资合理增长,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扩大国内市场份额,加快拓展国际市场,努力消化过剩产能。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培育高端产品市场,促进产能结构优化,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主要目标

  通过5年努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产能规模基本合理。钢铁、焦化、水泥、电解铝行业产能总量与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资源保障相适应,产业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

  —发展质量明显改善。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能结构进一步优化;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稳步提升;经济效益明显好转,盈利水平回归合理,行业负债保持可控,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

  —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基本建立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资源要素价格、财税体制、责任追究制度等领域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严禁审批新增产能项目。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对钢铁、焦化、水泥、电解铝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予以核准(备案或开展前期工作),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能评、环评、取水、选址、电力增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分类处置在建违规项目。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各市政府要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各市政府提出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等相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出具初步认定意见,由省政府报国家各相关部委,获得国家认可后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二)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

  全面清理整顿。各市人民政府依据行政许可、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对钢铁、焦化、水泥、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等职能部门,经联合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后,由省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对国家不予备案的建成违规产能,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反馈意见。

  加强规范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工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依法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三)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

  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一是通过提高淘汰落后产能补偿标准实施引导,并结合兼并重组、产能置换、升级改造、布局优化,引导企业有序淘汰1000立方米以下的高炉、5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2000吨/日以下小型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或回转窑生产线、190千安及以下预焙槽。二是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能力,通过落实我省相关行业能耗限额地方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淘汰一批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2013-2017年,淘汰钢铁落后产能670万吨以上,焦化落后产能18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落后产能350万吨以上。

  落实产能置换政策,引导产能有序退出。落实激励和约束政策,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差别水价政策,对超过用水定额的企业同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制订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省经信委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鼓励各市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鼓励符合我省布局规划的升级改造项目建设主体,通过联合重组、股权合作、支付淘汰补偿资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获得置换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