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微信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资讯中心>行业>资讯详情

住建部发布《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

更新日期: 2017年06月23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摘要:近日住建部发布了《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目的是提高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水平,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工业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改善水泥工厂环境质量,促进水泥工业健康发展。

    近日住建部发布了《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目的是提高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水平,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工业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改善水泥工厂环境质量,促进水泥工业健康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49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现征求由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22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淑英         联系电话:022-26915255 
 
    传真:022-26915255
 
    Email:zhangshuying@sinoma-tianjin.cn 
 
    地址及邮编:天津市北辰区引河里北道1号;邮编300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21日
 
 
1  总  则
 
    1.0.1为提高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水平,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工业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改善水泥工厂环境质量,促进水泥工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本条说明本标准编制的目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之后,我国又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以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本标准就是为在水泥工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中全面贯彻和落实上述法律、法规修订编制的。
 
    1.0.2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厂和粉磨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1.0.3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完善污染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并应实现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条文说明:以防为主是水泥工厂环境保护的关键,重视厂址选择及设计优化可避免水泥工厂建设、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或产生不可逆转的破坏。
 
    1.0.4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条文说明:“三同时” 制度是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建设项目应按照“三同时”的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环境污染问题。而同时设计又是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前提。
 
    1.0.5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现行阶段国家已制定了《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GB 5104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50757)、《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等标准、规范。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上述相关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2.0.1污染系数 Pollution coefficient
 
    是某一地区某方位风向频率与该方位风速的比值。用来表示污染程度的大小。
 
    2.0.2  逆温  Temperature inversion
 
    在某些天气条件下,地面上空的大气结构出现气温随高度增加而升高的反常现象。
 
    2.0.3烟气Exhaust gas
 
    是气体和烟尘的混合物。是水泥工厂污染大气的主要因素。
 
3  基本规定
 
    3.0.1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符合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的要求,污染治理应结合生产工艺的改进,采用可靠、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使环境保护措施与生产措施相互协调。
 
    条文说明:“循环经济”是对物质梯次利用的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生产工艺革新、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三废”综合利用、余热综合利用等方面以及生产过程污染物治理等。近年来,我国水泥工厂生产过程污染物防治设计指标已接近国外先进水平,但在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三废”综合利用方面同国外先进水平尚存差距。因此,搞好水泥工厂的环境保护设计,需积极贯彻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思想,吸收利用国外先进技术,从深层次推进水泥工厂的环境保护。
 
    3.0.2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充分体现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应依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
 
    条文说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文件提出的为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措施及其他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意见,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对上述文件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其污染防治措施的效果,是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内容。因此,环境保护设计应执行和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3.0.3  水泥工厂厂址不得在环境空气敏感区域选址。
 
    条文说明:环境空气敏感区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规定的一类功能区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以及对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敏感的区域。其中大气污染物敏感的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区域。这也是强调要在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选址源头方面加以限制。
 
    3.0.4厂址选择应根据当地风向、风速、地形、逆温及环境容量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环境因素选定;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新建、扩建或改建水泥厂与居住区之间留有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的有关规定并与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论相吻合。
 
    条文说明:目前我国一般用污染系数(污染系数=风向频率/平均风速)来定量反映风对大气污染的影响,污染系数是表示污染程度大小的参数,它综合考虑了污染物扩散时风频和风速的协同作用。水泥厂应位于城镇和居民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否则易造成粉尘及有害物质对城镇和居民区的不利影响。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8是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当地近5年平均风速,对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水泥厂规定了卫生防护距离;对于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水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该标准要求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当地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可按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内有对于水泥厂防护距离的论述确定。
 
    3.0.5厂内环境保护设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烟气、废气净化设施;
 
    2消声、降噪及减振设施;
 
    3 废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4 固废处置设施;
 
    5绿化设施。
 
    3.0.6新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与工艺方案设计同步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污染防治措施的能力应适应生产主机设备的需要,与生产系统的需求相匹配。改建和扩建项目应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并应对原有工程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改造和完善。
 
