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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更新日期: 2017年04月27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摘要: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实行新(改、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水泥等行业提出了如下要求:

    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产能控制机制,提高环保、节能、节水、节地、技术等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实行新(改、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快“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划分工作,实行分区分类管理,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严格实施环境容量控制制度,对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连续3个月同比恶化的区域,实行涉气建设项目环保限批。

    2.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深化传统行业污染治理,制定实施重点行业限期整治方案,对不具备超低排放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锅炉)以及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烧结机(窑炉),实施污染治理提标改造,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地方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经治理仍不达标的坚决淘汰关停。水泥行业实施冬季错峰生产。

    3.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到2020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继续保持在98%以上。加快县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

    4.提高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水平。鼓励跨区域合作建设处置设施。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贮存、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大型石油化工等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引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淘汰一批工艺落后、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设施,提标改造一批设施,规范管理一批设施。

    5.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在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健全企业自愿和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清洁生产机制,加大对中高费方案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企业提高实施率,创建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文件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鲁政发〔2017〕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一、工作进展

  “十二五”期间,我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统筹协调,积极作为,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2015年,全省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平均浓度比2013年分别改善22.4%、18.1%、36.6%、14.6%,完成了国家下达的考核目标。省控重点河流在2010年全部恢复鱼类生长的基础上,2015年年底主要水质指标基本满足五类水体要求,实现了水环境质量连续13年持续改善;南四湖由重污染湖泊晋升为全国水质良好湖泊,成功保障了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顺利通水;在国家淮河、海河流域治污考核中,我省分别八次、六次获得流域内第一名。全面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以煤为主、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现状难以在短期内解决,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与人民群众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生态环境保护面临很大压力。

  “十三五”期间,既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攻坚期,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推进水、气、土壤等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控。注重用法治思维、市场手段和科技创新化解环境瓶颈问题,以绿色发展提升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质量;注重深化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逐步构建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注重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着力提升环境监管职业化水平,努力实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适应的环境质量目标。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坚持把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予以优先保障。

  2.生态优先。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基础。

  3.统筹兼顾。坚持环境保护倒逼“转方式、调结构”,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增长,以科学发展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三)规划目标。

  1.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到2020年,省控重点河流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比2013年改善50%左右;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生态破坏得到遏制,退化湿地修复取得积极进展。

  2.环境安全基本保障。到2020年,河流、湖泊、滩涂等底泥重金属污染、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城镇饮用水源管理等突出问题得到基本控制,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核与辐射环境应急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3.环保服务能力增强。到2020年,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社会转变发展方式的观测点、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的着力点、激发环保市场释放发展红利的增长点作用明显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监测与考核体系更加科学,环境保护对传统行业倒逼引导与环境监管体系更加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更加健全,环保市场潜力得到更加充分地释放。

 


  三、改善环境质量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坚持科学治污策略,全面落实国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区域流域联防共治、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全过程系统治理,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方面走在前列,努力让人民群众呼吸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

  (一)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调整能源和产业结构。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根据国家煤炭减量替代工作部署,进一步降低我省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受燃煤影响较大的市要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在实现2017年比2012年减少煤炭消费2000万吨的基础上,2020年实现煤炭消费量比2017年进一步下降。积极推进“外电入鲁”,到2020年,接纳省外来电能力达到3500万千瓦左右。大力提倡使用地温能、太阳能、风能等绿色能源,分步实施县级浅层地温能调查评价,到2020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7%。

  全面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管,原煤入洗率力争达到75%以上。大力推进散煤燃烧综合整治,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16%、硫分≥1%的散煤,积极推进洁净煤替代,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以及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突出抓好冬季散煤治理,设区市城市供热供气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使用散煤,覆盖范围以外的区域推广使用清洁燃具、兰炭和型煤,有条件的区域实施电力和天然气替代煤炭工程。农村实行散煤替代。到2017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省会城市群要率先完成散煤治理。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产能控制机制,提高环保、节能、节水、节地、技术等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实行新(改、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快“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划分工作,实行分区分类管理,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严格实施环境容量控制制度,对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连续3个月同比恶化的区域,实行涉气建设项目环保限批。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合理预留“清风廊道”。推行集中供热,淘汰分散小锅炉,加快纯凝(只发电不供热)发电机组供热改造,鼓励热电联产机组替代燃煤小锅炉,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到2017年年底前,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各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实现县以上城市集中供热全覆盖,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推行集中供热试点。

  2.综合治理工业污染。一是实施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17年年底前,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到2018年全部完成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二是深化传统行业污染治理,制定实施重点行业限期整治方案,对不具备超低排放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锅炉)以及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烧结机(窑炉),实施污染治理提标改造,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地方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经治理仍不达标的坚决淘汰关停。水泥行业实施冬季错峰生产。三是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调查,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开展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专项行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油气回收率提高到90%以上,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加快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涂装行业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替代、涂装工艺与设备改进,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与治理设施。印刷行业全面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料替代,改进生产工艺。到2017年年底前,完成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四是开展有毒废气污染协同控制,按照国家发布的有毒空气污染物优先控制名录,强化排放有毒废气企业的环境监管。五是积极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加快实施山东省《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履约能力建设项目(二期)协议》。

