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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市水泥行业夏季停产20天(附绿色标杆企业豁免标准)

更新日期: 2019年07月12日 来源: 淄博市人民政府 【字体:
摘要:《淄博市2019年夏秋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显示,淄博市水泥(不含粉磨站)停产时间为8月17日—9月5日,时间20天。前期6月1日-20日,未落实错峰要求的,需在本方案规定的夏秋季错峰期间一并补齐。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2019年夏秋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显示,要求淄博市水泥(不含粉磨站)。以山东省水泥行业协会《关于支持组织山东省水泥企业熟料生产线实施夏季错峰生产的函》(鲁水协字〔2019〕05号)文件中规定的停产时间为准,协同处理固废或危废的企业应当按照停产时间要求,核算限产比例和实际产量。停产时间为8月17日—9月5日,时间20天。前期6月1日-20日,未落实错峰要求的,需在本方案规定的夏秋季错峰期间一并补齐。通知如下:
 
 
淄政办字〔2019〕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2019年夏秋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2019年夏秋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和“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积极防治夏季臭氧污染,切实提高全市空气良好率,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淄办发电〔2019〕3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一)实施时间。2019年7月—9月,共3个月。7月重点对PVC手套、有燃烧过程和氮氧化物排放的各类工业炉窑采取错峰措施,8月重点对玻璃(含日用玻璃)、有机化工、制药等行业采取错峰措施,8月—9月重点对石油化工、水泥(不含粉磨站)等采取错峰措施。
 
    (二)实施范围。实施范围为淄博市行政区域,实施行业重点是石化、有机化工、制药、PVC手套、水泥、建材等产生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企业。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以管控臭氧污染为重点,对臭氧生成的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实施调控,突出影响臭氧生成的重点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臭氧生成的重点时段,进一步降低全市污染物排放量,减少臭氧超标天数,提高空气质量良好率。
 
    (二)分类管控。在保障全市污染物整体减排水平的基础上,按照环保装备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运行管理水平、经济绩效水平等因素,对同一行业不同企业实施分类评估。本方案中不同行业规定的限产比例为该行业基础限产比例,对污染治理水平高、管理效益好、排放强度低的企业可适当降低限产比例或实施绿色豁免,但应当从其他较差企业中提高限产比例来保障总体污染物减排量。对符合豁免标准(见附件)的绿色标杆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县政府(管委会)统一批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要对绿色豁免企业从严审批,严格把握,批复后若出现达不到绿色豁免标准的情形,立即取消绿色豁免资格。
 
    (三)保障民生。对重点企业涉及民生的,优先保障民生,在保障民生的基础上,可适当降低限产比例。对涉及VOCs和NOx排放的产品生产线,原则上可以不安排错峰生产。
 
    (四)统筹结合。将夏秋季错峰生产和秋冬季错峰生产统筹结合起来,通盘考虑。对在市里规定的基础上,主动提高限产比例、扩大限产范围的行业企业,在秋冬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中予以适当考虑,可以部分降低限产比例。
 
    (五)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切实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原则上,方案中规定的各项限产比例应当以停产的方式实现,停产的方式可以通过调整生产负荷(多条生产线)或停产天数来确定。确因连续生产不能停产的行业企业,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核算限排比例。各区县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方式可以在市里规定的方式上提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限产减排措施,但要基于减排污染物排放量,并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方案中所有限产比例以2018年度实际产能(按照330天计算)或停产天数计算。
 
    (六)确保安全。各行业企业执行错峰生产措施过程中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特别是开停车期间,要提前统筹安排,做好相关保障措施,坚决杜绝因执行错峰生产措施引发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确保生产安全。
 
    三、错峰措施
 
    (一)石油化工。有常减压装置或其他石油炼制类的企业,限产30%。多套相同装置的可采取停产部分装置计算,在2018年实际产能基础上(按330天计算)核算限产30%的比例,或全部连续停产30天;单套装置的以连续停产天数计算,不少于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9月。
 
