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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实行备案管理措施抑制新增产能

更新日期: 2018年09月27日 作者: 中国水泥协会特别副会长 亚洲水泥(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执行长 吴中立 【字体:
 
    将已经淘汰产能用作置换指标,岂不又掉入到产能越置换越多的深渊?当前在水泥产能置换政策执行中出现偏差,利用产能置换名义,巧立名目又在新增生产线建设,造成产能利用率还在加剧,使错峰生产努力付之东流。如何真正实现“有效压减水泥熟料过剩产能”推进去产能有效进行?行业协会应动员全行业的力量在保持抑制过剩产能的初衷共同有效落实《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一、什么是确有必要新建?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提到的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应当统筹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新建水泥熟料项目,须兼顾协同处置当地城市和产业固体废物。国办发34号文件明确,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严禁借处置名义建设新增水泥熟料产能项目。
 
    二、什么样的产能可用于置换?
 
    根据工信部原〔2017〕337号文,适用范围已很清楚指明是两类项目,一类是新建水泥熟料项目;另一类是已经由工信部、发改委联合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但尚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在建水泥熟料项目。后一类中还包括业内所称的在建违规(未完成清理)项目。这类在建项目只要是在2018年1月10日新政之前,尚未公告过产能置换方案的项目,应该按新政实施产能减量置换。
 
    无效产能(僵尸生产线)应该列为去产能对象,禁止激活。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2018年1月1日以后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上公告关停退出的产能,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无生产许可的水泥熟料产能,这三类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三、产能可否异地置换?
 
    跨地区产能置换是把双刃剑,政府必须严格监管把关。连续四年的水泥错峰生产,有效化解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效益回升,但利润的诱惑导致个别企业顶着风险滥用水泥产能置换指标,违规新建水泥产能生产线,有些新建项目在本省内产能置换指标不够,就到外省区去购买,实际上是加大了本省的原有产能过剩程度,对优化本省水泥市场布局无任何意义,仅满足了少数人新增产能的需要,很可能导致才出现的良好的局面重新进入恶性循环。
 
    应实行备案管理措施,按照属地原则备案。按新《实施办法》要求,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置换的,产能指标应由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核实确认,在各自门户网上公告,并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信息告知备案。
 
    备案由政府部门网站和中国水泥协会网站同时对社会公示,增加“监督合力”,坚决抵制违规项目,必要时要制定相应的处罚机制。各省区协会应积极参与本省区产能置换项目的审核,严格甄别产能类别,产能严重过剩地区,反对将外省的产能置换到本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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