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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水宣布:建材类矿山只保留10家

更新日期: 2018年04月16日 来源: 沂水县人民政府 【字体:
摘要:近日,山东沂水发布《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规范的公告》,规定:2018年6月30日前,沂水全县普通建材类矿山保留10家,企业主体整合为5家,停止新设矿山的采矿、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行政许可,到期采矿权原则上不予延续。


    近日,山东沂水发布《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规范的公告》,规定:2018年6月30日前,沂水全县普通建材类矿山保留10家,企业主体整合为5家,停止新设矿山的采矿、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行政许可,到期采矿权原则上不予延续。

    ➤ 整顿矿业秩序。对滥采乱挖玄武岩、石灰岩、河砂、风化砂、长石、石英砂岩等非法采矿及非法加工行为,依法进行重点攻坚、集中整治。

    ➤ 严控行政审批。停止新设矿山的采矿、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行政许可,到期采矿权原则上不予延续。因特需矿产、资源整合等情况确需新设、变更或延续登记的,须经沂水县政府研究并报临沂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 合理整合资源。整合后的矿山生产规模须达到大型以上。推进矿山企业主体整合。

    ➤ 建设绿色矿山。安全绿色开采。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露天开采矿山采剥合理,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和中深孔爆破,安全生产达到二级标准化;按照绿色矿山标准,编制和修订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边开采、边复绿、边治理;实施科技管矿,保留矿山要按照科技管矿相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相关部门联网运行。对保留的矿山未通过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安监、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复工申请。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详细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非煤矿山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实现矿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按照山东省临沂市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的指导意见》(临政发〔2017〕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沂水县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进行整治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规范的必要性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党的十九大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定不移地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决摒弃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开展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既是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稳定,推进非煤矿山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资源集约高效利用,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举措和必然选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整治规范的范围

    全县普通建材类矿山、矿区及涉矿企业。

    三、整治规范的时间

    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6月30日。

    四、整治规范的原则

    以减量化、规模化、集约化为刚性杠杆,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两个“倒逼工具”,实施矿山、企业主体双整合,推进矿山转型升级,全面建设绿色矿山。通过提高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实现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落实矿山企业治理主体责任。依法打击取缔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矿业秩序稳定。

    五、整治规范的目标

    2018年6月30日前,全县普通建材类矿山保留10家,企业主体整合为5家,达到矿山布局合理,矿业结构改善,资源配置优化的目标。保留的普通建材类矿山均采用先进开采加工技术,安全生产全部达到二级标准化。矿山企业生态修复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主体责任履行到位,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的已损毁山体有计划实施治理,矿业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六、整治规范的措施

    (一)整顿矿业秩序

    由县政法委牵头,组建公安、检察、法院、综合执法、国土、环保、安监、经信、水利、河砂办等部门参与的集中整治工作组,对全县滥采乱挖玄武岩、石灰岩、河砂、风化砂、长石、石英砂岩等非法采矿及非法加工行为,依法进行重点攻坚、集中整治,全面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维护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实施资源整合

    由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发改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对全县普通建材矿山及企业主体开展集中整合。

    ➤ 1.严控行政审批。停止新设矿山的采矿、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行政许可,到期采矿权原则上不予延续。因特需矿产、资源整合等情况确需新设、变更或延续登记的,须经县政府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 2.严守生态红线。生态红线内禁止采矿。现有普通建材矿山矿区范围在生态红线内且尚未生产的,一律不得擅自生产;对已开采区域涉及生态红线的要立即停产,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治理,落实矿山企业生态修复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主体责任。

    ➤ 3.合理整合资源。现有普通建材矿山周边资源丰富且属同一矿体,对符合出让条件的进行出让,受让方与原矿山实施资源整合,建立绿色生态、产能高效、安全有保障、技术优势明显的绿色矿山,整合后的矿山生产规模须达到大型以上。

    ➤ 4.推进矿山企业主体整合。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能规模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引导支持骨干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建设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规模集约型露天矿山企业。

    (三)建设绿色矿山

    由县安监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对全县普通建材矿山进行改造治理,确保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 1.安全绿色开采。矿山企业在达到《临沂市非煤矿山企业复工验收方案》标准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露天开采矿山采剥合理,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和中深孔爆破,安全生产达到二级标准化;按照绿色矿山标准,编制和修订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边开采、边复绿、边治理;实施科技管矿,保留矿山要按照科技管矿相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相关部门联网运行。

    ➤ 2.无尘化生产加工。各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环保“三同时”进行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开采区穿孔作业运用湿法或袋式除尘等抑尘措施;采用微差控制爆破等工艺减少爆破粉尘;对破碎加工区实行封闭式生产,并对扬尘点安装吸尘或抑尘装置、喷淋装置,输送廊道实行全封闭,产品堆放实行封闭式管理并采取抑尘措施;矿区主要道路全程硬化,配备洒水车和足够保洁人员,保持道路干净、清洁;设立车辆进出口轮胎冲洗点,强化矿区运输车辆管理,固定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严格控制超载超限泼洒行为。同时,对保留的矿山未通过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安监、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复工申请。

    (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 1.在建矿山、生产矿山。矿山企业是治理责任主体,切实做到边开发、边保护、边治理。对不按规定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禁止其从事采矿活动,并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黑名单。

    ➤ 2.采矿权已过期矿山。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将前期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转为非税收入,整合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 3.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纳入政府治理范围,根据治理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分类实施”的原则,开展有序治理。

    特此公告。

沂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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