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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18—2019年秋冬季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18年11月02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川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8〕31号
 
关于开展2018—2019年秋冬季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的通知
 
有关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重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打好2018—2019年秋冬季蓝天保卫战,我办组织编制了《四川省2018—2019年秋冬季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攻坚方案》)和《成都平原、川南及川东北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以下简称《强化督查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2018年1—9月,全省加大统筹力度,加快工作进度,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但成效还不稳固,特别是秋冬季气象条件差,不利于污染物扩散,预计2018年冬季气象条件总体较上年偏差,空气质量可能出现反弹。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和时段,科学施治,扎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进一步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市人民政府是落实《攻坚方案》的属地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是行业责任主体,企业是实施责任主体。各市要分解细化任务,各相关部门要按环保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指导管理力度。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要求,落实污染治理方案,国企要起好模范带头作用。要加强信息公开,调动社会参与,共同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加强调度,严格考核。各级各部门要紧盯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调度,推动攻坚任务落实。省上将组织力量,开展秋冬季蓝天保卫战强化督查,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追责问责,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和攻坚行动宣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通过加强舆论宣传,形成良好氛围。
 
    请各市将强化督查总联络人、具体工作联系人名单于2018年11月5日前报送省环境监察执法局。 
 
    联系人:环境保护厅大气处  王  聪
 
            省环境监察执法局  肖  汉
 
    邮  箱:hbtwfc@sina.cn  1602338379@qq.com
 
    电  话:028-80589053    028-80589125
 
 
 
    附件:1.四川省2018—2019年秋冬季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方案
 
          2.成都平原、川南及川东北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1
 
四川省2018—2019年秋冬季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地区为重点区域,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结构调整、工程治理、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查问责,减少持续污染天数,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完成全省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12%、优良天数率达到82.6%的2018年度目标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加快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推进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引导水泥、平板玻璃企业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深度治理。推进30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达州30万、广安6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大力推进泸州川南电厂60万千瓦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砖瓦企业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密闭储存、运输和收集处理。
 
    (二)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加强“散乱污”企业清理,全面锁定污染源,并实行动态更新。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改提升一批”的原则,加快治理,防止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施整体整治。
 
    (三)全面开展燃煤整治。加快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完成300台以上燃煤锅炉淘汰。加强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达标排放监管。鼓励各地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四)推进重点领域VOCs综合治理。大力开展石油、化工、汽车、机械、家具、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动实现达标排放。强化汽车修理企业喷涂和城市建成区露天喷涂作业管控。加大干洗行业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溶剂。2018年成都市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
 
    (五)加强“车油路”综合整治。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2018年全省完成5.3万辆货运车辆尾气排放监督抽测,依法查处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大力推动成都平原地区8市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的摸底调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厉打击劣质油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强化油品抽样检查。
 
    (六)加强扬尘管理。完善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依法依规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七)严控城市“五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综合利用。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冥币等露天焚烧,严控城区分散熏制腊肉污染,及时制定并公布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管控方案。强化网格化监管,利用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加密监测,大力推行“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依法依规开展专项督查巡查。
 
    (八)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避免“一刀切”,继续优化错峰生产方案,确定错峰生产企业名单,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水泥企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计划。鼓励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污染排放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可以减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加大砖瓦、陶瓷、防水建筑材料、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制定错峰运输方案。
 
    (九)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各地要加快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应急管控清单,细化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清单化管理。加密监测,加强预警会商,在重污染天气形成前,提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在重污染应急期间,加强联防联控,对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企业依法依规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移动源的监管,减轻对重污染天气影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市人民政府把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战役,加强组织领导,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
 
    (二)加强督查督办。有关省级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开展本行业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督导督查,推动各项重点任务实施。环境保护厅将组织强化督查组,于12月初开展秋冬季蓝天保卫战强化督查,采取暗访检查、驻点督查、分组检查等方式,督促地方政府压实责任,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科技支撑。各地要加快更新大气污染源清单,建设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微站,开展激光雷达走航,强化基础数据支撑。开展大气颗粒物化学组分分析和污染物来源解析,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充分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团队,分析重污染期间污染成因,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利用新闻媒体加强攻坚行动的宣传和专家解读,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考核问责。实行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常态化管控目标完成情况加密通报,对攻坚行动中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空气质量反弹和重点任务推进不力的,将严肃问责。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
 
