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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水泥协会章程

(2019 -3-15修订第七稿)202007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水泥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国水泥制造和经营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专业机构,以及与水泥行业相关的机电装备公司、工程建设和贸易流通公司、金融投资和咨询机构、社会团体等服务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本会的正式名称为中国水泥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ement Association(缩写:CCA)。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并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行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发挥引领、协调、服务作用推动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倡导 “行业利益大于企业利益,企业利益孕育于行业利益之中” 的行业和谐发展文化。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对协会工作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承担把握政治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

本会的网址:http://www.ccawz.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围绕行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共性的重大问题和瓶颈问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二)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规范,组织推进会员贯彻实施。

(三)为会员或其它行业、单位提供本行业信息咨询;接受政府或企业专项委托,就专题项目组织专家论证,出具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报告。

(四)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组织行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合法、公平竞争的秩序。

(五)代表中国水泥行业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建立与国际有关水泥同业组织的联系,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在会员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进行协调。

(六)根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有关行业技术进步和发展的资料,开办协会网站,反映会员单位动态,提供本行业信息咨询。

(七)指导和支持各地区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共同组织有关行业的重大活动,共同完成行业有关数据、市场动态、企业情况的调研、统计、信息发布、交流等活动。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或联合组织国际国内会议、会展活动、项目听证;开展科技创新和企业节能减排的技术交流会议、推广推介活动。

(九)参加政府组织的行业调研和国际交流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行业评比、竞赛、培训工作。

(十))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委托的其它工作。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符合本章程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和机构都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团体会员是指各省市自治区水泥(建材)协会组织,其会员作为本会间接会员。间接会员与会员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必须的法律法规资格。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2.企业简介;3.产品介绍;

(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增加与变动,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下次理事会上予以追认;

(四)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注册登记;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及分支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并获得了活动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市场协调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会员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足额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按照《中国水泥协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通过,制定和修改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同事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直接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副监事长、副会长、监事长、会长;

(五)审议通过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本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及协会领导人,当选人(单位)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及协会领导人,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重大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人数不得超过会员单位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五)增补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六)审议通过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协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十一)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对关系行业发展的重要技术路线、结构调整与重要的行业导向等重要决定,经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党委原则同意后的进行审议;

(十三)设立本会名誉职位和人选;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本会负责人的调整、监事会人员的调整;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除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副秘书长任命;

(四)筹备召开理事会;

(五)决定命名本会有关名誉职务的设置与人选。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并为单位或组织主要领导者;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尽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按照本会领导人选举程序及时选举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在未产生出新的法定代表人之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临时负责人,行使本会法定代表人职责。新的本会法定代表人产生后,要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检查、监督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执行会长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候选人,提交会长会议审定表决后,由做出任命决定;

(四)决定职能部门、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二条  在企业领导人担当会长时,为便于会长对协会工作的管理,经会长推荐,协会主管党组织认可,协会可设专职执行会长。为了充分发挥大企业集团领导人在行业中的引领作用,本会增设执行副会长和特别副会长职位。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和特别副会长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2/3以上与会代表表决同意。

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特别副会长执行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在会长领导下,与副会长、秘书长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开展工作。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监事若干人。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同时欢迎上级单位委派的监事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三)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对本会的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投资、资产变动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由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并由有关部门论证、考察、组织可行性研究后,提出具体意见后,首先报联合会党委和本会党组织集体讨论,经监事会原则同意或作出决策后,方可履行章程有关程序。

(七)监事会要实行责任制,把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会的中心工作,统一研究部署、组织实施、检查考核。

(八)监事会制定制约机制和监督职责,构建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运行体系,最大限度堵塞制度漏洞,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的各类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协会分支机构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协会的负责人,是法定的协会常务理事,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每年要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无形资产的使用;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或资产发生拆借、租让、买卖、抵押、担保等重大事项,须经过征求监事会及各单位所在党组织意见并原则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25日第8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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