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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叶青:推进供给侧改革 创行业共赢局面

更新日期: 2016年07月11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摘要:华新水泥总裁李叶青在近期召开的“全国水泥行业实现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现场交流大会”上作主题演讲报告时,就如何筹集去产能专项基金提出了自己独特的建议。

    “十三五”开局,国家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能严重过剩的水泥行业也进入去产能时代。在没有中央政府资金支持下如何去产能成为水泥行业和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华新水泥总裁李叶青在近期召开的“全国水泥行业实现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现场交流大会”上作主题演讲报告时,就如何筹集去产能专项基金提出了自己独特的建议。
 
 
    李叶青在分析中国水泥行业当前和未来需求形势时表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水泥行业进入了突飞猛进的黄金增长期。近三十年间,中国水泥年产量由1.5亿吨提高到23.5亿吨;人均水泥消费量由不到140公斤增长到超过1.7吨,而发达国家人均消费量只有400公斤;人均累计水泥消费量也已超过21吨。而美国近65年人均累计水泥消费量也只有约22吨的水平。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水泥行业已由高速发展的增长期转变为“产能全面过剩、需求持续下滑”的下行期,供需失衡的矛盾变得尤为突出。
 
    自09年开始,国家针对水泥、钢铁等行业投资过热、盲目扩张的趋势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抑制新增产能的文件,如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2009]38号文)、《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下称[2013]41号文)等,但水泥行业产能增长的势头并未得到有效抑制。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国家相关政策中允许产能过剩行业执行等量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而通过等量置换落后产能建设新线,从本质上并未减少行业总产能。同时新建的生产线产能规模更大,进一步加剧了供给侧的压力。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落后产能规模及通过“等量置换”新建项目实际规模的核准和监督不严,部分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借产能等量置换名义报批新建、扩建,甚至未批先建,形成既成事实后迫使地方政府妥协,为其办理合法身份,其结果就是水泥产能“越淘汰越过剩”。
 
    2015年全国水泥产量为23.5亿吨,而水泥实际总产能已超过33亿吨,产能过剩率超过40%。需求方面,2014年水泥需求已经达到拐点。最乐观情况下,假设未来10年(2016-2025)水泥需求保持22亿吨/年不下降,10年共生产水泥220亿吨,人均累计水泥消费量接近37吨,远超世界任何一个国家。而中国从1986-2015这30年间累计水泥产量只有287亿吨,未来10年中国不可能再维持如此之大的水泥需求。从目前国家经济走势看,谨慎预计到2025年中国人均水泥消费量将回归到1吨左右,即年需求量降至14亿吨,这也意味着到2025年水泥产能至少需要减少10亿吨以上才能保证剩余水泥企业运转率达到当前水平。
 
    通过研究中国煤炭和钢铁行业以及国外水泥行业发现,产能过剩程度与价格水平必然呈反比例变动。中国水泥价格不到全球水泥平均价格的40%,长期处于全球最低水平。化解产能过剩是解决中国水泥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这已成为国家和行业的共识。2015年12月份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去产能”列为2016年五大结构性改革任务之首,其核心是供给侧改革如何有效落地。
 
    一、水泥行业供给侧改革有以下三种路径:
 
    (一)碳排放控制法。
 
    作为国内建材行业一员,我们应对国家[2009]38号文保持足够的的尊重和敬畏。因此,建议对合规的水泥企业(在[2009]38号文之前获得有效批文而新建的生产线项目)按年度进行碳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超配额的企业和没有碳排放指标的违规项目(没有在[2009]38号文之前获得有效批文而新建的生产线项目)如若生产,必须购买足额的碳排放指标。产能难以发挥的企业也可将限产或产能退出所节约的碳排放量进行交易,其收益作为限产或产能退出的补偿,确保产能退出市场机制的建立和持续运行,减轻国家节能减排和去产能的财政负担。
 
    1.对于中国大陆境内在“[2009]38号文”之前获得有效批文的所有水泥生产线(除淘汰类的生产线外),可采用标杆法(根据GB16780-2012单位水泥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中的限定值),以水泥企业实际生产历史数据(如2013-2015年各企业实际熟料产量平均值)或批文核定熟料产能(两者取小值)作为基数,核定其碳排放配额上限值。新增水泥产量和外销熟料量必须每年全额购买碳排放配额。
 
    2.对于已经建成的违规项目(没有在“[2009]38号文”之前获得有效批文而新建的生产线项目,包括后续以等量置换获得批文的项目),必须每年按实际生产数量全额购买所有生产水泥及外销熟料的碳排放配额。
 