成都平原、川南及川东北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成都平原、川南及川东北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四川省蓝天保卫战2018年作战计划》《四川省2018—2019年秋冬季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督促成都平原、川南及川东北地区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认真落实《四川省蓝天保卫战2018年作战计划》《四川省2018—2019年秋冬季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方案》,继续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深化综合整治,加大各类涉气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持续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二、督查内容
    
    根据秋冬季企业生产方式和污染物排放特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领域,督促成都平原、川南及川东北地区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各项任务及措施,按期完成综合治理任务。
 
    (一)“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各地是否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环保、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和验收标准;是否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是否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否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是否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是否存在清单外的“散乱污”企业;是否存在已取缔“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情况。
 
    (二)重点领域管控治理情况。
 
    1.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是否实现餐饮行业油烟净化全覆盖,净化设施是否正常稳定运行。
 
    2.建筑施工工地是否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和“六个百分之百”管控要求;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是否实行分段施工。中心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内道路是否实施全天候、不间断保洁作业,渣土、环卫垃圾运输车辆是否全密闭,是否严格查处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工程渣土等行为。建筑垃圾堆场、弃土场是否落实扬尘管控措施。
 
    3.砂石行业生产加工设施、传输系统是否密闭,堆料场是否采取覆盖、喷淋或者密闭等扬尘防治措施,场内道路是否硬化,是否设置进出车辆冲洗设施。
 
    4.各级政府是否履行秸秆禁烧主体责任,是否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是否存在秸秆焚烧情况。
 
    (三)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情况。《四川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的通知》(川淘汰落后办〔2018〕6号)落实情况,包括:各地是否制定行政区域燃煤锅炉2018年淘汰计划;是否存在未严格按要求淘汰、改造燃煤锅炉情况;淘汰类燃煤锅炉须拆除烟囱或物理截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改造类燃煤锅炉须确保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达标排放;地级及以上城市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成都市禁止新建燃煤、木材、生物质锅炉,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采取更严格管控要求;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情况。《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石油、化工、汽车、家具、包装印刷等行业,是否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建成区内是否存在露天喷涂作业。
 
    (五)工业企业环境守法情况。排查涉气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装、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以水泥、砖瓦、玻璃、钢铁、火电、化工等行业企业为督查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重点排污单位是否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是否联网并正常运行;重点区域是否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否持证排污(钢铁和水泥行业)。
 
    (六)错峰生产落实情况。各城市是否按要求制定错峰生产方案,错峰生产方案是否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是否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对照清单及方案,检查相关企业是否按要求进行限产、停产。
 
    (七)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各城市是否按要求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各企业(单位)是否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期间,各城市是否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各企业(单位)是否按照预案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八)中央、省级环保督察涉气问题整改情况。抽查中央、省级环保督察涉气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上报已整改完成的问题,是否真实对标完成整改并销号;对需长期整改的问题,是否按时间节点推进。
 
    (九)群众投诉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办理情况。环境保护厅将适时推送“12369”电话、微信举报、来信来访投诉等案件,作为督办问题交相关地方政府办理,并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
 
    (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强化督查问题整改情况。对2017—2018年成都平原、川南及川东北地区秋冬季大气强化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重点对环境问题是否对标整改到位,环境违法行为是否依法查处到位,是否存在问题反弹等情况进行现场督查。
 
    (十一)其他督查事项。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将视情况优化督查内容,并督促落实相关任务措施。
 
    三、督查范围
 
    督查范围以成都平原地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为主,包括成都及德阳、绵阳、遂宁、乐山、雅安、眉山、资阳市(以下简称“1+7”城市);根据工作需要兼顾自贡、泸州、内江、宜宾、广元、南充、广安、达州、巴中市等川南、川东北地区9市。
 
    四、督查时间
 
    11月以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为主,12月1日至2019年1月29日,共安排4轮次不间断督查,每轮次持续半个月(第1轮:2018年12月1日-12月15日,第2轮:2018年12月16日-12月30日,第3轮: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4日,第4轮:2019年1月15日-1月29日)。
 
    五、督查分组
 
    强化督查设综合协调组、现场督查组和宣传报道组。
 
    综合协调组由环保厅大气处牵头,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协调工作,明确每轮次督查工作重点、细化督查内容,确保督查取得实效。对组织实施约谈、移送等提出意见,按程序办理。
 
