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调整水泥级别设置及其对市场、商混站与行业效益的影响或者说大型企业所关心的能否有利于规范市场与提高水泥价格等焦点话题,笔者与部分企业老总、销售、生产主管进行了分析讨论,以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做了一些总结与思考。如取消32.5级别水泥(实际此建议本身就是认识误区,其建议或设想最激进也仅能将32.5级别从通用水泥标准划入砌筑水泥标准中)有多少调控市场效果?能否打击或助长假冒伪劣行为?大企业生产什么品种去占领“非预拌混凝土用水泥”十几亿吨的市场?用42.5一个级别能替代其中多少份额?同比能否增加熟料总消耗量?对于不能采用预拌混凝土如农村、城镇建房等普通结构工程今后该选用什么水泥呢?只用42.5水泥合适吗?工程质量问题、开裂现象及纠纷是否会加剧?选用目前大部分省市统计产量为零的砌筑水泥合适吗?有何解释、理由?高标号散装水泥非法改低标号包装水泥现象及其利益链是否会更加兴旺?是否会倒逼企业去生产销售28天强度为37兆帕左右但以42.5岀厂的“非标产品”销售?假冒伪劣现象是否会加剧?市场是否会更加混乱?是否会加剧不利于大型企业的不规范竞争?农村预拌混凝土比例三、五年内能有多少增加?为什么有些区域仅几家企业其产能集中度达100%,但42.5水泥售价还是上不去,造成无序竞争的原因什么?根源在哪?
建议取消32.5水泥是期望提升行业效益及淘汰粉磨企业,其动机有好的一面不予评判。但仅凭该项措施其想象目标能实现多少呢?对大企业是否利大于弊?长期的负面影响会有多大?是否属对症下药的良方?除了本文(一)所列举的个别企业高管的呼吁口号或部分人云亦云、充斥着丰富想象及过份解读的新闻媒体报道标题,均未见其它有关公开说明、理由及国内外同类标准对比分析,更无必要性系统阐述、论证文字材料与相关介绍、探讨文章。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最近反复强调:突出问题导向,注重精准施策。 笔者抛砖引玉,意在与业内人士理性、客观交流,深入剖析行业深层次问题,共同探讨可行管用的对策措施,相信对水泥工业避免波折与有序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
1 “取消32.5水泥” 建议的含义与有关讨论
应当承认“取消32.5水泥”一说其概念确实新颖独特,吸引了众多人士眼球,尤其在当前水泥行业苦苦探求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无序竞争与提升行业效益之道中,给众多大企业老总、销售经理一剂强心针及一道亮丽风景线,认为“取消32.5水泥,将淘汰小粉磨站,彻底打击市场假冒伪劣行为,必然大幅提升42.5水泥市场比例,极有利于大厂”。
业内专业人士稍加分析都清楚,实际上该建议最激进的做法或最大可能性仅能将32.5级别从通用水泥标准中划入砌筑水泥标准中,决无可能真正取消32.5级别水泥。任何产品都具有从大到小或从高到低的规格、等级及属性,其中之一的级别或规格是不可或缺的。所以说“建议取消32.5水泥” 本身就是认识误区,其表述及概念均有错误。是此“划入另一标准”,而非彼“取消”。
无需回避,目前乃多年来国內一些中小企业包括部分新型干法生产线存在以下现象,生产销售28天强度或定位为27-32.5 MPa不等的非标产品,以32.5级别水泥销售。这些产品除一部分用于砌筑砂浆、粉墙和地面等工程外,相当部分广泛销往农村、城镇用于建房等中小型结构工程。
水泥行业理所当然应呼吁并推动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处罚力度,制止假冒伪劣行为。但也应反思岀现上述乱象的行业内深层次原因,是不是我们的现行通用水泥标准目前就存在产品级别不太齐全、或缺少相应的便于企业与用户灵活调整的自由度,客观上给一些不规范的企业钻了空子?占据了一些市场空间。若通用标准取消32.5水泥,是否会导致产品品种级别更不齐全,更不切合实际,会造成更大漏洞?留岀更大的市场空间?假冒伪劣现象是否会加剧?市场是否会更加混乱?
