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微信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资讯中心>行业>资讯详情

西藏: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一律停建

更新日期: 2017年06月01日 来源: 西藏商报 【字体:
摘要:西藏自治区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化解钢铁煤炭产能过剩的同时,西藏自治区发改委积极推进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船舶等领域化解产能过剩工作。

    化解重点行业产能过剩、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西藏自治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控制总量、优化存量、有保有控、突出优势、有序竞争、效益良好的原则,引导投资方向,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坚决杜绝淘汰落后产能向西藏自治区转移。 
 
    淘汰落后产能 规范行业发展行为 
 
    记者近日从西藏自治区发改委获悉,按照国家工信部、发改委、能源局、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情况,经梳理汇总,西藏自治区不存在钢铁、煤炭生产的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但西藏自治区仍然积极开展钢铁煤炭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 
 
    西藏自治区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化解钢铁煤炭产能过剩的同时,西藏自治区发改委积极推进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船舶等领域化解产能过剩工作。 
 
    该负责人分析,在水泥方面,目前,西藏自治区水泥生产线共13条、设计熟料产能405万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条、设计熟料产能330万吨。淘汰的湿法窑及立窑水泥生产线7条、熟料产能75万吨。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西藏自治区积极整合筹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自2012年以来,7条湿法窑及立窑水泥生产线全部关闭。同时,被关停水泥生产线企业的职工得到了合理安置。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全区不布局铝土矿矿山开发项目和电解铝建设项目,不得引进或审批同类项目,防止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向西藏自治区转移。同时,可适度发展铝塑材、铝型材等深加工项目。
 
    化解产能过剩 提高经济发展效益 
 
    针对西藏自治区下一步化解产能过剩工作的建议,该负责人介绍,结合西藏自治区不存在钢铁、煤炭等相关生产企业的实际,以防范落后产能向西藏自治区转移为重点,以提高经济发展效益为中心,坚持有保有控、分类施策,切实推进西藏自治区化解落后产能各项工作。接下来,西藏自治区要继续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严禁核准、备案“两高一低”项目。 
 
    按照分类指导、有差别对待原则,加大对西藏自治区水泥工业建设的支持力度。西藏自治区水泥供应供需矛盾突出,按照目前经济发展的速度,预计到“十三五”末,西藏自治区水泥需求将达到1700万吨左右,水泥缺口将达到800万吨。考虑到周边水泥对区内冲击的影响,为促进西藏自治区水泥工业健康、有序发展,建议国家根据西藏自治区水泥工业的产能布局和需求,“十三五”时期,支持西藏自治区新增布局600万吨熟料生产(不含通过技术改造提升的产能)。新增产能建成后,可总体满足“十三五”后期和“十四五”初期的水泥需求。 
 
    同时,建立健全化解产能过剩指标体系,鉴于西藏自治区的产业发展的特殊性,建议国家建立产能过剩评价监测体系,明确产能过剩的定义、核心指标和先行指标。 
 
    杜绝落后产能转移 违规项目须暂停建设 
 
    西藏自治区按照中央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对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决策部署,结合西藏自治区钢铁煤炭产能实际情况,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台的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西藏自治区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擅自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凡未开工项目,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凡已开工违规项目,一律暂停建设。 
 
    该负责人表示,为杜绝落后产能向西藏自治区转移,西藏自治区积极配合国家压缩8000万吨以上钢铁产能的总体部署,不得核准、备案普通钢铁冶炼及粗加工项目建设(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非高炉炼铁、利用钢铁生产设备处理社会废弃物及高性能、高质量特种钢除外);严禁引进、核准或备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淘汰类的落后技术,严禁钢铁淘汰落后产能向西藏自治区的转移。煤炭方面西藏自治区不存在相关生产企业,也不存在内地煤炭落后产能向西藏自治区转移。 
数字水泥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数字水泥网”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