    (二)有机化工。指生产原料、辅助溶剂、中间体或产品中使用或产生有机物,工艺过程中发生化学反应的企业,限产30%。原则上以连续停产时间计算,错峰生产实施期内,需连续停产超过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由于安全生产、保障民生等特殊情况,减少停产时间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需各区县审核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三)制药。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或其他有机物,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生产原料药、医药中间体或其他医药产品的企业,限产30%。原则上以连续停产时间计算,错峰生产实施期内,需连续停产超过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由于安全生产、保障民生等特殊情况,减少停产时间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需各区县审核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四)PVC手套。生产乳胶手套或PVC手套的企业,限产30%,以停产生产线数量或停产时间计算,停产的生产线数量应当在2018年实际产量的基础上进行核算,停产天数应当是连续停产,不少于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月—8月。
 
    (五)水泥(不含粉磨站)。以山东省水泥行业协会《关于支持组织山东省水泥企业熟料生产线实施夏季错峰生产的函》(鲁水协字〔2019〕05号)文件中规定的停产时间为准,协同处理固废或危废的企业应当按照停产时间要求,核算限产比例和实际产量。停产时间为8月17日—9月5日,时间20天。前期6月1日-20日,未落实错峰要求的,需在本方案规定的夏秋季错峰期间一并补齐。
 
    (六)玻璃(含日用玻璃)。有玻璃熔窑(炉)的企业,限产或限排15%,以NOx排放量或产品产量计算。限产或限排基数以2018年度NOx实际排放量(以在线监控折算数据为准)或实际产品产量为准。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
 
    (七)工业炉窑。使用煤及煤制品、天然气(不含电)等为燃料,有燃烧过程和氮氧化物产生的各类工业炉窑,限产20%。有多条生产线的,在2018年实际产量或产能利用率基础上停产超过20%的生产线或全部连续停产超过20天;单条窑炉的,连续停产超过20天。在20%基础上主动提高比例、扩大范围的,超过的部分在秋冬季错峰生产期间,可以按一定比例予以核减,具体核减标准另行研究。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月。
 
    四、保障措施
 
    (一)全面摸底排查。各区县按照上述错峰原则及要求,摸清应当纳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及生产线名称、装置、设备等,同时调查企业2018年度实际产量或产能利用率,分类建立工作台账,指导企业按照原则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停限产实施方案,将各企业具体错峰措施和台账清单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做好夏季错峰生产要求的宣传,引导企业主动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低污染物含量的原辅材料进行工艺改造,使用高效率污染治理设施主动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主动落实错峰生产限产措施。对工艺水平、治污效益、排放水平确实在全国行业内领先的工业企业,提出相应减免措施。鼓励重点行业企业根据夏秋季和秋冬季两个错峰时段,统筹制定企业停产检修计划,切实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区县要将企业落实夏秋季错峰生产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畴,通过在线监控、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测等措施及时检查企业限产停产情况,对不落实错峰生产管理要求的企业依法作出处理。
 
    附件:绿色标杆企业豁免标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附件
 
绿色标杆企业豁免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企业具有合法手续(含规划、土地、环评、安全等)。
 
    2.按照固定源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企业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3.2018年1月1日以来,周边居民无针对该企业的重大环境投诉及群体性上访。
    
    4.2018年1月1日以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中,未被评为红牌和黄牌。
 
    5.2018年1月1日以来,未被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国家和省各类督查巡查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6.2018年1月1日以来,月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未有超标问题,且按国家和省要求对自行监测信息进行公开。
 
    7.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审核验收。
 
    8.涉 VOCs企业配套建设收集处理设施,收集率不低于90%且处理后的废气达标排放,将废活性炭等吸附介质规范化处理,并按规定进行了信息公开。
 
    二、环境管理要求
 
    1.所有工序均使用电、天然气、液化气、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不使用煤(含煤矸石、水煤浆、煤制气等煤制品)作为原料或燃料,且稳定达标排放。
 
    2.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在线监测要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100)等规定要求,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
 
    3.原料、辅料、中间体等储存场,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清扫等抑尘措施。成品储存采用棚化+防尘网等防尘设施或打包存放。厂区路面硬化,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无露天堆放颗粒、粉性、块状物料。
 
    4.所有生产工序无组织排放治理到位,厂区内无跑冒滴漏、飘洒扬尘点。卸料点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各粉尘产污节点设置集气罩,配备布袋除尘器。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
 
    5.涉 VOCs企业有机溶剂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 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 VOCs废水处理设施加盖密闭,排气至 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按相关要求安装 VOCs在线检测设备或 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
 
    6.企业物料产品主要使用铁路、水路、管道等绿色运输;使用公路运输的,新能源汽车或国四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及以上,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建立车辆运输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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