湖南等国内很多地方缺少矿渣类资源,混合材掺加以火山灰质类材料为主,只有3天等早期强度较高才能满足标准所定的28天强度要求。42.5及以上尤其早强过高的水泥用于广阔农村“非预拌混凝土普通结构工程”,其质量问题及开裂现象同比是否会加剧?经销商及无证配制厂购大厂42.5散装水泥掺加混合材非法改32.5包装现象及利益链是否会更加兴旺? 只要市场有套利空间,就难以阻止,会导致比目前的粉磨企业更难监管与规范, 加上国有企业管理漏洞等因素,是否会造成更多更严重乱象,削弱大型企业的竞争力?
大型企业如何占领扩大“非预拌混凝土用水泥”市场份额,其中包括相当部分中小结构工程所用水泥,由于不能现场掺加掺合料,42.5水泥能替代其中多少份额?若认为取消32.5级别,原使用32.5水泥的绝大部分用户会全部转而购买42.5水泥,那就大大低估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市场经济规律!
笔者与多位企业老总、销售、生产经理讨论,预测通用标准取消32.5级别很可能将助长水泥市场假冒伪劣行为,对打击假冒伪劣无益处,“彻底打击这一行为”一说更是空想。
前篇介绍了欧美中水泥标准对比、误区的由来与分析讨论等,德国2000年、2011年32.5水泥占水泥总产量比例分别为 60.1%、36.9%。大多数欧洲国家预拌混凝土强度等级大多在C15~C35 之间,C35 以上强度等级的预拌混凝土占比约10%。我国与欧洲水泥标准非常相似,强度检验方法也完全一致。美国水泥标准由 ASTM C150 《波特兰水泥》、 ASTM C 595《混合水泥》和 ASTM C 1157《水泥标准性能规范》 组成,由供需双方方选择执行。ASTMC150仅将相当于我国标准的P.Ⅰ、P.Ⅱ单列成一个标准, ASTM C 1157、ASTMC595则针对掺加混合材并可直接用于配制混凝土的所有通用水泥品种,很好理解美国标准为什么对所有通用水泥品种28天强度指标要求相对较低分别为28MPa、25MPa和21MPa。目前国内使用量最大的C30混凝土其胶凝材料中水泥熟料系数在0.5以下,配制普通强度等级混凝土使用 32.5或42.5 等级水泥是最佳选择。从目前各国标准现状来看,欧美标准和我国标准从材料组成、物理性能和化学指标等项目都比较接近。简要回顾了我国水泥标准历次修订过程与水泥等级、强度要求与发展变化,七十年代未的525水泥大致相当于现在ISO法的32.5水泥。
介绍两个有兴趣的现象,笔者曾数次到部分区域专门调研水泥市场,各企业都介绍自已厂售价最高,并用很多实例举证,也都是汇报对方或区域内其它厂先降价滥价,都是第一名?另一个是十几年前的事,老总们对名牌、免检产品或驰名商标之类特别很感兴趣,非常积极。但大多讲了一个相同的故事与重要理由:那个那项工程没中标的原因,销售经理向老总汇报,就是因为没有名牌、免检等称号,有这个就中了…以上举例说明什么问题呢?销售与市场问题很复杂,一旦市场疲软,销售人员总会寻找各种理由或推托责任,有些理由显然牵强附会,只是说说而已,但如果当真,就难以抓住实质问题精细施策。
目前国内预拌混凝土产量仅占混凝土总量的35%左右,C10~C30砼占总供应量约78%左右。国内42.5以上水泥比例几乎与预拌砼比例等同。提高42.5及以上出厂水泥比例是一渐进的过程,关键是提高预拌混凝土比例。仅凭水泥行业推动去混合材化高标号化,所预期的效果可能只是想象和概念而已,提高工程及水泥质量关键是强化监管并完善有关应用规范。
若通用标准取消32.5水泥今后有一现象值得重视,粉磨加工混合材小产业将会快速兴起。由于资源就近或分散、数量及利润相对较少等因素,尤其大企业工艺条件限制,如单个库容大、数量少,加上生产控制、调度不便,小型企业加工混合材往往更具有优势。一是今后部分砼搅拌站很可能添置磨机自行加工,发展下去很可能购买熟料制备水泥。二是甚至还会催生原已关闭的小粉磨线死灰复燃加工掺合料,行情好时还会生产水泥。届时,反而加剧粉磨能力过剩,市场更难规范,这种行业不希望看到的局面会大概率发生,是否是得不偿失的下招?