  3.综合整治扬尘污染。一是加强城市扬尘管理,严格落实《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建立扬尘环境监测、投诉举报等制度。二是强化施工扬尘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采取围挡封闭、地面硬化、车辆冲洗、密闭堆放等防尘措施,减少建筑、拆房、道路施工过程中的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外逸,研究推进冬季土石方工程错峰施工。到2017年年底前,全省城市、县城规划区规模以上建设工地(含房屋拆除)扬尘防治措施完备率达到98%以上,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率达到96%以上。三是控制城市道路扬尘,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到2017年年底前,城市、县城快速路、主次干路的车行道机扫、洒水率达到80%以上;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纳入监管的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率、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四是推进堆场扬尘管理,强化煤堆、土堆、沙堆、料堆的监督管理。加强“三区两线”(城市规划控制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山清理整顿,完成城乡结合部露天矿山的关闭工作。五是加强餐饮业和其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城区露天烧烤等餐饮油烟治理,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积极推进农业源氨排放控制。

  4.加强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控制。一是加强车船环保管理,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机动车环检机构监管,严厉打击环保检测违法行为,加强机动车维修机构资质管理,规范机动车尾气治理市场。加快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重点治理重型柴油车和高排放车辆;开展清洁柴油机行动,加强高排放工程机械、重型柴油车、农业机械等管理,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环保查验,对货运车、客运车、公交车等开展入户环保检查。二是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排放控制,落实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排放监测和联合监管,加快非道路移动源油品升级。三是构建机动车船和油品环保达标监管体系,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大力推广车用清洁汽、柴油,保障国Ⅴ车用汽、柴油供应。进一步落实油品升级工作,全省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从2017年7月1日起要全部达到国Ⅳ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全部达到国Ⅴ标准。四是加快绿色出行体系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系统,加强轨道交通、BRT等公交设施建设,加强步行道、自行车道、人行过街设施建设,保障公共交通、行人及非机动车路权。发展交通工具公共租赁体系,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大力发展智能交通,积极推广新能源车,提高公共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具备条件的城市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公交新能源化和清洁能源化。

  5.建设绿色生态屏障。一是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充分利用绿地、水域等生态空间,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城市绿地,推广立体绿化、屋顶绿化,在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城市不同功能区之间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着力提升城市绿化的生态效益。加快老旧公园改造,提升公园绿地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二是开展城市山体、水体、废弃地、绿地修复,通过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实施城市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积极开展城市周边裸露山体绿化;建立裸露土地绿化长效机制,以长期闲置土地、渣土堆场为重点,实现建成区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三是加强城市绿道与慢行交通体系建设,加快道路林网建设,选用能够净化汽车尾气、抑尘的树种,重点沿公路、铁路等地面交通网络打造绿色通道。

  (二)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

  1.实施全过程水污染防治。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控制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产能和污染物排放。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完成13类重污染小型工业企业排查和取缔工作。提高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在确保所有排污单位达到常见鱼类稳定生长治污水平的基础上,以影响水环境质量全面达标的污染物为重点,实施再提高工程。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7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造纸、印染等十大重点涉水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积极推动造纸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任务,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对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要公开曝光。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加强集聚区内工业废水预处理和集中处理,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要逐步推行“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建设与改造,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以解决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和垃圾沿河堆放问题为重点,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制定设区市和县级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和整治方案,并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黑臭水体清单、整治达标期限、责任人、整治进展及效果;建立长效机制,开展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管工作。2017年年底前,济南、青岛2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市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设区市和县级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均控制在10%以内,其他地区力争大幅度消除重度黑臭水体。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省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或再生水利用要求,重点湖泊等敏感区域2017年年底前率先达标,所有建制镇到2020年实现“一镇一厂”。以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为突破口,探索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分散式-半集中式污水处理模式。各市、县(市、区)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城镇新区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老旧城区加大“雨污分流、清污混流”污水管网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消除河水倒灌、地下水渗入等现象;加快河流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污水溢流污染。到2020年年底前,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济南、青岛2市要在2017年年底前率先完成。推进污泥安全处置,2017年年底完成现有处置设施改造和非法污泥堆放点取缔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以大中型城市为重点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存量治理。完善收集储运系统,设区市和县级市全面推广密闭化收运,实现干、湿分类收集转运;加快建设城市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和废旧纺织品等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系统。大中型城市重点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鼓励区域共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到2020年,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60%。积极发展生物处理技术,合理统筹填埋处理技术,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填埋场甲烷利用和恶臭处理,向社会公开垃圾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到2020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继续保持在98%以上。加快县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

  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实施非标准船型改造,依法强制报废超年限船舶。加强船舶环保设施更新改造,确保生活垃圾和油污水贮存、上岸处理需要。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省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建设港口码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南水北调沿线、沿海7市要在2017年年底前率先完成。实施船舶压载水管理,开展国际航行船舶压载水及污染物治理。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和运输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载运船舶实施动态监控,南水北调沿线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各油类作业点必须在布设围油栏后方可进行作业。

  强化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强化直排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监管,防控沿海地区陆源溢油污染海洋。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重点整治黄河口、胶州湾等河口海湾污染。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通知》(鲁政字〔2012〕250号)划定的养殖区开展水产养殖,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深远海域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控制近海养殖密度,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国家限定面积内。到2020年,省控入海河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其他小型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控。编制实施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公布地下水污染地块清单,管控风险,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防渗处理。2017年年底前,全省7760个加油站地下油罐应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到2020年,全省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稳中趋好。