    条文说明:“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符合环保要求,作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这是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要求。扩建、改建项目均应同时扩建、改建原有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其满足扩建、改建主体工程的需要,确保扩建、改建后满足环保要求。
 
    3.0.7  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城市废物及其他废物时,应采取安全有效的处置方案。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 50634、《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 50757、《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GB 5095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水泥回转窑内的烟气温度高、物料在窑内停留时间长,有利于有害废物的分解。实践应用证明水泥回转窑是得天独厚处理危险废物的焚烧炉。利用水泥回转窑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目前已成为废物处理的优先选择手段。在综合利废、服务社会的同时,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产品质量、避免发生二次污染。
 
    本条提及的国家标准对水泥工厂协同处置不同种类废弃物的环境保护设计过程均有详细规定,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废弃物预处理及接口设计差别很大,本规范不再重复,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中规定了水泥厂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的排放限值规定。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规定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水泥窑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其中包括氯化氢,氟化氢,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及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规定。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废弃物时,进入产品中的污染物主要为重金属。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中对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及水泥熟料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制均有规定,并给出了测试方法及检测频次。
 
    3.0.8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建设项目各工作阶段均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内容,并应符合表3.0.8的规定。
 
表3.0.8建设项目各工作阶段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内容表
 
 
 
    条文说明:建设项目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按国家规定包含相应的环境保护内容,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计基本原则。
 
    项目申请报告中的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内容,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印发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发改投资[2007]1169号的要求提出的。由于项目建设厂址所在地的差异,其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和生态现状:应包括项目建设场址的自然环境条件、现有污染物情况、生态环境条件和主要污染物的环境容量状况等。
 
    2)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类型、排放量情况分析,水土流失预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区域环境及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分析。
 
    3)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包括设计应执行的各类污染物相应的排放标准级别,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绿化建设,环境监测和环保管理机构设置,环境保护投资估算等。对治理方案的可行性、治理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4) 地质灾害影响分析:应阐述建设项目厂址所在地的地质灾害情况,分析拟建项目诱发地质灾害的风险,对建设项目防御诱发地质灾害的对策和措施进行分析。
 
    5) 特殊环境影响:应分析建设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采取的保护措施,并对保护措施的可行性、治理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设计依据:应包括初步设计所依据的国家、地方及行业的有关环保法规、标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环境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2)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分析及其治理措施:应包括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等的主要污染源及其主要污染物,初步设计对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所采取的措施内容;经治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水量及污水处理措施;噪声综合治理措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途径和数量,治理效果达标情况等。
 
    3) 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即设计中应执行的各类污染物相应的排放标准级别。
 
    5) 对项目建设引起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应包括矿山开采、运输、破碎、废石处理等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因素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初步设计对防治污染所采取的措施;分析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效果。
 
    6) 绿化措施及参数:应包括绿化设计原则,绿化用地率。
 
    7)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与监测机构:应阐述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8) 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应根据工程投资概算,按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的治理和综合利用,以及环境监测、绿化等统汁各部分环境保护设施投资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总额占工程静态投资的百分比。
 
    在施工图设计中,各专业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环境保护专篇所确定的各项环保措施、环保指标和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当主要原料、燃料、主要工艺技术方案、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有重大更改时,除应满足环境保护指标、要求外,还应征得项目审批部门的同意。
 
4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设计
 
    4.0.1 水泥工厂总图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和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进行布置,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宜将污染危害较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区域,并应布置在厂前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条文说明:工厂的总图设计,应结合地形条件,按功能分区布置,以降低相互间的污染影响。如生产区、原料堆存区、厂前区等的布置,都应考虑到风向、风速的影响。
 
    4.0.2应根据工艺布置、相应生产设备的能力、处理物料的特性合理配置高效除尘设备。
 
    条文说明:本条强调了水泥厂粉尘污染防治设施的污染防治能力应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4.0.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氨等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烟囱(或排气口)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为了保护环境,减轻污染,根据总量控制、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的原则,各地区都制定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因此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除满足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外,尚应满足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0.4产生废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置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水泥生产线、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废弃物工程生产设备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的有关规定要求。
 
    条文说明:主要规定水泥厂生产设备、除尘系统应防止粉尘无组织排放。粉尘无组织排放不仅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也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
 
