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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水泥厂因擅停供水被罚款30万元

更新日期: 2011年05月20日 来源: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字体:

    不履行停水行政许可程序,涉嫌违法擅自停止城市供水且拒不整改。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昨天透露,根据城市供水有关管理条例,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将面临最高30万元罚款。这也是我市首次立案查处违法擅自停水。

    据市供节水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位于我市栖霞区龙潭镇,是一家自建设施供水企业,主要供应中国水泥厂建设新村家属区及周边村民,合计用户2355户,供水人数总计约1万人。自去年7月份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次接到用户投诉举报,反映该厂擅自停水,经常限时供水。

    按照《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规定,供水企业一旦向用户供水,就必须履行供水义务,不得擅自停供。针对中国水泥厂增加生产用水量导致生活饮用水水量、水压不足问题,市供节水管理部门多次进行现场督查,要求其优先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供应。同时,协调由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与其协商生活饮用水切换方案。但该厂至今未采取有效措施优先保证居民用水,导致生活饮用水供水矛盾突出。今年“五一”小长假期间,“12345”政府呼叫中心就收到4起反映中国水泥厂供水问题的投诉。

    针对中国水泥厂涉嫌违法擅自停止城市供水且拒不整改行为,我市供节水管理部门已经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根据《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企业擅自停止城市供水的,由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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