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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水泥制造企业粉尘危害已进入治理整改阶段

更新日期: 2017年05月24日 来源: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 【字体:
摘要:为加强湖南省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部署,湖南省安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为加强湖南省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部署,湖南省安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一、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尘肺病是湖南省的主要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损害大,一旦发病难以治愈,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行业粉尘浓度高,尤其是石材加工企业普遍存在职业卫生管理薄弱,职业病防护措施欠缺的现象,极易造成群体性职业病事件的发生。各级安监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切实维护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二、专项治理的具体内容和关键环节
 
    (一)具体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建设项目是否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2.是否按规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3.是否依照有关规定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是否按规定对粉尘危害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5.是否开展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是否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后果的告知义务;
 
    6.是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离岗时无偿提供复印件。
 
    7.是否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8.是否建立并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取得质量认证(QS)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认证(LA)的防尘口罩,并监督其正确佩戴与定期更换;
 
    9.是否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是否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10.是否在工作场所配备通风、除尘、降温等防护设施,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11.是否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12.是否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
 
    (二)关键环节:
 
    1.水泥生产企业:以原料开采、破碎、均化、制备、输送、包装、装车七个生产环节为重点,着重对包装和装车环节进行综合防尘工程治理。
 
    一是加大对包装机技术改造力度,必须采用不漏灰、不插袋不出灰、掉袋自动停止灌装出灰的包装机。
 
    二是参照《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科学设计、改造包装机和装车机的除尘系统,优先采用袋式除尘器,包装机底部、接包机、正包机、清包机、装车机、输送皮带转接处必须设置密闭除尘装置,并确保除尘风量;包装机周围必须安装围档,提高除尘系统效率;装车机应当符合《袋装水泥装车机(JC/T2048)》的相关规定;
 
    三是必须使用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要求的包装袋,减少因包装袋喷灰、破袋导致的粉尘逸散;四是新建水泥制造项目和有条件技改单位要优先采用无人全自动包装机,降低粉尘危害。
 
    2.石材加工企业:以荒料加工、凿切、抛光、切断、辅助加工等五个环节为重点,突出对粉尘危害因素的治理。
 
    一是优先采用湿式作业,产生粉尘的设备采取局部密闭措施,采用自然通风的作业场所应采取喷雾降尘等综合措施。采取二次扬尘控制措施,及时清扫墙面地面等积尘。
 
    二是作业场所应合理布置工艺设备,并安装通风除尘设施并有效运行。
 
    三是通风除尘系统应定期检测和清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四是劳动者正确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经专项治理后,应达到《湖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工作方法》的规定和要求。
 
    三、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2月至3月15日)
 
    各级安监部门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开展全面动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摸清本辖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的数量、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员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督促其按要求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所需资金,对照专项治理的具体内容,积极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善等相关准备工作。
 
    (二)治理整改阶段(3月16日至9月30日)
 
    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要制定具体的治理方案,全面排查,认真整改。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对6月30日仍未按照省局要求进行治理或治理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2014年10月31日前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验收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级安监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验收方案和计划,分期分批进行验收,并将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总结逐级汇总和上报,各市州安监局应于10月30日前将上述报表和总结报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是全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要严格治理标准。各级安监部门要把专项治理的具体内容和关键环节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并参照全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方案的具体要求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坚决杜绝走过场,确保治理成效。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要深入企业一线,大力宣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加强检查和指导工作,切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省局将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对各地区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并作为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考核内容。各级安监局要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州安监局要在每个阶段结束后的10日内将相关情况上报省局职业健康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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