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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2+26城市将执行更严格的25项大气特别排放限值!

更新日期: 2017年05月24日 来源: 环保部 【字体:
摘要:对于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水泥以及锅炉等排放标准中已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行业(具体见附表),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关于征求《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我部组织制订了《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研提意见,请于2017年5月25日前将意见函告我部,逾期未反馈请允许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王凤
 
    电话:(010)66556285
 
    传真:(010)6655628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8日
 
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二、执行行业与时间
 
    (一)新建项目。
 
    1.对于排放标准中已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行业(包括锅炉),自2017年6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没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特别排放限值的,待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制修订后或标准修改单发布后执行,执行时间与行业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二)现有企业。
 
    1.对于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水泥以及锅炉等排放标准中已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行业(具体见附表),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炼焦化学工业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以标准修改单方式提高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标准修改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没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特别排放限值的,待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制修订后或标准修改单发布后执行,执行时间与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以标准修改单方式提出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对于平板玻璃、陶瓷、砖瓦工业,以标准修改单方式提出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三、执行的污染物项目
 
    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标准修改单中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污染物项目,均应执行。
 
    四、其他要求
 
    (一)“2+26”城市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确保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2+26”城市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逾期仍不能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不再执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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