    4.0.5水泥生产线、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废弃物工程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的有关规定要求。
 
    条文说明:主要规定水泥厂各生产环节的生产设备、除尘系统应防止粉尘无组织排放。
 
    4.0.6  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过程中应采取防扬尘、防雨水冲刷流失的措施。
 
    4.0.7  煤粉制备系统中的除尘设计应采用具有防燃、防爆、防静电的设备。
 
    条文说明:煤粉制备系统应设置温度、CO监测及自动报警装置,并应设置灭火装置和其他安全设设施,以保护生产设备、收尘设备的正常运行。
 
    4.0.8生产过程中处理含湿、热气体的除尘设备应对其进风管道采取保温、防止结露措施。
 
    条文说明:本条主要规定水泥厂收尘设备应做好保温,以防因结露影响收尘效果。
 
    4.0.9除尘管道应做防积灰设计。各废气排出口处的气体流速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确定。各废气排出口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控制管道风速,非标准件设计应避免积灰和阻塞。废气出口的气流速度不能太低,当出口的气流速度低于环境风速时,易发生烟羽下洗,加重近厂范围内的污染。各废气排出口高度如果太低会扩散不好,加重局地污染。
 
    4.0.10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线,废气的有组织排放口应设置采样口。采样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的有关规定。窑头、窑尾、煤粉制备、水泥磨等主要采样点应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GB 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为了保证环保日常监督性监测,包括窑头、窑尾生产线上所有排气筒在设计时均应留有采样口及采样平台。对于窑头、窑尾、水泥磨、煤磨等重点排放源应设置标志牌。
 
    4.0.11当水泥窑尾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未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的有关规定时,应配备脱硫设施。
 
    条文说明:正常情况下,预分解窑水泥厂的二氧化硫是无须控制的,只有在使用高硫、低碱原料、燃料时, 二氧化硫的排放问题才有可能超标。本条强调当采用硫含量高的原、燃料或替代原、燃料而使窑尾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应配备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减排措施。
 
    4.0.12水泥工厂的窑尾系统脱硝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GB51045的有关规定。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提高了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水泥工厂窑尾系统需要增加脱硝设施,窑尾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才能满足该标准要求。
 
    4.0.13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废弃物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 50757、《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的有关规定执行。废物的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防漏、防冲刷浸泡、防有毒有害气体散发等措施。处置过程产生的有害气体,应经收集、净化处理、达标排放。其中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
 
    说明: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废弃物的产生量逐年增多,对人类环境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焚烧法处理危险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是众多处理方法中实现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最好的一种方法。水泥窑是发达国家焚烧处理危险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的重要设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的排放标准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执行。
 
    4.0.14 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废弃物时,废弃物储存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 50634、《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 50757、《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GB 5095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的有关规定。
 
    说明:处置或协同处置工业及其他废弃物时,其运输、预处理及储存过程难免会在场地留有各种废物的残渣,它们将随雨水流入周围水体污染环境,因此废弃物储存应按照规范设计,减少污染。
 
5  噪声、振动污染防治设施设计
 
    5.0.1总平面布置宜将高噪声区和低噪声区分开布置,噪声污染区应远离生活区和厂前区,并充分利用厂内建(构)筑物等屏障阻滞噪声向厂界外传播。厂内集中布置的高噪声设备不宜靠近厂界边缘,布置有高噪声设备的厂房宜采用全封闭处理,或采用密封隔声围护结构。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根据近几年水泥工厂环保验收结果分析,粉尘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却成为较突出的环境问题。噪声控制应采取控制声源、阻拦声音传播等措施,从声源设备选择和布置上加以控制。水泥工厂高噪声设备较多。水泥工厂防噪设计,为使各设备运转噪声及生产噪声在厂界的叠加值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要求,高噪声设备集中的主生产线及单一高噪声源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厂界布置,利用工厂自身的大型建筑物、储库等阻隔噪声传播;对设置高强噪声设备的建筑,如各类磨房、破碎厂房等,设计中应根据声源的强度、环境条件,并结合围护结构的条件,采用开小窗或不开窗的形式形成声屏障,厂房的门、窗尽可能背向厂界及居民区一侧,必要时采用隔音门窗。防止噪声外逸影响环境,以达到良好的降噪效果。
 
