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率先执行国标要求取消复合32.5硅酸盐水泥的基础上,全面取消32.5等级水泥。
一、政策实施背景
1.国标修订的基础。2014年12月,国家标准化管委会发布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自2015年12月1日起取消复合32.5硅酸盐水泥,但保留了复合32.5R硅酸盐水泥。此次对硅酸盐水泥标准的修订,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中提出的:加快制订和修订水泥、混凝土产品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尽快取消32.5复合水泥产品标准,逐步降低32.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
2.新疆水泥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效益连连下滑。新疆水泥产能基本维持在1亿吨左右,而整体市场需求在3800~4000万吨,行业产能利用率也基本维持在40%左右。部分区域供需矛盾更为突出,产能利用率甚至不到20%。在这种供需矛盾极为突出的市场环境下,低价恶性竞争不断,行业持续亏损。据新疆建材行办统计数据:2014-2016年新疆水泥行业连续三年亏损,其中2015年亏损达到15亿元。
3.32.5等级水泥质量参差不齐,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由于一些生产经营不规范小企业在生产32.5等级水泥过程中混合材掺加比例不标准,造成市场上32.5等级水泥质量存在很大差异。因此,32.5等级水泥在市场上的存在也给工程建设带来严重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隐患。
二、政策实施过程的挑战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34号文件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新疆水泥行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59号),规定于2017年5月1日起取消全部32.5等级水泥,对减少低强度水泥用量,提高水泥产品质量和化解新疆水泥行业产能过剩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以天山股份为核心的水泥企业要求和推动下,新疆水泥行业主管部门积极调研并论证了“取消32.5等级水泥” 意见可行性;通过与企业座谈、下游市场沟通以及联合新疆住建厅、质监局等部门商榷交流,最终率先出台“全面取消32.5等级水泥”政策。在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相关方阻力,其中主要有三方面:第一,下游混凝土企业担心会导致成本的上升。由于32.5水泥和42.5水泥在价格上存在差异,所以商混企业担心以此会导致其混凝土原材料成本的大幅上升。
第二,建筑设计方重点关注施工过程中鼓包裂缝等质量问题。混凝土企业一般C35以下混凝土主要使用32.5级水泥,在转换成42.5水泥后,是否会对施工建筑质量带来影响。
第三,外省32.5水泥的流入问题。由于32.5等级水泥国家标准没有废止,企业继续生产只是违反当地政策,但没有违反标准化法。质监部门反映对违规企业处罚执法依据不充分,难度大。同时,新疆与甘肃交界的区域,由于政策不同步,大量甘肃32.5等级水泥进入新疆。
三、政策实施取得的效果
新疆自全面取消32.5等级水泥政策实施一年以来的实践证明是可行的,且行业运行情况良好。
1.政策的实施对行业供给侧改革具有积极意义。新疆通过取消32.5等级水泥,相当于压减产能500万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区域市场供需矛盾,对改善新疆水泥市场竞争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2.显著提升行业经营效果。在有效落实取消32.5等级水泥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积极推行“错峰生产”,新疆水泥行业经营效果显著提升。2017年以来,新疆水泥市场价格得到有效恢复,行业效益显著好转。根据新疆建材行办统计数据,2017年新疆水泥行业实现利润13亿元以上,一举扭转了连续三年亏损局面。
3.政策将进一步加强建筑质量的保障。为确保取消32.5等级水泥政策的有效落实,住建厅从建筑设计、施工标准和规范等方面跟进调整;质监局等其他部门在设计标准、工程预算标准、施工规程和验收规范方面加大执行力度。由于高标号水泥的使用推广,新疆工程建筑物的质量明显提升。
4.政策的执行与实践打消了多方曾经的质疑。商混企业在之前使用32.5水泥时,方混凝土水泥用量在240kg左右;使用42.5水泥后,单方混凝土水泥用量降至160~180kg。由于单方混凝土中水泥用量减少,促成商混企业成本并无明显上升。此外商混企业在使用42 .5水泥生产过程中,通过技术配比的调试,也有效避免了建筑物鼓包裂缝等现象的发生。
四、倡议
结合新疆取消32.5等级水泥初步探索成果及实施经验看,在相关政策配套基础上,全面取消32.5等级水泥完全可行。
基于此,建议:第一,在全国范围内快速推动落实全面取消32.5等级水泥政策;第二,加快研究修订混凝土行业产品标准,推动C30及以下低等级混凝土产品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