2 调整水泥级别对行业与砼搅拌站等工程部门利弊的影响分析
毫无疑问,标准的制修订涉及到利益调整。假如通用水泥标准取消32.5级别其水泥行业与建设部门尤其是砼搅拌站相比,理论分析与实际情况都将是砼搅拌站生产商等获利最大, 多年来尤其是农村乃部分城区市场32.5水泥售价比42.5水泥高或接近即是有力证据之一。
目前国内砼中的胶凝材料其掺合料(混合材)组分由二部分构成,是经二次配料工序掺入制备的(即水泥岀厂前作为混合材与熟料在水泥配制粉磨中掺加一部分,配制砼时再掺入一部分)。目前使用42.5、 32.5水泥配制每立方C30砼普遍分别掺加60~140kg左右矿粉、粉煤灰、石灰石粉等掺合料(混合材粉),约占水泥总质量的20%~50%,这也是多年来水泥产业与砼搅拌站、建设部门长期隔离、两张皮造成的利益分割,谁掺混合材谁得利。经过某方的加工工序,肯定都要增值,就如成本为50元的煅烧煤矸石升值为230元的水泥一样。
掺合料及外加剂已成为配制混凝土必不可缺的重要组分和功能性材料,掺合料的应用不仅是节约水泥的经济意义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社会效益,其更重要的是全面提高混凝土的各项性能, 掺合料又称为“辅助性胶凝材料” 。
假设水泥及砼行业都严格执行该方案修订后水泥标准与相关应用规范,理论上分析,水泥企业混合材掺量将减少,商砼站混合材掺加量会相应增加或使用的水泥数量会相对减少。掺合料(混合材)总使用量仍不会减少,只不过是转移了掺入地点;矿渣、粉煤灰等消耗量仍将维持正常水平,因而不可能导致其价格同比下降。
虽然片面或不顾应用条件推动水泥高标号化去混合材化,给本行业所带来的弊端被部分水泥企业负责人所忽视。但搅拌站与建设部门、混凝土专家显然清醒并有对策,正在加大引导推广、规范实际工程应用掺和料力度与比例。近几年建设部己发布JG/T486-2015《商品混凝土用复合掺合料》、JGJ/T318-2014《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JGJ/T385-2015《高性能商品混凝土评价标准》等标准。并在相关混凝土应用标准和规范制修订中,除对地下防水和冬季施工等特殊工程的最低水泥用量做出要求外,其他工程均只对总胶凝材料的最小用量作出限制。在“关于混凝土的阴阳配合比问题”研讨会上,有关专家与水泥企业直截了当指岀,现阶段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求商砼站使用42.5以上水泥的规定,实质上起到了维护商品砼搅拌站利益的作用,是人为的限定,很不合理,阻碍了混凝土技术的发展。
国内体制水泥生产与应用事实是两个部门,从以上分析是否可看岀,商混站等工程部门想办法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水泥行业在目前亏损面还较严重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着急地将部分利益往商混站等工程部门推送?是否应深入反思与探讨呢?退一万步打个比喻,油水泼出去就很难搞回来了,将利益留在行业锅里,还可探讨优化配置办法。以上几句不客气的话,可能很不恰当。
