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和服务

来源: 来源: 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和服务,海关总署增列了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210,简称“对外投资”(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1号)。

    公告要求,境内企业以实物作为股权、债权对外投资时,出口设备和物资应申报“对外投资”监管方式。

    “对外投资”监管方式同样适用于境内企业向其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和机构(包括代表处、办事处和项目部等)出口的设备、物资,以及其他因对外投资活动而带动的出口。

    此外,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般贸易)的适用范围不再包括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以实物带出的设备、物资。

    “对外投资”监管方式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请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为促进对外投资,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业务管理,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210,简称“对外投资”,适用于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出口的设备、物资。

    二、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一般贸易)的适用范围不再包括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带出的设备、物资。

    上述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