    5.0.2  噪声及振动污染防治应降低声源噪声,同时应控制噪声传播。设备选型及布置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宜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和有利于控制噪声传播的布置形式。
 
    条文说明:根据水泥工厂环保验收结果分析,粉尘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却成为较突出的环境问题。噪声控制应采取控制声源、阻拦声音传播等措施,全面控制噪声污染。应根据声源特性及发声规律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密封等措施;根据被保护对象的要求,应采取控制噪声源、阻断噪声传播、敏感目标保护等措施。
 
    5.0.3高噪声风机、罗茨风机应采取消声、隔声措施。露天布置的风机应结合防雨、隔热等要求对风机壳体进行隔声处理。单独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尽量放置在较低的位置,宜采取用单独封墙或加装隔声罩。
条文说明:分散布置的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罩等其他隔声措施。
 
    5.0.4根据物料特性,块状、颗粒状物料输送转运站宜做封闭处理。输送块状、颗粒状物料的提升机、胶带机的下料溜子应降低落差,也可采取其他降噪措施。
 
    条文说明:水泥工厂除设备运行噪声外,物料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不容忽视,应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及治理。颗粒状物料下料溜子宜在料斗耐磨材料与斗壁之间敷设隔音降噪阻尼涂料,以降低落料噪声。
 
    5.0.5高噪声设备宜根据其产生气流噪声的特性及风管直径选择合适的消声器。高噪声风机宜采用低转速风机。各类大型磨机、破碎机、工艺系统风机宜加基础减振装置。
 
    条文说明:降低声源噪声,例如在罗茨鼓风机基础安装减振装置,在罗茨鼓风机、空压机风管上加装消声器,在收尘风机排风管上加装消声器等可有效降低噪声。磨机、破碎机等大型设备运转时除产生噪声外还会产生振动影响,本条规定工程设计应采取减振、隔振措施如加装减震垫或减震弹簧等,防止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5.0.6余热锅炉向空排放的排汽管应安装消声器。余热发电机房应采取隔声、消声、吸声、阻尼、减振等措施,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GB50588的相关规定,制定综合噪声治理措施。
 
    条文说明:锅炉排汽、发电汽轮机等生产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应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及治理。
 
6  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设计
 
    6.0.1 污水处理应靠近污水排放量大的区域,并应设置在生活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条文说明:污水处理应设置在靠近生活污水排放量大的区域。由于污水处理常会产生异味,夏季尤甚,因此应设于生活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以避免对生活区的影响。
 
    6.0.2原料、燃料及产品输送码头的污水排放口不宜设在码头区域内。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放口应设在生活饮用的水源取水口的下游,并应符合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为防止给水水源受污染和污水可能对下游的污染,因此在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时,应遵守这些原则。
 
    6.0.3水泥生产线及余热发电工程在保证水质的前提下,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等节水措施,减少排放或达到污水零排放。
 
    条文说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因此,本条要求水泥工厂应节约用水,尽可能一水多用,减少废水排放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生产直流用水如增湿塔喷水由生产循环给水系统供给,可以减少系统的排污水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6.0.4水泥工厂、水泥粉磨站应采用清污分流排水系统,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实行清污分流,有利于减少污水量、提高污水浓度、降低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生产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溢流水、化验排水、余热锅炉排水和化学水处理间排水应为生产废水,洗涤、冲洗厕所和淋浴等排水应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量小,且水质简单,可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
 
    6.0.5污水处理程度及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在水资源缺乏地区,各类污水经处理后宜作为生产补充消耗及其他辅助生产用水的给水水源。
 
    条文说明:水泥工厂的污水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确定处理方案。污水排放标准,应取得当地县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因为与国家标准相比,地方标准的要求更高,应选择更严格的标准来执行。在水资源缺乏地区的工程应尽量做到中水回用,以实现污水的零排放或少排放、减少新鲜水的消耗。
 