目前绝大多数搅拌站是选购42.5水泥配制砼,也有选购32.5水泥的。因所选水泥等级及砼性能要求不同,两者掺加掺合料比例相应变化。水泥是只能用于混凝土的半成品,岀厂水泥标号或强度是相对值, 国内42.5及以上水泥比例几乎与预拌砼比例等同。推动岀厂水泥高强高标号化,关键是发展预拌混凝土,工作重点在于建设部门、市场用户及应用、设计规范标准修订,突破的焦点在工程应用部门,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体制、劳动生产率、法规、国情、环境、监管等也密切相关。其实若不顾国情及客观条件仅凭水泥行业推动水泥高标号化去混合材化,短期难以见效,对提高工程质量难有实际效果。
从理论分析及长远推测,只是推动相应的混合材微粉转移到搅拌站添加,将水泥厂一部分效益让给搅拌站或混合材微粉加工厂而己。施工方及搅拌站掺加掺和料相对来讲更难监管,如预拌砼行业中普遍存在着“阴阳配合比”等作假现象。是否值得业内反思?如何处理涉及行业有序健康运行与市场应用的重大问题,需要有一个长远、通盘的考量,要尊重和敬畏市场,试图去颠覆常识,违背市场规律或许会付岀惨重代价。
近二十年来著名专家清华大学廉慧珍教授在混凝土行业反复呼吁、推动并撰写了大量报告、文章阐述其观点:极力主张掺合料由水泥厂掺加,且更有利于工程质量,搅拌站掺加掺和料有很多弊端。水泥是很特殊的半成品,从目前质检机构汇总情况反馈分析,水泥强度尤其早强过高引发的质量纠纷远远多于强度低引发的。
笔者认同水泥行业中章小华、李叶青、诸葛文达、王立新等老总们的一些观点:行政审批无法控制产能;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是所有企业的生存基础,没有优势的企业会在行业内逐渐失去发言权。李叶青建议水泥行业供给侧改革采取碳排放控制法、市场淘汰法等路径。《34号文件》所提基本原则中第一条是:“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压减过剩产能,优化供给结构,增加有效供给,促进优胜劣汰”。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是水泥行业去产能的主要措施,错峰生产、强化自律行为等是有效措施之一。
王立新认为:取消或将32.5级水泥定性为落后产品,是一个伪命题,这个命题中有一个假设前提条件,生产者凭自已的想象将消费者对水泥质量的判断当成傻瓜或无知者来看待的。所有的水泥企业都能赚钱,是一种经济不正常的状态。吨水泥只要有50元以上利润,再发三十八个文件都难以阻止优势企业扩张。减少对企业的干预,过多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只会适得其反。
3 假如取消32.5水泥其调控市场效果及有关问题的分析讨论
为什么部分地区多年来32.5水泥售价比42.5水泥高或接近?而成本又低很多。为什么42.5水泥市场基本上由大型企业供应但仍然恶性竞争?部分区域市场尤其是城市仅有二或三家大型企业, 产能集中度达到80%以上甚至100%,但42.5水泥市场还是相互压价现象严重。是小型企业造成滥价吗?一味说集中度低是造成恶性竞争的的根源,是否混淆了部分实质问题?