  2.构建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一是加强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绿化、生态景观要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省新增再生水利用工程规模50万吨/日,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二是推进工业企业再生水循环利用,引导高耗水企业使用再生水,重点推进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新增取水许可。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三是提高区域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统筹区域再生水生产、需求和湿地接纳能力,利用季节性河道、蓄滞洪区、采煤塌陷地及闲置洼地,因地制宜建设再生水调节库塘,进一步拦蓄和净化再生水。完善区域再生水资源调配、输送及循环利用工程,将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工业回用和城市杂用。结合再生水调蓄库塘建设,合理布点高耗水企业,最大限度地实现区域再生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3.加强水系生态修复。在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口及其他适宜地点,因地制宜地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努力提升流域环境承载能力。在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企事业单位、大型社区排污口,建设与城市景观相结合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推广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农村地区以建设微型湿地群和小型氧化塘为重点,有效处理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制定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指南,规范人工湿地的建设和运营。加强良好水体保护,推广南四湖、马踏湖生态保护试点经验,开展水质良好湖库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2017年年底前完成南四湖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到2020年,全省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国家要求。

  4.实施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建立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以省控78个控制单元为空间基础、以断面水质为管理目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实施全省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建立控制单元产排污与断面水质响应反馈机制,明确划分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责任。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要求,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对于以固定污染源排放为主的控制单元,各市要确定区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和主要超标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实施基于改善水质要求的排污许可,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控制单元内的各排污单位(含污水处理厂、设有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对于以面源(分散源)为主或严重缺水的控制单元,要采用政策激励、加强监管以及确保生态基流等措施改善水生态环境。自2017年起,各市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未达标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情况。

 

 

  (三)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1.实施《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种植性土壤和城市土地二次开发利用为重点,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土壤环境管理体系,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到2020年,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开展电子废物拆解、废旧塑料回收、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历史遗留尾矿库等土壤环境问题集中区域风险排查,建立风险管控名录。建立适合土壤环境管理特点的监测网络,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全部县(市、区)。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支持各地因地制宜补充增加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2.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针对监测超标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实施分类管控。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省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将轻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划为安全利用类,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将重度污染的耕地划为严格管控类,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探索严格管控类耕地退耕还林,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国家目标要求。

  3.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强制调查评估制度。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地块修复与土地再开发利用协同一体的管理与政策体系。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落实监管责任,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疗、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划定管制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4.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严格环境准入,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在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防止在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造成新的土壤污染。严控工矿污染,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自2017年起,有关市、县级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企业,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以外的其他项目。严格污泥、垃圾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各市政府可对相关工矿企业提出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严格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等尾矿库治理力度,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2018年年底前完成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5.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2017年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实施山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影响人民居住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污染地块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加快建立适用技术模式。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严格修复方案审查,加强修复过程监督和检查,由第三方对损害、修复成效进行评估,探索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终身追究机制。 

 

 

  (四)着力提升农村环境质量。

  1.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开展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以南水北调沿线等重要水源地周边村庄为重点,以建制镇为单元,整县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完成1.3万个行政村整治任务。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以农村改路、改电、改校、改房、改水、改厕、改暖“七改”工程为重点,全面改善农村环境面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鼓励就地资源化,加快整治“垃圾围村”、“垃圾围坝”等问题,切实防止城镇垃圾向农村转移。整县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到2020年,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继续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研究制定农村污水排放标准和治污技术指南。巩固提升城乡环卫一体化成果,加强农户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之间的衔接,探索政府支持与村民自治、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农村环保设施长效运行体制机制。建立县乡环境监管网格,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落实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药技术和机具,禁止使用不符合农业灌溉标准的污水灌溉农作物。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小湿地群净化农田排水。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增加有机产品供给。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落实国家环水有机农业行动计划,在南水北调汇水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优先推广“环水有机农业”种植模式,在河滩、湖滩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引导和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减少面源污染。发展生态绿色、高效安全的现代农业技术,深入开展节水农业、循环农业、有机农业、现代林业和生物肥料等技术研发,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化肥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实现化肥农药零增长。

  3.防治农村养殖污染。市、县级政府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向社会公布。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大力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到2020年,全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完善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防治渔业养殖污染,严格控制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水产养殖容量和密度,南四湖、东平湖等重点湖泊实行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养殖总量控制制度,禁止人工投饵网箱、围网等养殖方式。鼓励各地政府探索建立“鱼塘+湿地”模式,通过人工湿地净化鱼塘退水,削减入湖污染负荷。推进健康生态养殖,积极推广“养殖—粪污处理—种植”结合的生态农牧业发展模式,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

  4.强化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以畜禽养殖和农业种植有机废弃物为重点,推进农村废弃物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建设,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逐步提高农村生产生活废弃物处置利用的规模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带动农村环境质量和环保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控制非标准农膜的使用,推广可降解农膜开发应用,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监管。到2020年,实现标准地膜基本回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四、确保环境安全

  以确保环境安全为底线,围绕预防、预警和应急三大环节,构建由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组成的多级环境安全防控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基础能力和管理水平,着力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严密防控重金属、危险废物、核与辐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环境风险。

  (一)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

  1.强化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市、县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县级城市每季度公开相关信息。

  2.规范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全面完成全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规范设置界碑、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一级保护区内全面取缔建设项目、各类排污口、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等污染源以及和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构(建)筑物,逐步退出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等活动,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二级保护区内全面取缔排污单位、工业和生活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污染点源,强化非点源污染控制和流动源管理措施,完善应急处置设施。准保护区内禁止新(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现有单位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到2020年,设区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8%。

