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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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9日
记者从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获悉,《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日出台,要求对钢铁、焦化、铸造、建材、碳素、医药(农药)制造等行业严格执行减排措施。通过对重点行业开展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科学制定差别化的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有效减少秋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对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扶贫易地搬迁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在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但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
对实现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运输结构合理、产品优质高端的企业,不予错峰生产;对部分生产工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运输结构基本合理、产品中端的企业,错峰20%-30%;对仅达到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运输结构不合理、产品低端的企业,错峰50%-60%;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不符合现行行业产业政策,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停产治理。
重点行业企业在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的同时,要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提前储备原辅材料、错峰运输、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等应急响应措施。
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范围为:传输通道城市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定州、辛集市,2018-2019年秋冬季列入错峰生产的重点行业钢铁、焦化、铸造、建材、碳素、医药(农药)制造等行业。传输通道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增加其他行业绩效评价办法,制定本市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非传输通道城市可结合实际参考制定本地秋冬季减排方案。未列入“指导意见”的行业,参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冀气领办〔2018〕239号)执行。
指导意见明确,绩效评价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差异化指标。通用指标是各类企业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才能按照绩效指标进行评价,并按规定比例进行错峰生产。差异化指标是体现各类企业环保治理水平的个性指标,根据能源结构、排放水平、治理水平、产品附加值、运输结构等因素,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
指导意见对重点行业的通用指标和差异化指标进行了规定。其中,钢铁行业的通用指标包括料场扬尘防治标准、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污染源监测数据要求等;差异化指标主要为排放标准、外部运输结构、产品附加值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标准,具备二次及以上深加工,生产汽车板、家电板等高端产品的钢铁企业,不予错峰生产。焦化行业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所有污染物稳定达到规定限值;熄焦方式为干熄焦;铁路运输比例达到60%及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达到该类目标的焦炉,不予错峰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