    6.0.6  污水处理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地形,满足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
 
    条文说明:规定了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竖向设计考虑的主要因素。
 
    6.0.7污水处理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处理设施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并应设排空设施,排出水应回流处理。对处理后出水应设置消毒的设施。
 
    条文说明: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处理设施间的配水是否均匀,直接影响能否达到设计水量和处理效果,所以设计时应重视配水装置,配水装置一般采用堰或配水井等方式。考虑到处理构筑物、处理设施的维护检修,应设排空设施。为了保护环境,排空水应回流处理,不应直接排入水体,并应有防止倒灌的措施,确保其他构筑物的安全运行。排空设施有构筑物底部预埋排水管道和临时设泵抽水两种。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防止疾病传播,污水处理应设置消毒设施。
 
    6.0.8  位于寒冷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有保温防冻设施。
 
    条文说明:为了保证寒冷地区的污水处理在冬季能正常运行,有关的处理构筑物、管渠和其他设施应有保温防冻措施。一般有池上加盖、池内加热、建于房屋内等,视当地气温和处理构筑物的运行要求而定。
 
    6.0.9排放口应设置测流段和永久性采样点,测流段应便于测量流量、流速。排放口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排放口的设置应考虑便于监测及防止被占覆。
 
    6.0.10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及其他废物时,各类废物渗滤液、冲洗运输车辆及储存设施的废水应分类收集处理。各类废物处置、堆存区域内的排水应有初期雨水、地坪冲洗水的收集措施,收集后分别处理。不得将未经处理的废物渗滤液及污水以任何方式排放或随意倾倒。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及其他废物的堆存场地地坪应做防渗处理,处理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工业及其他废弃物时,其运输、预处理及储存过程难免会在场地留有各种废物的残渣,它们将随雨水流入周围水体污染环境,因此相应车间范围内的初期雨水应与废物运输设施冲洗水和渗滤液一同收集处理。由于废弃物产生的渗滤液渗入土壤有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因此需对废弃物的堆存场所地坪做防渗处理,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7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设计
 
    7.0.1从水泥窑循环系统排出的窑灰和旁路放风收集的粉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相关规定处理。当窑尾旁路放风或废气处理系统回收的窑灰暂不能利用时,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处理措施,处理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当采用高氯、高碱原料或其他工业废物时,窑尾放风回收的窑灰如纳入生产流程中利用,将影响煅烧和熟料质量,所以回收的窑灰在水泥厂暂不能利用。为此对此类窑灰的堆放作了规定。
 
    7.0.2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泥应收集处理或再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体或随意抛弃。污泥的处置宜选用入窑煅烧方式,也可作肥料、建材、燃料等其他用途。
 
    条文说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渣,应本厂利用或外协加以利用,不能任意抛弃,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7.0.3窑体维修换下的废弃耐火砖应收集处理或再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
条文说明:废弃的耐火砖如随意抛弃会增加无组织粉尘排放,因此应合理处置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8绿化设计
 
    8.0.1水泥工厂绿化应根据工厂的特点及厂容景观等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及抗污性能,因地制宜进行设计。
 
    【条文说明】5.1根据水泥厂环境污染的特点,用绿化消除和减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粉尘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水泥厂在进行总平面布置的同时,应根据水泥厂所在地区的自然气候、当地植物生态分布、品种的抗污性能,并结合水泥厂工艺特点,结合竖向布置、管线综合等来综合考虑绿化布置,以达到绿化效果和提高绿化的经济效益。
 
    8.0.2新建项目应控制厂区绿化率,在满足道路运输、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厂区绿化宜无裸露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项目,绿化应满足建厂地区的绿化要求。绿化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中明确规定,工业项目建设绿地率不得超过20%,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故本条确定水泥厂绿地率不大于20%;而对于水泥厂扩建和改建项目,一般改扩建车间均在现有生产线附近、零星布置或拆旧建新等,与现有生产设施距离较近,可绿化用地不多或者较少,空地全部用于绿化也不现实,还要考虑通道、检修等因素,故本条规定扩建、改建项目宜不低于可绿化面积的85%。
 