  3.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市、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2018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供水人口大于1千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划定保护区。启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推动城乡同源同网同质,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建立水质安全保障机制,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定期组织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以县或乡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编制农村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强化饮水安全风险管理。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周边污染风险评估,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筛查可能存在的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周边的污染风险因素,明确污染风险物质、类别和等级,针对性地建立与防范水污染突发事件相结合的水质检测制度。强化水源保护区内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风险源的风险管理。加快建设应急水源,德州、聊城等单一水源供水的市,到2020年,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各地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处置技术,加强应急物资储备。

  (二)提高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水平。

  1.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开展全省危险废物普查,建立全省危险废物重点单位清单并动态更新。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督促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继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以含铬、铅、汞、镉、砷等重金属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抗生素菌渣、高毒持久性有机废物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以石化和化工行业为重点,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利用处置违法犯罪活动,消除危险废物安全隐患。

  2.强化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明确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准入要求,淘汰一批经营规模小、技术设备落后、存在二次污染风险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促进危险废物安全利用。统筹建立废铅蓄电池、废旧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等回收网络。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电池回收与再利用。规范废酸、抗生素菌渣、废矿物油等分类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到2020年,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

  3.提高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水平。市、县级政府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编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统筹考虑地区、园区特点,合理规划布局,尽快形成需求与能力相匹配、平常与应急相兼顾的危险废物处置网络。各市要至少建成1处市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2017年年底前,淄博、东营、济宁等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且尚未建成集中处置设施的市,要率先建成具备危险废物焚烧、填埋能力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跨区域合作建设处置设施。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贮存、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大型石油化工等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引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淘汰一批工艺落后、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设施,提标改造一批设施,规范管理一批设施。

  4.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根据区域特点和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合理布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实施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提标改造工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买卖等行为,建立医疗废物特许经营退出机制。到2020年,力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

  (三)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1.推进重金属重点行业综合防控。开展涉重企业重金属污染调查,全面掌握我省涉水、涉气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及排放企业分布情况,建立涉重金属园区(聚集区)清单,制定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工业园区综合整治方案,分类实施综合整治。严格控制涉重金属新增产能快速扩张,优化产业布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涉重金属行业分布集中、产业规模大、发展速度快、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制定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准入标准,依法关停达标无望、治理整顿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涉重金属企业。新建涉重企业集中入园,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防控距离。建立重金属产排污强度综合评价体系,实施重点防控行业重金属排污强度管理。加强汞污染控制,禁止新建采用含汞工艺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实施有色金属行业烟气除汞技术示范工程,加强燃煤电厂等重点行业汞污染排放控制。淘汰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添汞产品。推进含铅涂料的淘汰工作。

  2.实施重金属污染修复示范。加强重金属污染修复科技研究,加快研究和应用重金属污染扩散防治技术、农田土壤污染的生态修复技术和场地土壤治理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围绕历史遗留问题、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重金属污染修复示范,继续实施济南裕兴化工铬污染土壤修复、重点河段底泥重金属污染修复试点。强化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和重点工矿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及周边环境中的重金属监测,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向社会公开涉重金属企业生产排放、环境管理和环境质量等信息。

  (四)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1.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适当下放Ⅱ类、Ⅲ类射线装置许可审批管理权限。进一步规范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工作,优化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查程序,强化技术支撑和现场核查,严格核技术利用行业准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联合检查和独立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强化整改落实和后督查工作,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无证使用、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能力,落实废物最小化政策。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安全管理,确保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100%安全及时收贮。

  2.抓好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监测监控工作。完成山东核电辐射环境监测监控实验室建设并投入运行,做好海阳核电厂、石岛湾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的接收和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监测规定、标准和方法,加强对核电厂周围环境的监测,实时监督核电厂放射性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实时预警核电厂正常运行中放射性污染物的超标排放、事故及事故状态下的放射性污染物排放。

  3.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修订政府及环保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部门应急协调处置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各级环保部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应急响应、应急监测、应急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建设省、市两级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调度平台系统,充实应急物资及装备配置,形成以省级环保部门为常备力量、市级环保部门为预备力量、重点科研院所等技术单位为补充力量、大型核技术利用单位为后备力量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技术支持队伍。定期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丰富实战经验,增强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能力。

  (五)强化化学物质风险防控。

  1.削减淘汰公约管制化学品。到2020年,基本淘汰林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等一批《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强化对拟限制或禁止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最佳可行技术以及相关监测检测设备的研发。

  2.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行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六)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1.加强隐患排查与风险评估。以核与辐射、重金属、化学品、危险废物、持久性污染物等相关行业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重点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环境应急预案等基础数据库。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严格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监管。选择典型区域、工业园区、流域开展试点,进行废水综合毒性评估、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以此作为行业准入、产业布局与结构调整的基本依据。建立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开展重点地区、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识别和评估环境健康风险,对造成环境健康风险的企业和污染物实施清单管理。市、县级政府每年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防控措施。对规范管理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通报全省;整改不及时到位的,采取涉危废项目从严审批、区域限批,约谈等措施。

  2.严格环境风险预警管理。强化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核安全等预警工作。科学设置河流、湖库监测预警点位,落实分级定期监测、剧毒物质超标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加强重点流域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水体放射性监测和预警。逐步建立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园区和周边常规、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预警。市、县级政府要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超标排放和异常报警机制,严格执行超标即应急和快速溯源法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设区城市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各市要及时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和污染物来源解析,科学制定针对性减排措施,每年更新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有效性,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强化对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监管督察,对应对不及时、措施不力的,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