    3.开发水泥行业“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量化方法,核定自愿退出企业所产生的碳减排量(按30年计算)。自愿退出的企业可将碳减排量打包成CCER项目出售,其收益作为去产能的补偿金。以2015年水泥行业平均产能发挥率71.2%计算,10亿吨过剩产能在2015年共生产水泥7.1亿吨。按照每生产1吨水泥产生600公斤CO2,30年期累计可供退出的碳减排量约为128亿吨。以湖北省2015年流通的CCER价格18元/吨计算,通过CCER的方式出售10亿吨退出产能的碳减排量将共计获得约2307亿元补偿金,平均吨水泥产能退出的补偿金约为230元,可基本实现由无配额和超标企业补偿退出企业的财政收支平衡,大幅缓解国家在去产能方面的财政压力。
 
    (二)市场淘汰法。
 
    1.所有水泥企业每吨水泥及外销熟料每年缴纳15元作为水泥行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偿资金(销量根据企业用电量及销售税票核定),企业每年将该资金缴纳至企业所在省份经信委/工信厅由其统一管理和划拨。
 
    2.企业自主选择继续运行或主动退出。若水泥企业自愿选择退出,可根据其产能(产能根据生产线建设批文核定)按照窑线企业260元/吨、磨线企业60元/吨标准分五年补偿。补偿资金由退出企业所在省份经信委/工信厅进行划拨。若该企业处于两省交界处,应由两省经信委/工信厅根据其在各省销量比例同比例支付补偿金。
 
    3.对于长江流域等开放性市场,其水泥和熟料流入基本依靠水运。可由各省经信委/工信厅协同相关政府部门统计省内沿江中转库/散装库/拥有自有码头的搅拌站外省水泥和熟料流入量,由相关省份经信委/工信厅按照15元/吨标准从水泥行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偿资金中予以划拨。
 
    4.未来五年中国水泥及外销熟料量将超过100亿吨,该措施推行5年可累计获得1500亿以上水泥行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偿资金,考虑到窑线和磨线退出成本差异,可基本支付约8-10亿吨水泥产能退出所需补偿资金。
 
    (三)强制减产法。
 
    1.以各水泥企业2015年水泥及外销熟料合计量为基准(销量根据企业销售税票核定),2016年和2017年水泥及外销熟料合计销量额度同比上年均递减8%。2018-2020年各水泥企业水泥及外销熟料合计销量额度维持2017年水平不变。2020年后根据水泥行业产能淘汰情况重新核定水泥及外销熟料合计销量额度调整比例。
 
    2.水泥企业可按照每吨水泥320元或每吨熟料210元购买额外的永久水泥及外销熟料销量额度。企业购买销量额度的资金作为水泥行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偿资金,该补偿金建议由工信部管理和核准发放。
 
    3.产能难以发挥的企业也可将限产或产能退出所节约的销量额度进行交易,其收益通过水泥行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偿资金发放作为限产或产能退出的补偿,同时其销量额度永久扣减。以2015年水泥行业平均产能发挥率71.2%计算,相当于吨水泥产能退出补偿约为230元,同时其工厂关停后,资产拆除后可自行处置,但不得作为其他水泥企业等量置换。
 
    二、为进一步推进水泥工业的转型,对于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业务,且“年固废处置量/熟料产量>10%”的水泥企业应不纳入以上三种方法约束范围。归属于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固废种类包括生活垃圾、市政污泥、污染土、工业危废等必须通过水泥窑高温煅烧系统进行处置的废弃物,不包括钢渣、各类炉渣、粉煤灰等不经过窑煅烧系统的废弃物。
 
    三、“去产能”不是一日之功,在短期内要想扭转全行业亏损的局面,首先是要强力推进水泥行业强强联合、兼并重组,通过“去库存”逐步规范市场秩序,恢复市场理性竞争。
 
    (一)通过行政举措优化行业结构。国家及各地方政府部门应为各个省份/区域设定水泥企业数量限额(公司数量而不是工厂数量)等硬性指标,首先是全国性和跨区域型水泥企业可授予名额,剩余名额按照企业对该省/区域税收贡献进行分配。拥有名额的企业负责牵头在区域内开展兼并重组,没有获得名额的企业若选择继续运营,必须与拥有名额的企业进行联合重组,也可选择退出(退出补偿可参考水泥行业市场并购价,由拥有名额的企业按照上年水泥及外销熟料销量比例共同支付)。
 
    (二)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企业联合重组的配套支持政策。除[2016]34号文中已提到的生产许可办理支持外,还应从信贷、税收、人员安置等方面尽快出台更多的配套支持政策。包括资产交易免征税费(作为对被并购方人员安置的费用)、企业并购专项贷款、对并购方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进一步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积极开展联合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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