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该政策出台的主要目的,一方面准备从源头上杜绝“偷工减料”,同时加强对建材价格的监管。
《通知》要求,在办理竣工验收前,平台自动对填报信息进行核验。也就是说,系统会自动对企业填写的主材使用量同设计工程量进行比对,如果出入较大,就会提醒有关部门注意。
有人说可以“虚填”,别忘了,实行增值税后要求“四流合一”(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特别是发票上的数字是不能随意“变动”的。虚开发票的罪,很重!
为加强对建材使用的管控,10月25日北京市住建委下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
1、工程采购的主要建材,混凝土搅拌站采购的混凝土主要原材料,按规定进行采购信息网上填报。
2、信息填报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建材进场验收合格后、使用前,经监理审核后,进行网上填报。
3、企业需填报:供应商信息、采购数量、采购价格、运输方式、材料进场验收人员等信息。
4、办理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通过平台申请采购信息填报完结确认。否则,不组织竣工验收。
5、需填报的建材品种包括:
建筑钢材、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装配式建筑部品、墙体材料
防水卷材、防水涂料
建筑外窗、保温材料给排水管材管件、散热器、电线电缆、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暖通空调设备;
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品种为:水泥、砂、石、外加剂、粉煤灰、矿粉。
6、资质核查:企业在一年内因信息填报规定被处理累计达3次的,将约谈企业负责人,并启动对该企业的资质核查。
文件原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
开展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建法〔2018〕1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使用管理和信息服务,进一步规范建材采购信息填报工作,提高建材采购、使用环节诚信水平,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要求,现就本市开展建材采购信息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采购的主要建材,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站点(以下简称:混凝土搅拌站)采购的混凝土主要原材料,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采购信息填报。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采购信息填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采购信息填报系统的建设,组织对采购信息填报工作的专项检查。各区住建委应明确相应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信息填报管理机构),负责本区采购信息填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实行采购信息填报的建材品种包括:建筑钢材、预拌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部品、墙体材料、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外窗、保温材料、预拌砂浆、给排水管材管件、散热器、电线电缆、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暖通空调设备;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品种为:水泥、砂、石、外加剂、粉煤灰、矿粉。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建材、预拌混凝土原材料采购信息填报的品种和内容。
四、填报的采购信息包括:材料供应企业(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名称、供应企业注册地、材料名称、采购价格、采购数量、规格型号、产品技术指标以及材料进场验收人员等相关信息。
五、建材采购信息填报工作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填报;预拌混凝土原材料采购信息填报工作由混凝土搅拌站负责,按站点进行填报。建材、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填报批次详见附件,填报流程如下:
(一)建材
1.施工单位应在建材进场验收合格后、使用前,经过监理单位对采购信息审核后,按照填报批次将采购信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2.建材采购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负责将采购信息、见证人员信息等相关信息汇总到施工单位。
3.建材采购信息或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及时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变更填报信息。
4.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通过管理服务平台申请采购信息填报完结确认。管理服务平台自动对填报信息进行核验,核验不通过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信息,确认无误后,再申请完结确认,完结确认通过后,填报的采购信息将不可更改。
(二)预拌混凝土原材料
1.混凝土搅拌站应在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使用前,按照填报批次将采购信息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2.原材料采购信息或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混凝土搅拌站应及时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变更填报信息。
六、施工单位、混凝土搅拌站对填报的采购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漏报、虚报。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对填报信息与现场实物进行核对,发现不符的,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予以改正。施工单位不予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应在三日内告知建设工程属地的采购信息填报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核对建材采购信息填报是否已完结确认,未开展建材采购信息填报或未进行采购信息填报完结确认的建设工程,不应组织竣工验收。
七、建材、预拌混凝土原材料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填报企业名称、产品技术指标、生产企业产能、排产计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采购单位、采购数量、采购价格和运输方式等信息,并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查询本企业产品在本市的采购信息,发现采购信息与实际供应情况不符的,向市或区住建委举报。
八、各区住建委应加强对本区建材、预拌混凝土原材料采购信息填报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发现有关单位未开展建材采购信息填报或未按本通知第五条要求进行采购信息填报的,责令整改,并根据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规定对违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混凝土搅拌站一年内因违反建材、预拌混凝土原材料采购信息填报相关规定被行政处理累计达3次的,市或区住建委可约谈其企业负责人,并可依照相关规定启动对该企业的资质核查。
九、市和区住建委加强对采购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做好信息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建材、预拌混凝土原材料供应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建材、预拌混凝土原材料采购信息、生产企业产能和排产计划等信息。
十、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