  3.建立全防全控的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与应急协调机制、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加强石化等重点行业以及政府和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制度建设。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和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能力,建立由应急队伍、应急处置技术、应急装备、应急预案、应急演习、应急专家、污染事故后评估、警示教育等要素构成的环境安全体系。

  五、促进科学发展

  以促进科学发展为要务,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着力点,扩大生态空间,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动产业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生态产品供给,推动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逐步形成与我省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一)构建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

  1.划定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各市全面完成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区和边界勘定工作;完成其他红线区的详细勘界工作,确保生态红线全面落地。严守省辖渤海、黄海海洋生态红线,有效保护重要、敏感和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开展生态红线区规范化建设,实施最严格分级分类管控措施,Ⅰ类红线区是生态保护区的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除必要的科学研究、保护活动外,需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其他开发活动;Ⅱ类红线区按照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土壤保持和防风固沙等主导生态功能,结合现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项目。逐步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体系,建立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状况信息,建立监控体系与评估制度,对各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评估。保护和提升森林、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功能,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2.完善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体系。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规范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承载力调控、环境质量底线控制、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刚性约束等环境引导和管控要求。实施环境功能区划,依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环境功能定位,制定差别化的环境质量目标、准入标准和评估体系。禁止开发区域按照依法管理、强制保护的原则,实施强制性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保持生态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状况和珍稀物种的自然繁衍,保障未来可持续生存发展空间。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按照生态优先、适度发展的原则,开发强度得到有效控制,形成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准入清单,强化对区域生态功能稳定性和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评价和考核,到2020年,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域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大于60%。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按照保障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确保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重点开发区域加强环境管理与治理,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工业化、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提高环境质量。优化开发区域引导城市集约紧凑、绿色低碳发展,扩大绿色生态空间,优化生态系统格局。制定实施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优化海洋与渔业资源开发格局。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差异化的限制性措施,严格将开发活动约束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组织开展市、县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3.推动“多规合一”。统筹各类空间规划,进一步推动市、县“多规合一”,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按照国家部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空间规划研究。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保护和恢复城市生态,老城区重点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避免大拆大建;城市新区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和城市间最小生态安全距离试点,减少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

  4.推进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稳步推进省、市两级行政区战略环评。探索开展重大政策环境影响论证试点,开展我省落实“一带一路”相关重点战略和关键项目环境评估,提高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与应对能力。严格开展开发建设规划环评,作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城市、新区总体规划环评,强化规划环评生态空间保护,完善规划环评会商机制。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为重点,推进空间和环境准入的清单管理,探索园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改革。加强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建设三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信息联网系统,项目环评在受理、评估和审批环节要落实规划环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要求。加强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的事中事后监督评估,对于重点领域相关规划未依法开展环评的,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各市、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战略、规划环评,把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等要求转化为区域开发和保护的刚性约束。严格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加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划环评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

  (二)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

  1.集约利用能源资源。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实行能源资源利用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加强各领域节能,严格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强化全过程节能监管。推进高耗能行业企业节能改造和能量系统优化,千家企业基本建立和有效运行能源管理体系,开展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发展安全、清洁、高效的现代能源技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控制在1.1亿亩。加强土地利用的规划管控、市场调节、标准控制和监管,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控制,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模式,合理开发地下空间,进一步健全节地考核评价机制。到2020年,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国家分解目标以内。

  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发展节水农业,推广应用水肥一体化新技术,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和产品;推进企业节水改造,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加强节水型城市创建,到2020年,各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深入开展海绵城市试点示范和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加强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和绿地、雨水调蓄与排水防涝设施等建设,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到2020年,能够将75%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土地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5%以上。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2017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在小清河、淮河等流域开展试点,确定试点河流生态流量(水位),并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试点建立闸坝联合调度体系。

  2.深化重点污染物减排。改革完善总量控制制度,推动自主减排管理。各地将减排工程、指标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加强重大工程调度,对进度滞后地区及时通报。以省级为主体实施核查核算,总量减排考核服从于环境质量考核,鼓励将持续有效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纳入减排核算,重点审查环境质量未达到标准、减排数据与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明显不协调的地区,并根据环境保护督察、日常监督检查和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对各市、县(市、区)自主减排管理情况实施“双随机”抽查。

  在进一步深化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减排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总量控制。鼓励各地实施特征性污染物总量控制,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实施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固定源、移动源、面源排放清单,对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酮类等挥发性有机物实施重点减排,强化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的协同减排。到2020年,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比2015年削减20%。对沿海7市以及南四湖汇水范围实施总氮总量控制,开展总氮污染来源解析,明确重点控制区域、领域和行业,制定总氮总量控制方案。氮肥、味精等行业提高辅料利用效率,加大资源回收力度。印染等行业降低尿素的使用量或使用尿素替代助剂。造纸等行业加快废水处理设施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营养盐投加量。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生物除磷、脱氮工艺,实施畜禽养殖业总磷、总氮与化学需氧量、氨氮协同控制。到2020年,相关区域总氮排放量比2015年削减10%以上。

  3.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把绿色化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基点,大力发展智能绿色制造技术,采用先进适用节能低碳环保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大纺织、冶金、轻工、建材等行业兼并重组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层次和核心竞争力。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现有产业融合发展。建立重污染产能退出和过剩产能化解机制。清理整顿环保违规项目,对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落后产能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淘汰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境管理要求的已有项目实行限产或停产整治;对在建或建成未正式投运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然后依法完善环评手续,规范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且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已有项目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依法完善环评手续,完善一批。

