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近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1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要求对有组织排放情况开展评估监测。
水泥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责任主体,对超低排放工程质量和评估监测内容及结论负责;监测机构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围绕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技术指南》强调,需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口位置和采样平台,手工监测采样点位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点位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及附件中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规范化要求。
在评估监测程序方面,《技术指南》提出,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在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可开展现场勘查。完成现场评估监测,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编制评估监测报告,给出明确的评估监测结论和建议。
在开展现场评估监测与编制评估监测报告方面,《技术指南》强调,现场监测工作应在稳定生产状况和工况下进行,监测烟气中的颗粒物等污染物浓度及烟气温度、湿度等烟气参数;同时,评估监测报告的编制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预评估、监测方案、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符合性分析、评估监测结论与建议等。
针对水泥超低排放评定方法,《技术指南》要求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根据评估监测情况,出具评估监测报告,评估企业有组织是否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给出明确评估结论。水泥窑烟气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每立方米10毫克、50毫克、100毫克;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10毫克;氨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8毫克;无组织排放规范化治理,评定为合格,满足超低排放要求。认定为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对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环节,提出具体改进建议,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计划,整改完成后针对具体环节再次开展评估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