    现场督查组由省环境监察执法局牵头,负责对企事业单位开展涉气环境问题督查,每天通过环境执法督查平台APP(以下简称督查APP)对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固定证据,保存相关资料,必要时可现场制作询问及勘验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开展暗查、夜查。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每轮次结束后统一制作《强化督查问题交办单》,交相关市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对于现场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交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处理。
 
    宣传报道组由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督查工作宣传报道,编发环保厅官方微信微博,组织媒体开展宣传,加强典型案件曝光。
 
    六、现场督查安排
 
    (一)人员构成。从全省21个市(州)抽调66名环境监察执法业务骨干组成现场督查组,每轮次由省环境监察执法局安排11名同志担任各督查组的联络员。
 
    (二)督查形式。现场督查分为驻点督查组和机动巡查组。驻点督查组:对“1+7”城市进行驻点督查。其中:成都组8人,德阳、绵阳、乐山、雅安、遂宁、资阳、眉山组各4人。机动巡查组:对川东北、川南地区开展巡回督查。设立川东北机动组(覆盖广元、南充、广安、达州、巴中5市)和川南机动组(覆盖自贡、泸州、内江、宜宾4市),每组4人。
 
    (三)组长负责制。每个督查组设组长1名,由现场执法经验丰富、统筹协调能力强的地方抽调人员担任,负责本组督查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内其他人员应服从组长工作安排,共同做好督查工作。
 
    (四)轮换方式。督查组每半月轮换一次,前后轮次人员共同工作一天。后一轮次人员应在工作交接日前一天到达督查地点,前一轮次人员应在工作交接日后一天离开。前后轮次督查人员共同工作一天,现场进行“传、帮、带”,并做好督查材料和保障物资交接。
 
    七、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督查工作期间,督查人员的住宿、用餐、租车及差旅补助由省环境监察执法局统一保障。抽调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
 
    (二)人员培训。举办强化督查动员培训班,对参加督查的人员进行现场培训,提升督查人员的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水平,夯实廉政纪律意识。邀请在去年大气和流域强化督查中表现优秀的督查人员讲授督查要点,交流督查经验。
 
    (三)舆论宣传。在环境保护厅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及时发布督查动态,介绍工作进展、检查情况,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适时组织媒体记者开展伴随式采访,采访一线督查人员,曝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对治理大气污染成效突出的地区、各地污染防治好的经验做法,以及表现优秀的督查组等,组织媒体进行现场深入采访报道,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补休安排。根据督查计划总体安排,节假日均正常开展督查工作。督查任务结束后,派员单位要根据周末、法定及属地节假日,依法依规安排参加督查人员补休。
 
    八、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络机制。17个被督查市确定1名领导作为总联络人,负责督查工作总体联系对接,确定1名具体工作联系人,负责工作信息收发、整改情况反馈等工作。
 
    (二)建立清单台账。17个被督查市应按照督查内容及蓝天保卫战的工作要求,对“散乱污”企业、燃煤锅炉、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等重点任务开展自查,做到应查尽查,无死角、无遗漏。要制定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化、台账式管理。在督查组进驻时,各地应将所有任务清单台账报督查组。
 
    (三)强化立行立改。
 
    对交办问题,相关市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整改,需要制定方案的,应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等要求,积极采取措施,严格对标整改。
    
    相关市级人民政府应对交办问题拉条挂账,明确整改验收和销号要求,并在问题交办后30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
 
    (四)坚持压力传导。督查组应紧紧围绕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不替代地方开展工作。不同城市应各有侧重,重点盯住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通过督查切实传导压力,推动地方真正把工作抓实,强化严督严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五)及时报送信息。督查组现场检查时要使用督查APP做好记录,应在现场完成信息录入(包括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并于第一时间由参与检查人员共同确认后上传。每轮次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报送督查总结报告,综述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以及地方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好的做法。
 
    (六)完善督查交接。前后两轮次督查人员应做好工作交接。前一轮次人员要将前期督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地方整改情况等有关资料,移交至下一轮次督查组。前一轮次人员应在现场检查中,通过“传、帮、带”的形式,介绍当地重点行业类型、污染源分布等基本情况,并传授前期总结出的督查经验。
 
    (七)督查人员考核。各督查组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查找督查城市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综合协调组将对各督查组检查点位数、发现问题数、发现问题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通报督查情况。对“能查”“擅查”,表现突出的环境执法人员,向其所在的市(州)致函表扬。
 
    (八)严守廉政纪律。督查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不安排与督查无关的活动。如督查期间出现督查组人员违法违纪违规情况,将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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