  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在城市、园区、企业3个层面,着力抓好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发展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关键技术,建立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技术体系,推进产业循环式组合,促进生产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立循环型工业、农业、服务业体系。一是完善城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网络,推动“城市矿产”、再制造业的规模化与产业化发展,培育一批回收和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基地和园区。推进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行垃圾分类回收。二是加强工业园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抓好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大力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实现产业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出率。推动园区按照循环经济理念、生态工业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实现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物和污染物最大限度减排。大力提升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水平,进一步强化园区创建动力和示范性,鼓励园区探索符合本地发展实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发展模式和组织方式。到2020年,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应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以粉煤灰、煤炭、煤渣、尾矿、冶金废渣、脱硫石膏等为重点,构建区域回收和综合利用系统,促进再生资源集聚区发展,打造城市静脉产业园,规范完善废钢铁、废旧轮胎、废旧动力电池等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全省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三是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在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健全企业自愿和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清洁生产机制,加大对中高费方案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企业提高实施率,创建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5.推动低碳产业发展。编制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积极开发轻质材料、可再生能源等低碳产品,在冶金、建材、石化以及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实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推进低碳城市、低碳园区、低碳企业、低碳社区、低碳港口建设。积极发展碳资产、碳基金等新兴业务,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行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强化碳汇能力建设,继续增强森林碳汇,注重提升绿地、湿地、农地等固碳水平。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民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幅度完成国家分解任务。

  6.推动环保产业发展。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深化环境服务试点,创新区域环境治理一体化、环保“互联网+”、环保物联网等污染治理与管理模式,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推进形成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第三方监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及环境保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服务市场。鼓励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与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推进能源合同管理、合同节水管理,规范环境绩效合同管理,逐步建立环境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在钢铁、造纸、印染等污染物排放量大、治理技术成熟的重点行业以及工业园区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污染物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程度。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加强环境治理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环保产业常规调查统计工作,建立环境服务企业诚信档案,为环保市场交易提供具备公信力、权威性的参考和依据。

  (三)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

  1.增加绿色产品有效供给。推行节能低碳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能效标识管理等机制,统一绿色产品标志,完善评估标准,规范认证体系,实现优质优价。打造绿色供应链,从设计、原料、生产、采购、物流、回收等全流程降低全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建设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完善绿色包装标准体系,推动包装减量化、无害化和材料回收利用。全面加强进出口贸易环境监管,禁止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产品、技术、设施等引进,大力推动绿色贸易。

  构建生态公共服务网络。加大自然保护地、生态体验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开发和提供优质的生态教育、游憩休闲、健康养生养老等生态服务产品。加快建设生态标志系统、绿道网络、环卫、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精心设计打造以森林、湿地、沙漠、野生动植物栖息地、花卉苗木为景观依托的生态体验精品旅游线路,集中建设一批公共营地、生态驿站,提高生态体验产品档次和服务水平。

  2.推进全社会践行绿色消费。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引领绿色消费模式的建立。积极落实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倡导非政府机构、企业实行绿色采购。强化绿色消费意识,在衣、食、游、住、行等各个领域加快向绿色转变,以绿色消费倒逼绿色生产。推广绿色服装,遏制对珍稀野生动物毛皮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引导绿色饮食,限制一次性餐具生产和使用。发展绿色休闲,推广低碳、绿色的旅游风尚。倡导绿色居住,大力推广节水器具、节电灯具、节能家电、绿色家具、环保建材等。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稳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绿色化改造,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产品和绿色施工模式。鼓励绿色出行,加快城市绿色公共交通体系和交通工具公共租赁体系建设。到2020年,城区常驻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积极推广新能源车,完善城市充电设施建设。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带头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大力发展电动和天然气环卫车辆、公交车辆。

  (四)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1.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护。优化自然保护区结构与布局,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优化,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勘界等工作,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和用途管制。有步骤地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提高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结合专题性地理省情监测,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加大核查和执法检查力度,加强科学考察、基础调查和管理评估。完成对自然保护区典型违法违规问题的排查检查,对问题突出的自然保护区进行通报、约谈和挂牌督办。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与管理。开展风景名胜区资源普查,强化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的管理,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设施建设。

  2.加强森林资源修复。落实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助政策,强化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重点加强沂蒙造林工程、鲁中南山地丘陵区荒山绿化工程、沿海重点防护林建设,对25度以上坡耕地、重点沙化土地和重要水源地等结合实际实施退耕还林还果。加强新造林地管理和中幼龄林抚育,完善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发挥国有林区和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带动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场外合作造林和森林保育经营,鼓励国有林场担负区域国土绿化和生态修复主体任务。创新产权模式,鼓励地方探索在重要生态区域通过赎买、置换等方式调整商品林为公益林的政策。到2020年,完成新造林50万公顷,森林抚育140万公顷,林木绿化率达到并长期稳定在27%以上。

  3.综合治理水土流失。依法划定各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组织实施好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治理,优化配置工程、植物和耕作措施,形成有效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积极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快沂蒙山区等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限制或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到2020年,全省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300平方公里。

  4.修复荒漠化生态系统。以东营、德州、聊城、滨州、菏泽五市为重点开展沙化荒漠化治理,通过造林种草、合理调配生态用水,增加林草植被;通过保护性耕作、水土保持、配套水源工程建设等措施,减少起沙扬尘;通过禁止滥樵、滥采、滥牧,促进荒漠植被自然修复,遏制沙化扩展。积极推进乔灌结合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片林建设,降低风速,有效减轻大气沙尘危害。

