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重要文件!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摘要: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过程的污染控制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生产的熟料产品的重金属浸出浓度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GB30760)的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显示,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该“标准”首次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资源化和填埋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测要求。建材行业资源化利用飞灰也将遵循此“标准”。
飞灰,即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目前,伴随着生活垃圾焚烧,产生了大量富集重金属、可溶性氯盐、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焚烧飞灰。
将飞灰资源化利用是处理飞灰的一种极为环保的方式,即通过高温烧结、高温熔融、水泥混凝土生产等过程,使飞灰或其预处理产物中的重金属固化稳定化、二噁英分解,并将其作为产品生产的替代原料的过程。目前,在建材领域,可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以及作为替代原料用于免烧砖、水泥混合材、混凝土掺和料等建筑材料的生产,来资源化利用飞灰。
“标准”规定,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过程的污染控制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生产的熟料产品的重金属浸出浓度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GB30760)的要求。
飞灰作为替代原料用于免烧砖、水泥混合材、混凝土掺和料等非高温建筑材料生产过程之前,应按照对飞灰进行二噁英解毒预处理,即飞灰二噁英高温熔融分解处理设施应配备进料量、温度、熔融时间、通气量等运行参数的自动控制系统;飞灰二噁英低温热解处理设施应配备进料量、温度、翻转速度、停留时间、通气量与设备内各位置气体浓度等运行参数的自动控制系统;飞灰二噁英解毒预处理对飞灰二噁英的分解去除率应达到99%以上,且经过二噁英解毒预处理后产物中残留二噁英含量应低于50ng-TEQ/kg;飞灰高温熔融分解和低温热解处理过程产生的二次飞灰送至厂外进行处理处置的,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生产产品的重金属浸出浓度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GB30760)的要求。
飞灰作为替代原料用于建筑材料生产过程时,除满足规定的重金属浸出浓度外,还应保证氯含量满足建筑材料生产原料和工艺的控制要求。
飞灰高温处理得到的玻璃体、烧结陶粒等中间产物,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HJ/T299)方法制备的浸出液中,重金属砷、铅、铬、锌、铜、镍、镉、锰的浓度不得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III类水的浓度限值。飞灰高温处理得到的玻璃体、烧结陶粒等中间产物,只能用于建筑材料生产,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对“标准”中未涉及的飞灰资源化产物的属性判定,应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的要求进行评估。当飞灰的资源化工艺、主要原料改变时,应重新对其资源化产物的属性进行判定。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飞灰收集、贮存、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要飞灰预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要求,飞灰填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环境管理要求等。
“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资源化和填埋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以及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有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防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高兴保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电话:(010)66556294
电子邮箱:swmd@mee.gov.cn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李丽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电话:(010)84915182
电子邮箱:li_li@craes.org.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25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5.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6.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7.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8.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9.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0.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11.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12.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13.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14.住建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5.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
16.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北京金隅琉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8.天津壹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办公厅、综合司、法规司、生态司、水司、大气司、土壤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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