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自贸区出炉预期增强 津粤闽哪家强

来源: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0日

    29日,在28日上涨的基础上,自贸区概念股走势更加强劲。

  截至29日上午收盘,天津自贸区板块的天津港 (600717.SH)上涨5.73%,天津海运 (600751.SH)上涨8.69%。粤港澳自贸区板块的珠海港 (000507.SZ)涨停,盐田港 (000088.SZ)上涨9.81%;福建自贸区板块的厦门港务 (600755.SH)、厦门国贸 (000905.SZ)均涨停。

  近期,第二批自贸区出炉预期大大增强。

  市场普遍预测,天津、广东、福建最有可能出现在第二批自贸区名单中。

  有消息称,尽管深改组已对自贸区推广做出批示,不过第二批自贸区方案仍然需要经过一系列审议程序,包括政治局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审核。不过无论自贸区第二梯队“哪家强”,新设自贸区的信号已经越来越明晰。

  三个自贸区板块的强势,呼应的是2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会议上审议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和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推广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在推进现有试点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

  若干是多少,具备何种条件,目前尚无从得知,但是在新设自贸区与上海自贸区的关系上,却有几点需要讨论并加以明确。

  各具特色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提法,新设自由贸易区,应该是自由贸易园(港)区。上海财经大学自由贸易研究院副院长孙元欣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上海自贸区全称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从名称即可看出,上海更强调综合性的改革,更强调试验,而自由贸易园(港)区的经济功能更强,或突出某些方面的改革。

  上海财经大学自贸区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波则认为,如果只有一个自贸区,则改革的好坏、快慢无法对比评价,所以需要有新的自贸区出现,与之形成竞争,“竞争产生效率。但也不希望是恶性竞争,所以推出几个,但不能太多。”

  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新设自贸区依然有自己的特色,比如前海的金融、天津的融资租赁。也不乏区域特色,比如广东可以对接港澳、天津的一带一路、福建的对台。

  也因此,陈波认为,自贸区之间的竞争必然存在,但不是全方位的竞争。“而且,基于上海的产业基础,有些地方也很难复制推广,比如有了上海金,就不需天津金。”陈波说,前海金融创新看起来成效不明显,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产业基础不够强,缺乏相应的实体经济承载。

  这种竞争的态势,也会加快目前改革进程中问题的解决。

  根据上海自贸区的第三方评估结果,上海自贸区的制度创新还有很多需要改善和提升的空间,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希望通过负面清单的修订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二是要进一步扩大各类贸易监管创新的试点范围;三是金融改革的进度和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四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以“企业体验”为原则来改善行政服务;五是希望尽快出台符合国际惯例的涉外税制的改革创新。

  消息显示,中央财办调研组近日就推进上海自贸区金融对外开放来沪调研。调研组在沪期间实地参观了解自贸区建设情况,听取了区内银行、证券、保险、金融市场机构和贸易物流企业对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建议,并与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上海市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微博]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人进行了座谈讨论。

  负面清单有几张

  未来新设自贸区会重新制定负面清单,还是沿用上海自贸区已经出炉并经过修改的2014版负面清单?上海提出要研究编制2015年负面清单,如果新设自贸区要编制负面清单,与上海自贸区版的负面清单如何协调?

  孙元欣此前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今年底或者明年初,如果一些新的自由贸易园(港)区获批的话,也要试行负面清单,最有可能的是把上海自贸区的2014版负面清单给自由贸易园(港)区试行,也有可能是给一个全国版的去试行。

  有媒体援引权威人士的说法称,天津自贸区的投资负面清单可能会更短,开放力度将更大,凸显自由贸易港功能。

  陈波说,负面清单的关键不在长短,而是一旦放开,对于国家相关产业的冲击会有多大。上海自贸区由于产业基础和面积所限,有些产业比如农业、采矿业等无法试验,因此,如果其他地方新设自贸区,可以对上海自贸区无法试验的产业加以试验。

  不过,即便制定新的负面清单,陈波认为,也一定是基于上海自贸区版本,与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相比不大可能有太多变化。“且负面清单也是在发改委、商务部牵头下制定的,会有统筹的考量。”

  伴随着2015年中美BIT谈判中将开始负面清单的内容谈判,保持负面清单的一致性,有利于国际谈判的进行。

  法制保障先行

  引入负面清单,首先必须通过投资管理相关法律的修订来形成制度,并在国家层面制定限制和禁止的投资领域清单。

  因此,如果新设自贸区要制定负面清单,也需要法制保障先行,需要全国人大授权暂停实施相关法律法规。

  此前包括四川等地的地方负面清单实践被叫停,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并未获得全国人大授权。

  2013年9月27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公布。此前的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暂时调整”作为法律工作的一项创举,不仅为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了依据,进一步扫除了法律障碍,也消除了违法行政的可能性。

  在上述深改组第六次会议上,习近平强调,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仅以上海自贸区的实践来看,一年来,国家层面已暂时调整实施了3部法律、17部行政法规、3部国务院文件、3部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内容。

  基于上海自贸区设定政策框架

  新设自贸区的改革事项会在上海自贸区的基础上推开,并结合本地产业状况,体现区域特色,那么,新设自贸区是否会在某些领域内实现比上海自贸区更有吸引力的制度创新?如果其他新设自贸区实现了某些制度突破,上海自贸区是否可以拿来就用,实现政策平移?

  目前,新设自贸区与上海自贸区加快可复制可推广,已经成为自贸区事务的两大抓手。经过一年的改革推进,上海自贸区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其中21项在全国或部分地区推广,包括投资管理方面的6项、贸易监管方面的9项,以及金融创新方面的6项。

  也就是说,未来新设的自贸区,在这21项制度创新方面,已经和上海自贸区实现了一致。

  陈波说,从改革实践的角度讲,在不同地方试验不同的政策,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在自贸区之间,也应该是同样的制度框架,对地方的考验是如何更好更快地落实并实现突破。“哪个地方探索得快,能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就最终选取哪里的经验来推广。”

  从目前公开消息看,基于上海自贸区来设定各自的政策框架,是几个热门候选地的一个普遍选择。

  政策移植在上海自贸区成立之初就已经出现过。

  比如,上海自贸区内的税收政策实行“7+2”,即7项明确实行的税收政策和2项探索实行的税收政策,7项又分为鼓励投资的政策和促进贸易的政策:前者主要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股权激励等2项政策,后者主要涉及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进口环节增值税、选择性征税、部分货物免税、启运港退税试点等5项政策。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此前就表示,这7项中,投资政策是从中关村移植过来的,融资租赁的政策则是从天津东疆移植过来的,虽然是自贸区的新政策,但都是已经实施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