  5.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加快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逐步提高保护级别,重点建设现有国家级、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加快重要湿地区域内新建国家级、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步伐。实施退化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专项行动计划,逐步健全退化湿地修复和保护机制。对改为他用或功能退化的湿地,实施湿地还原、生态补水、生物水质净化、生态自然修复等措施,逐步恢复湿地功能。按照政府主导、经济补偿、市场推进的原则,在河流湖泊防洪大堤以内因地制宜开展退耕还湿、退渔还湖,引导农民主动调整种养结构。在满足防洪、除涝要求的基础上,开展生态河道建设,实施河湖生态修复,综合运用清淤疏浚、建闸蓄水、截污治污、生态防护、调水引流、控制开发等措施,改善河湖生态环境。积极恢复河流历史走向和湖泊原有水面,修复流域原有生态功能。到2020年,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70%以上。

  6.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加大河口和海湾生态保护力度,以黄河口、莱州湾、胶州湾等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重要渔业水域为重点,实施滨海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建设海底森林、人工渔礁、海洋牧场,修复鸟类栖息地、河口产卵场等重要自然生境,逐步恢复河口、海湾生态功能。实施“生态岛礁”工程。选取典型海岛开展整治修复,恢复受损海岛的地形地貌和生态系统。实施黄金岸线修复工程,恢复自然岸线171公里,恢复海岸自然属性,环渤海自然岸线保有量较低的地区禁止开发自然岸线。到2020年,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

  7.保护生物多样性。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和评估,选择昆嵛山、南四湖、莱州湾等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开展生态系统、物种、遗传资源调查和评估,建立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和信息平台,2017年年底前制定实施南四湖、小清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对重要生物类群和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开展常态化观测、评价和预警,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疫病的观测防护。开展山东省濒危物种专项调查,建立山东省濒危物种动态数据库,确定并发布濒危物种名单,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和野化放归。加强生物遗传资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严控特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流失。到2020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大于95%。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定期开展生态风险调查评估,加强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监管,对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进行评价。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与预警体系,实施长期监测,对造成重大生态危害的外来入侵物种开展治理和清除。

  六、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制度创新和基础能力建设,健全生态环境责任体系和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逐步实现政府、企业、公众多元共治,着力提升环境治理能力水平,努力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落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提出的“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国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机动车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健全覆盖全省的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责任体系和奖惩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将网格内各项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岗位。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扎实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环保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加强环境保护委员会建设。

  落实国家试点要求,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采取日常驻点监察和定期督察巡视相结合的方式,构建新型环境监察体系。

  落实《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应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二)完善市场机制。

  1.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初始分配制度和交易市场。开展燃煤电厂排污权收储和有偿使用试点,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鼓励新建项目在不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方式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标。推行用能预算管理制度,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2.理顺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切实落实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差别化价格政策。完善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健全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补贴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以及天然气热电联产机组电价政策,对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机组和清洁高效的燃气机组给予支持。理顺各种供水比价关系,完善再生水价格政策。按照国家部署开征环境保护税,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3.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建立绿色评级体系以及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和影响评估体系,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购买服务协议抵押等担保贷款业务。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建立健全绿色投资与绿色贸易管理制度体系,落实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试点。

  (三)强化企业监管和自律。

  1.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企业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生产、排污,环境保护部门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企业排污行为实施监管执法。2017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基本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

  2.工业污染源全面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业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推动企业自行监测、自行申报、自行公开。2018年年底前,工业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排污企业全面实行在线监测,实现工业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公开发布,不断加强社会监督,对企业守法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督检查。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实施环境信用颜色评价,鼓励探索实施企业超标排放计分量化管理。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限期停业、关闭。自2017年起,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进行通报、挂牌督办。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备案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重要污染源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负责的监管机制。

  4.全面推进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建立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和违法排污黑名单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山东省公共信用平台和山东省金融统一征信服务平台,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机制,对未尽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予以惩戒。实施能效和环保“领跑者”制度,采取财税优惠、荣誉表彰等措施激励企业实现更高标准的环保目标。

  5.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推进损害司法鉴定评估规范化管理。在实施国家试点的基础上,自2018年起,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重特大环境事件的责任追究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动社会共治。

  1.强化信息公开。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全面推进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推进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信息、排污单位环境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市、县级政府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健全反馈机制,在政府网站设立“环境违法曝光台”。

  2.推动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建立沟通协商平台,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深入开展“环境监测开放日”“随手拍”和“晒企业治污、晒环保监管”活动,完善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作用,团结带领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和规范非政府生态环保公益组织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

  3.保障公众权益。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协助司法机关强化公民环境诉权的保障,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行为,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逐步完善环境诉讼救济机制,积极推进环境法律援助。将科普教育、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保障公众获益权、舆情监控结合起来,探索防范与化解环境社会风险的有效途径。

  (五)加强环境治理能力建设。

  1.提高环境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坚持改革,不断提高环保队伍哲学思维意识、问题意识、底线思维意识,增强环保队伍发现问题、正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加强干部队伍思想和作风建设,锤炼严和实的工作作风。将上下同心、凝聚力量作为环保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首要环节,严格落实党组管理队伍主体责任。坚持“培训与比武、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持续开展岗位职业培训,充分利用党校分校和生态大讲堂平台,不断拓展干部职工学习实践的深度和广度。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人员选拔、培训、评价,加强岗位资格管理,到2020年,基本实现各级环境监管人员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全覆盖。定期开展环境监管技术大比武,提高监管队伍实战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理论、业务、政策学习,不断提高全省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本领。学会用宣传方法促进工作,依托信访举报平台,把日常宣教活动与长效机制联系起来,共同凝聚起一支勇往直前、无坚不摧的优秀队伍,共同推动环保事业健康发展,共同创造先进的环保系统文化。

