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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保厅关于完善水泥企业脱硝设施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15年08月04日 来源: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字体:
摘要:为进一步完善水泥企业脱硝设施分布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系统),切实加强对水泥窑烟气脱硝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管,提高脱硝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实现云南省“十二五”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目标。

云环通〔2015〕149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完善水泥企业脱硝设施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知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滇中产业新区环境保护分局,各有关水泥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水泥企业脱硝设施分布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系统),切实加强对水泥窑烟气脱硝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管,提高脱硝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实现云南省“十二五”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环境保护部2014年12月在上海召开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培训会议精神和减排核查核算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DCS系统完善要求
 
    (一)记录参数要求
 
    水泥企业脱硝设施DCS系统应分生产线记录生产负荷(投料量、用煤量),脱硝反应区温度,排放口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CEMS”)烟气流量、烟气温度、烟气含氧量、氮氧化物浓度(实测浓度、排放浓度)、氨排放浓度,脱硝设施还原剂喷射量、还原剂储罐(含共用储罐)液位等参数。脱硝系统有稀释风机的,应记录稀释风机电流。
 
    (二)数据库要求
 
    脱硝设施DCS系统应建立独立数据库,记录上述运行参数实时数据时,不得设置压缩死区,相关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烟气排口CEMS数据应采用数字信号传输记录入脱硝设施DCS系统数据库,并确保与上传到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数据一致。
 
    (三)界面要求
 
    1.脱硝工艺运行控制界面
 
    脱硝工艺流程界面的设计除了满足企业自身操作、监视和控制工艺过程要求,还应满足减排核查要求,即生产线名称、设备运行状态直观可见;上述运行参数及还原剂累计喷射量数据应数显在相应的测点位置。
 
    2.脱硝参数曲线调阅界面
 
    同一界面应能随机组合、调阅多个或全部上述运行参数在核查期内任一时段的历史趋势曲线、实时趋势曲线。调阅曲线所对应的参数名称、数值、显示量程应直观可见。多参数曲线调阅时,原则上只采用一根相对数值纵轴,各参数曲线显示量程应能快捷更改。游标设置应易于操作,拖动游标时,所调阅参数相关数据原则上列表对应显示,并满足电子台账截屏要求。曲线颜色可随机变更,上报电子台账原则上规定如下:背景界面白色,投料量(深红色)、用煤量(红色,虚线)、脱硝反应区温度(浅蓝色),CEMS烟气流量(黑色)、烟气温度(黄色)、烟气含氧量(深蓝色)、氮氧化物实测浓度(浅绿色)、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绿色)、氨排放浓度(紫色),脱硝设施还原剂喷射量(橙色)、还原剂储罐液位(主罐粉色,辅罐粉色虚线)。
 
    (四)数据报表要求
 
    脱硝设施DCS系统数据报表的设计除了满足企业自身的需要,还应满足减排核查要求,原则上应能生成与CEMS系统一致的日报表、月报表、年报表,并能按电子台账规定的EXCEL格式导出。所有报表数据只能调阅,不能修改。
 
    (五)其他要求
 
    脱硝参数曲线调阅界面不能在原脱硝设施DCS系统进行完善的,可另行开发独立调阅系统,原则上不设置新的数据库,所调阅参数的曲线数据应来自原有脱硝设施DCS系统数据库。
 
    二、工作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全面检查辖区内水泥企业脱硝设施DCS系统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水泥企业提出整改方案,逐一落实整改任务,于2015 年8月31日前全面完善脱硝设施DCS系统。届时省环境保护厅将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纳入本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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