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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14年02月20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2月10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2月20日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效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加快推进我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量控制目标

  结合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三个结构调整方案,大力推进“6643工程”,到2017年压减6000万吨钢铁、6000万吨水泥、4000万吨煤和3000万标准重量箱玻璃。

  (一)钢铁。全面落实国家批复的《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利用8年左右时间,将钢铁产能控制在2亿吨左右(到2017年压减6000万吨,前5年控制在22亿吨左右);全部关停不符合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独立炼铁(不含国家认定铸造企业)和独立转炉炼钢企业;淘汰450立方米以下高炉、40吨及以下转炉;按照炼铁和炼钢产能匹配原则,通过企业产能置换和整合重组,压减部分产能;按照超量置换原则,通过城市钢厂搬迁、向沿海和资源地转移,压减一批产能。

  (二)水泥。全面落实《河北省水泥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在“十二五”期间超额完成国家下达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的基础上,到2017年熟料产能控制在9000万吨以内,水泥产能控制在22亿吨以内,与京津冀的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相适应,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

  (三)平板玻璃。全面落实《河北省平板玻璃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在“十二五”期间超额完成国家下达淘汰落后玻璃产能任务的基础上,通过严格行业准入、提高能耗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玻璃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等手段,再压减、淘汰平板玻璃产能3000万重量箱,到2017年产能控制在26亿重量箱以内。

  二、主要措施

  (一)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1、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核准、备案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以超量或等量压减为前提,优化布局或退城进园等结构升级项目除外)。

  2、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统筹协调,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具体负责,2014年3月底前,全面清理未按照国土、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在建项目(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并登记造册。2014年6月底前,依据《指导意见》分类处理:

  (1)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

  (2)已经开工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

  (3)确有必要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和环境承载能力要求的,在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产能基础上,由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抄送省国土资源、环保部门;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查后提请省政府报国家有关部委;经国家确认的,补办有关手续,不予认定的一律不得续建,由所在地政府妥善处理;

  (4)对隐瞒不报的违规在建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禁止违规建设钢铁项目的紧急通知》(冀办发〔2011〕42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违规建设钢铁项目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冀办字〔2012〕6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禁止违规建设水泥和平板玻璃项目的通知》(办字〔2013〕106号)要求,对项目所在地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5)对经清理确认必须停建的,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处理、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

  (6)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主动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鼓励公民、企业实名举报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所有违规在建项目的处理结果,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二)清理整顿已建成违规产能。

  1、全面清理整顿。2014年3月底前,以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为单位,全面清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已建成违规产能(具体方案另行制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依据行政许可、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能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对清理出的违规产能逐项甄别,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2、加强规范管理。对已建成违规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严格监督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质监部门在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齐必要手续之后,依法受理其生产许可申请。将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三)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4至2015年,全部淘汰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范围内的钢铁落后产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熟料和磨机)1800万吨,淘汰平板玻璃落后产能3000万重量箱。

  2、适度提高退出标准。依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国家批复的我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加大压减工作力度,确保到2017年底前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压减任务。2016至2017年,适度提高淘汰标准,再压减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非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114万吨。

  3、疏堵结合化解过剩产能。2014年6月底前,通过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标准及施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政策,倒逼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产能退出市场;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必须以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为单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减量置换,并向社会公示;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产能减量置换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备案,建成后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先淘汰置换产能,后投产新建项目。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支持企业减量重组。用足用好国家和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龙头企业,发挥产品、技术、资金、资源、区位等优势,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实施兼并重组,在压减产能的同时减少企业数量,提高产业集中度。实行开放性企业整合重组政策,支持省内外有实力的企业跨区域、跨行业重组。

  2、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以减量调整为前提,引导钢铁产能向沿海临港和有资源优势的地区转移,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沿海临港和有资源优势地区的钢铁产能达到全省的70%以上;重点解决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企业围城问题,2017年底前完成唐山丰南渤海钢铁、石钢等钢铁企业的搬迁,逐步实现武安等地围城企业退城进园。

  3、支持产能市场化置换。探索建立产能指标交易机制,鼓励退出产能跨区域置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化解过剩产能方面的作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方案,通过产能指标的市场化交易,引导省内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效产能向有比较优势的地区和优势企业转移,逐步形成我省分工合理、优势互补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五)努力扩大有效需求。

  1、拓宽消费领域。在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除有特殊要求的外,鼓励优先选用钢架结构;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钢架结构新型城市住宅;推进环首都高速铁路网络建设,增加钢铁、水泥消费;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新民居建设、农村道路硬化,扩大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市场需求。

  2、延伸产业链条。鼓励钢铁产业向下游产业延伸,由直接出售原材料向出售大型机械装备、半成品转变;鼓励水泥企业由直接销售水泥向销售水泥制品、建筑材料半成品转变;鼓励玻璃企业发展深加工,逐步实现由直接销售玻璃原片向销售玻璃制品转变。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均要瞄准未来市场需求,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努力适应和满足不断提高的市场需求。