  2.提升各级环境监管装备能力水平。推动省本级各项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达标并向现代化迈进,生态遥感、预警应急等监测能力实现突破,提升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环境内分泌干扰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等高健康风险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强化卫星遥感、无人机、暗管探测仪等现代化执法手段。制定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机构队伍建设标准。推进基层环境监测、执法、固废管理、核与辐射监管装备水平建设,保障执法装备,加强现场执法取证能力,市、县级环境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和执法业务实现移动执法系统双覆盖,县级全部具备基本的固废管理、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完善监测预警、执法监督、环境应急的运行保障渠道和机制。

  3.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按照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到2020年,初步建成涵盖大气、水、土壤、声、辐射、污染源、生态状况等要素的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总结推广TO(转让-经营)模式试点经验,深化信息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设立全省遥感监测中心和分中心,加强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空间红线区域监管平台,实现生态保护空间红线区域动态监控。

  4.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按照国家部署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建立完善全省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将小微企业纳入环境统计范围,梳理污染物排放数据,逐步实现各套数据的整合和归真。加快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环境执法、环评管理、自然生态、核与辐射等数据整合集成、动态更新,建立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提高智慧环境管理技术水平,重点提升环境污染治理工艺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水平,建立环保数据共享与产品服务业务体系。

  七、重大工程项目

  “十三五”期间,全省实施八大类工程项目,并建立重大项目库,强化项目环境绩效管理。

  (一)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污染综合治理、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机动车污染综合治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

  (二)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及回用、城镇污水处理、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人工湿地和生态修复、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底泥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地下水污染防控等项目。

  (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土壤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等项目。

  (四)农村环境保护项目。主要包括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农村工业、养殖业污染治理等项目。

  (五)总量减排项目。主要包括工业、生活、农业等领域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及管理减排项目。

  (六)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主要包括国土绿化、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项目。

  (七)环境安全防控项目。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工程、重金属污染防治、危险化学品防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等项目。

  (八)能力和队伍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环境监管队伍职业化建设,环境监测预警和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环境宣教、信息、统计等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市政府要强化统筹和综合管理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执行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有序推进规划各项任务落实。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45号),每年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年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加强规划评估。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市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结果向社会公开。在2018年、2020年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依法作为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健全环保法规标准体系。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改废进程,积极推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生态补偿以及生态红线管理等资源环境类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科学构建以人体健康为目标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制定出台汽车制造业、印刷业、家具制造业等行业和化学工业污水处理站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指南)体系。建立健全符合山东实际的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规范和标准体系。

  (三)加大环保投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逐步增加各级财政生态环保年度预算,加大对水、大气、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对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与建设等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优化创新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立健全以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制度体系,探索以资源开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等收益弥补污染防治项目投入和社会资本回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和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

  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生态敏感或脆弱地区贫困人口的补偿力度,探索资金、政策、产业及技术等多元互补方式。扩大生态补偿范围,逐步实现森林、湿地、水流、海洋和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地区全覆盖。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建立省控主要河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

  (四)强化环保科技支撑。加强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构建生态环保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建立以科学研究为先导的生态环保科技创新理论体系,以应用示范为支撑的生态环保技术研发体系,以提升竞争力为核心的环保产业培育体系,以服务保障为基础的环保科技管理体系。深化生态环保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规划研究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涉及环保领域的外围队伍建设,打造国内知名、省内一流的环境管理“智库”,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环保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打造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支持相关院校开展环保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

  加强核心技术攻关。针对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环境瓶颈问题,开展科技攻关,推进绿色化与各领域新兴技术深度融合发展。实施重点生态环保科技专项,研发生态环境监测预警、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管理、生态廊道构建等关键技术,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决策支撑科学研究,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污染源解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网格化管理等技术方法研究应用,针对大气、水、土壤等问题,形成源头预防、末端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的成套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完善政、产、学、研、金创新联盟合作模式,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

  加强技术成果推广。建立分行业污染治理实用技术公开遴选与推广应用机制,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加强供需对接,健全环保技术供需对接机制,把生态山东建设高层论坛暨绿色产业国际博览会作为“一带一路”的对接窗口,推进“绿博会”市场服务功能日常化和专业化,加强新技术试点示范和供需对接,推动我省环境保护经验和环保产业“走出去”。

  (五)加强环境监管。严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以新环保法实施后未批先建违规建设项目、超排偷排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为重点,加大信息公开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对重点流域区域开展环境巡查,全面落实污染源随机抽查制度,及时查处各类环境信访舆情案件,加大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和农村地区的环境执法力度,逐步将环境与健康监测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拓展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工作内容,建立完善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的长效机制。定期开展突出环境问题大排查,采取专项检查、挂牌督办、定期通报、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整治突出环境问题。

  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监管执法行为,明确环境执法机构和人员责任,统一执法尺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健全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健全环境案件办理制度。

  (六)弘扬环境文化。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将环境保护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环境保护教育进校园、进家庭,广泛组织中小学生参观学习。开展环保小卫士评选活动,形成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创建一批省级环保科普基地,加大对环境保护政策、理念及有关知识的宣传,以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水日、世界海洋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低碳日等主题活动为依托,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教育重点内容,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美丽乡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生态工业园区等“绿色细胞”工程。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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