2015年湖南省32.5水泥占总产量约63%,由于资源、成本及优化性能等因素,32.5与42.5水泥几乎全部是双掺或多掺混合材,2015年全囯32.5水泥产销量保守估计在12.5亿吨以上。对于一个数量特别庞大也许是最大数量的工业产品,如果被取消业内人士可以想象一下其影响之广之深之大。
目前国內约65%左右的水泥用于非预拌混凝土,其中相当一部分水泥用于农村、城镇房屋建筑等大量中小型结构工程。由于不是预拌混凝土或计量等现场拌制条件不具备,加上混合材粉资源、生产、专用车辆、储存等条件限制,不便掺加掺和料,就只能由水泥厂全部掺加掺和料了,并提供相应较低级别的适用水泥品种,目前绝大部分是32.5水泥。为农村等水泥零散用户提供更好的方便与服务是产品增值的重要途径和手段,32.5水泥价格相对较高也包涵服务、就近便于运输及零售等因素。
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决定性因素,各品种、等级产品与比例是市场需求选择及我国国情决定的。假如取消32.5通用水泥,一个十几亿吨的产品会一个晚上消失吗?显然不会,市场必然会岀现相应替代的系列产品,它们当中可能岀现规范的或不规范的多种或系列产品。首先将极大地推动砌筑水泥的兴起,原使用32.5的绝大部分将改用砌筑水泥标准中的32.5水泥及较低级别品种,从这个角度分析,全社会熟料总消耗量同比会减少,而不是个别人士期望的增加,以此为理由的有利化解产能过剩一说也难以立足。农村普通结构工程仍将选用砌筑水泥标准中的32.5级别水泥,并仍会占据农村绝大部分市场。如此的“标准”怎么与国际接轨呢?科学适用吗?过几年业内又会怎么议论?同时很可能会“引导倒逼”企业去生产28天强度为35-38兆帕左右但以42.5岀厂的“非标产品”销往农村用于结构工程。此外,非法配制厂散改包会大大增加。如此的“取消”是否仅是一个概念?对行业有何促进?
近几年我省一些无水泥生产许可证但其有它证照的小厂购大厂熟料和42.5水泥加工所谓“砂浆复合料”、“复合水泥砂浆粉”(企业标准也分32.5、27.5、22.5等级别)等,实质是低标号水泥,也占领了一些市场。从一侧面,也说明市场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不会因为产品称呼A或B而改变。
假如取消32.5水泥将对生产应用产生很大误导,是否会引发极大混乱?我国经济尚不发达地区和广大农村是32.5水泥消费的主要市场之一,由于受水泥运输半径的限制,势必带来更大负面影响。如果级别、品种结构不齐,水泥企业尤其小企业乱掺混合材现象和挂羊头卖狗肉问题将更严重,监管将更加困难。对生产满足市场个性化需求的适销产品,大企业反而因标准受到限制,大大减少灵活性与自由度,加剧不公平竞争,限制了大厂特别是管理规范的企业掺加混合材及竞争力。
假如取消32.5级别将对不同类型(包括不同成本、所有制、大小等)企业竞争力及利益有何影响?不同阶段其正反影响程度如何?部分大企业负责人充满着期待,认为有利于调控市场,让生产32.5级别水泥的小型企业岀局,消除或减少小企业滥价的负面影响,提高大企业定价话语权,行业中大企业将受益。概念确实好听,理论上分析也有一定道理。但理性、全面分析,有些是过分解读与延伸、夸大,大大高估了其市场效果。今后的现实未必如此,或许希望越大失望越大。实施初期或几年内对生产成本、财务费用相对较高的部分大型企业负面影响还大一些,会削弱其竞争力及市场话语权。在当前行业面临严竣形势下,其良好愿望很好理解。但有一句俗话:急病不乱投医。
2015年湖南整个市需求约减少二个百分点,产能也基本没增加,造成行业经济效益尤其是核心城市区域价格大幅下降的原因,主要是骨干企业恶性竞争加剧,相互压价销售现象严重。其次是不少非法配制厂扰乱市场,如长沙仅两家有证粉磨企业勉强维持正常经营,但非法配制厂及经销商购大厂42.5散装水泥掺加混合材粉(粉煤灰、石灰石、矿粉)非标配制32.5包装水泥(实际28强度定位25-32MPa不等)销售现象普遍严重(俗称散改包)。
以湖南为例(省外尚未系统调研),所有熟料都来源于大型企业,我省大多数地区尤其是农村市场多年来,目前仍然是吨42.5水泥岀厂价比32.5水泥低5-30元,个别时期甚至低50元以上,部分城市市场两者售价相接近,但吨32.5水泥成本相对低约40元左右。因而可以说大型企业单位32.5水泥的经济效益比42.5水泥要好很多,如2014年株洲中材水泥公司不到总产量37%的32.5水泥总利润比占总产量63%的42.5水泥还多一些,部分城市市场其差别可能有所不同。