  3、发展用钢产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特别是先进装备制造等用钢产业。鼓励省内外大型装备制造企业与我省钢铁生产企业结成联盟,建立固定的产供销关系,增加直供用户销售比重,实现长期稳定合作;鼓励钢铁企业直接参股、控股、收购装备制造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扩大省产钢铁消费。

  4、扩大本地产品销售。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出发,按照合理运输半径,鼓励省内重点建设项目、公益性项目、政府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所需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产品,同质同价优先选用本省产品。

  (六)努力扩大对外经贸合作。

  1、巩固扩大对外贸易。积极创造条件,引导省内钢铁企业巩固既有市场、开辟新的国际市场,扩大出口;鼓励省内各类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与省内钢铁、装备等生产企业,联合拓展对外承包工程领域,承揽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工业、能源、通信、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直接带动省内钢铁、装备出口。

  2、鼓励企业走出去。鼓励和引导省内优势企业凭借自身技术、人才、装备、信息、规模等优势,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原则,到省外、国外投资办厂,建立基地,转移产能;鼓励企业到省外、国外市场开展资源和价值链整合,实现长期合作,扩大影响,提高竞争力。

  (七)实施企业创新驱动。

  1、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充分发挥河北钢铁集团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河北钢铁技术研究院、沙河玻璃研究院及唐钢、邯钢、耀华玻璃、新兴铸管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科技创新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集中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力争在关键工艺、关键装备的研发上取得突破。加大产品结构升级力度,集中力量研发生产一批技术含量高、产品质量高、附加值高的高端前沿产品,通过科技创新提高我省产业综合竞争力。

  2、提高主体装备水平。钢铁行业主体装备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其中河北钢铁集团、首钢集团(河北部分)装备水平国际领先,水泥、玻璃行业主体装备水平国内领先。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装备,实施工程节能减排,使全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进入全国同行业先进行列。

  3、培育品种优势。到2017年,钢铁行业高强度汽车板、高速铁路用钢、电工钢、高钢级管线钢、造船板等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特殊质量非合金钢、优质非合金钢比重达到15%以上;水泥行业新型干法水泥比重提高到98%以上,425级及以上水泥比重提高到60%以上;玻璃行业优质浮法玻璃比重达到45%,产品深加工率达到50%以上,在线LOW-E镀膜玻璃、离线LOW-E镀膜玻璃、高硼硅特种玻璃等高技术、高附加值建筑玻璃产品比重大幅提高,培养一批高品质、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的名牌产品。

  4、加强企业管理创新。积极引导国有资本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和公共事业领域转移。鼓励企业强化战略管理、培育知名品牌,加强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提升有效供给,创造有效需求。提高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精细化管理。努力提高企业家队伍素质,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企业管理创新示范工程。

  (八)建立长效机制。

  1、规范政府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金融、质监、安全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加强协调配合,从项目管理、行业准入及土地、海域、岸线、银行贷款等要素供给各方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严格把关,加强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对产能过剩行业的动态监测,及时提出预警和应对措施。

  2、营造公平环境。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确保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坚决清理废除在招商引资中采取的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市场秩序,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3、完善市场机制。完善差别化价格政策,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必要时我省可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地方标准,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生态环境改善。

  三、政策保障

  (一)完善行业管理。全面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转型升级攻坚行动的意见》(冀发〔2013〕26号)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结构调整方案;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准入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生产线和企业积极申请公告;在省内主流媒体定期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及装备,广泛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环保约束。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区域限批措施。加强对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的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要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和特别限值等相关规定的予以关停。

  (三)加强土地管理。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生产企业使用土地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进行清理,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新增使用土地、岸线。不得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给予任何用地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善后处理和转型发展。

  (四)加强信贷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企业兼并重组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期限可延长到7年。发展各类机构投资,鼓励创新基金品种,开拓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加大对企业“走出去”支持力度,简化审批程序,支持产能向境外转移。

  (五)规范资源型产品价格。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

  (六)完善财税支持政策。用好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渠道争取更多支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提高标准压减淘汰产能给予财政性补贴;省级财政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对依据调整方案压减、淘汰钢铁行业提高标准淘汰的产能,给予适当支持;严格落实国家支持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支持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等政策措施。

  (七)完善职工安置措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研究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报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保职工安置政策、资金、服务到位。企业一次性、大批量裁员的,要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和就业形势分析预测,及时把握形势,制定出台失业保险支持经济转型升级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政策措施。要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中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做好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其社会保险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加强信息公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建立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信息库,涵盖现有生产企业在建项目和已核准或备案项目的动态情况,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服务,并与国土资源、环保、金融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举报查处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监管。

  (九)强化监督检查。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行条块结合,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认真执法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责任延伸制度。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及时公开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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