    8.0.3厂区绿化要降低草坪比例,且宜采取立体绿化。生产区与厂前区之间、物料储存、装卸及倒运区的边际宜设防护林带。防护林带应布置成透风、半透风式。树种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进行水泥厂绿化设计,应正确合理的确定各类植物、种植面积比例以及配置方式。乔木与灌木、落叶与常绿、针叶与阔叶、观赏与一般等类植物的合理比例,以及采用条栽、丛植、对植、孤植等配置方式的选择,都是绿化布置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做好绿化布置的基本要求。因此根据以往经验和工厂反馈,对于裸露土地的绿化,大多数采用种植草坪的方式,南方和多雨地区效果较好,但是在北方或少雨地区,日常保养维护时成本较高,故在工厂绿化设计时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并宜降低草坪面积。
 
    8.0.4绿化布置的重点地段环境绿化应具有吸尘、消声和美观的功能。重点地段应包括:
 
    1进厂干道和厂区主要道路两侧及主要出入口处;
 
    2行政办公区;
 
    3中央控制和化验楼、辅助生产区;
 
    4生活服务设施附近;
 
    5散发有害气体、粉尘及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堆场周围;
 
    6水泥厂内紧靠城镇主要道路的围墙内侧地带。
 
    条文说明:行政办公区、主要出入口、进厂主干道等是水泥厂对外联系的窗口,可体现了工厂的企业形象。同时上述地段的是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绿化设计更为重要。工厂围墙内侧的绿化兼顾了工厂与城镇景观的过渡与衔接,同时还利用了工厂的边角空地。
 
    8.0.5地上管架、地下管线带、输电线路、室外变压器附近的绿化布置及植物品种选择,应满足安全生产及检修的要求。
 
    条文说明:此条意在充分挖掘场地潜力,扩大绿化面积。架空管廊下方的绿化应考虑管道内输送介质对植物的影响,同时也要考虑植物的生长不要影响管道的检修;在地下管线带地表绿化,应防止植物根系对管、沟的安全影响;架空输电线路下方的绿化,应保证植物与导线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8.0.6  绿化宜设置相应的灌溉设施,灌溉绿化用水宜优先使用经处理后的中水。
 
    条文说明:水泥厂水循环系统全部实现0排放,其中的中水部分可回用于绿化灌溉。灌溉设施可采用管道方式或者洒水车方式,此处不做规定。
 
9环境监测
 
    9.0.1水泥工厂可根据工厂规模设置环境监测站,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
 
    条文说明:水泥工厂设置环境监测站有利于定期监测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要求,分析所排放污染物的变化规律。环境监测站可以委托或与当地环保部门合作建设。厂内的污染源定期监测可委托当地环保监测站进行。
 
    9.0.2  水泥生产线窑尾废气处理排气烟囱、窑头排气烟囱应安装连续监测装置;连续监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的有关规定。监测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对新建生产线窑头、窑尾等重点排放源设置连续在线监测装置是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的要求,也是防止粉尘非正常排放的有效手段。
 
    9.0.3水泥工厂环境保护的主要监测仪器应包括:各种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环境监测站配备的各种监测及检验分析仪器。
 
    条文说明:环境监测仪器所包括的内容是根据水泥工厂污染源和污染物种类等确定的。
 
    9.0.4生产设备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孔。采样孔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 规定的采样条件。
 
    9.0.5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废弃物应根据废弃物种类、配备分析、监测仪器和设备。
 
    【条文说明】本条款对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废弃物的特性分析及环境监测提出了要求。
 
    废弃物与水泥工厂使用的原料特性差异很大。可增加的分析检测仪器包括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气相色谱等,水泥工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中规定了水泥厂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的排放限值规定,标准中规定了测试方法及检测频次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规定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水泥窑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其中包括氯化氢,氟化氢,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及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规定,标准中规定了测试方法及检测频次要求。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废弃物时,进入产品中的污染物主要为重金属。
 
    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中对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及水泥熟料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制均有规定,并给出了测试方法及检测频次。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3)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GB50588
《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 50634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50757
《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GB 50954
《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GB 5104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18068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
数字水泥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数字水泥网”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