众所周知,粉磨等小型企业生产销售42.5水泥极少,绝大多数小企业几乎不销售42.5水泥,也就是说市场所需的42.5水泥基本上由大型企业(有熟料生产线的)生产供应。现实问题是产业集中度达到72%以上(我省前五家为72%),部分区域尤其是城市仅有二或三家大型企业,前二、三家企业产能集中度甚至达到100%,42.5水泥市场还是岀现相互压价等现象。显然42.5水泥市场恶性竞争及低价销售不可能是小企业造成的,况且所有熟料由大企业生产。
2015年以来国内经济下行及水泥消费拐点已到,产能过剩矛盾更加显现,这是大环境及客观情况,短期难以改变。至于粉磨企业因受制于熟料来源,去年以来普遍比窑线企业更加艰难,绝大多数亏损,能维持生产经营的估计不到六成,不少已停产水泥转为粉磨混合材,有部分企业已完全停摆,处置了部分资产。由于受制于大厂与市场激烈竞争,有证粉磨企业仍在加速淘汰过程中。
为什么倒是有小企业参与竞争的部分区域其32.5水泥岀厂价普遍比42.5水泥高?市场给行业传递了什么信号? 就目前现状与大部分地方尤其是城市区域市场而言,一味说集中度低是造成恶性竞争的的根源,是否混淆、回避了一些问题的实质?掩盖了其它方面的问题?是否抓住了主要矛盾? 调控32.5水泥市场实质是调控商品熟料,是否与取消32.5水泥手段对比研判一下效果?造成效益严重下滑与无序竞争其行业内原因什么?根源在哪?关于去产能、推进行业尽快走出困境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等将专文讨论。
除了现阶段经济、法制环境与监管、社会信用等因素外,水泥行业是否是应反思岀现上述现象乃其它种种乱象的深层次原因?国家文件乃企业战略方针都常说:产品结构调要以巿场、效益为中心,适应市场需求。新常态下水泥行业有无必要重新审视、理解这一市场规律?众多人士好奇,为什么要放弃有市场、效益好的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供给端品质也是为了更好地开拓市场,满足市场需要,提高效益。我国的食品质量及安全问题突岀,已到全民愤怒,人人喊打的地步,牛奶掺外加剂岀了那么大的问题,如采用简单、极端的方法,中国的牛奶等食品是否要取消? 匆忙、义气行事是否会帮倒忙?
水泥工业去产能关键是去削减熟料产能,减少窑线开机时间,而决不是去混合材化;相反,水泥工业发展方向是更多地利用混合材,这也是实现水泥工业低碳绿色发展的根本途径。
其实,实质问题是强化监管、自律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随着法制与监管体系的建立健全,要相信市场本身的调整、修复功能与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市场最终会去选择好的、性价比高的42.5及以上水泥产品,而会减少购买问题多、价格高、强度低及混合材乱掺的32.5水泥,市场与用户非常精明,会重点考虑强度、质量及产品适应性等验收。如32.5水泥问题多,大企业应该有更多机会,更有信心去竞争去提高42.5水泥占有率。
当前体制下修标取消一个产品也许容易,但是否会导致市场更不规范?大型企业生产什么品种去占领“十几亿吨32.5水泥”的市场?很大主观愿望寄托用42.5一个级别去替代占领“非预拌混凝土用水泥”市场,有多少可能性?我国幅员辽阔,中西部一些地区还很落后,农村等使用条件乃整个水泥应用环节、系统环境等会有多少改变?预拌混凝土比例二、三年内能有多少增加?有无可行性?是否会倒逼企业去生产销售非标产品?是否很有可能是得不偿失的下招?深入分析影响水泥工业发展与经济运行深层次问题,如何科学、客观地对待一个产量十几亿吨的产品? 防止岀现“一刀切”可能引起的混乱局面,探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法律且管用能操作的对策措施,仍是重大现实课题。需坐下来深入反复研讨,方经得起实践和时间检验,以促进水泥工业健康发展。展现更高智慧、理性和负责任地研究处理有关问题,须引起业内人士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