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委: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生产许可制度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中的作用,我委于今年5月下发了《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经产业[2007]129号),明确了产业政策证明工作的程序和职责。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工作职责、程序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好国家质监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上下对口原则,企业申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工作均
由各市经委承担产业政策工作职能的部门(处、科)受理,具体负责办理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工作。未经确认承担产业政策职能、没有上下对口关系的部门,我委(产业政策处)暂不予受理此项工作。
二、承担产业政策工作职能的部门(处、科)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产业政策对限制类项目的内涵。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文件)规定,限制类主要是工艺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确定的原则:一是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工艺技术落后,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二是不利于安全生产;三是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四是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的恢复;五是低水平重复建设比较严重,生产能力明显过剩;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按照国家质监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需对生产限制类产品企业申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提供产业政策证明。目前生产限制类产品企业申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提供产业政策证明主要有两类情况:第一类是现拥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因到期换证、更名、改制、重组、兼并、收购、迁址、改造升级等情况,需提供产业政策证明。对这类企业主要审查其现有生产能力和规模是否扩大。对限制类产品生产能力和规模没有扩大的企业,可以出具产业政策证明;相反,则属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能出具产业政策证明。第二类是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按国家有关要求需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提出产业政策证明申请的,主要审查企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审批(核准)有关规定及建设时间、生产能力等情况。经审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投资审批(核准)有关规定的,并在2005年12月2日《目录》颁布前投资建设生产的,可以出具产业政策证明。凡在《目录》颁布后投资建设的项目(限制类),均属违规投资项目,不予出具产业政策证明。
四、各市经委在办理产业政策证明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对于上述第三条第一类情况,承担产业政策工作职能部门(处、科)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到申请企业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审查企业是否扩大生产能力和规模,并形成由实地勘查人员签字的勘查报告。同时按企业申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件附后)。对于第三条第二类情况,需重点审查企业投资生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审批(核准)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件附后)。对其他情况需出具符合产业政策证明的,要由申请企业提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项目审批(核准)有关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件附后)。凡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的项
目,一律不予受理。
各市经委要以正式文件向我委提出申请(请示),所有证明材料均一式二份。
五、对申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是国家赋予产业政策工作部门一项新的工作职责,政策性强,各市经委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产业政策证明工作。在办理产业政策证明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度”。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要抓紧办理,积极为企业搞好服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要向企业讲清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对在办理产业政策证明工作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由省经委(产业政策处)负责解释,对特殊情况由省经委(产业政策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六、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发展改革委要求,我省向技术监督部门出具产业政策证明由省经委(产业政策处)办理,并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即辽经产证[2007]**号,无编号的产业政策证明无效。
附件:
一、企业到期换证办理产业政策证明需提供的要件;
二、企业更名办理产业政策证明需提供的要件;
三、企业改制重组兼并收购办理产业政策证明需提供的要件;
四、企业迁址办理产业政策证明需提供的要件;
五、企业升级改造办理产业政策证明需提供的要件;
六、新办证(其他情况)企业办理产业政策证明需提供的要件。
联系人:梁富震 孙丽君
联系电话:024-86895724 86905555-8049、8051
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一:
企业到期换证办理产业政策证明需提供的要件
1、所在市经委审查文件(请示);
2、现场勘查报告;
3、企业申请文件;
4、企业简介;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原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企业设备清单及主要设备照片;
8、食品生产企业需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9、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需提供环评验收报告;
10、生产危险品产品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二:
企业更名办理产业政策证明需提供的要件
1、所在市经委审查文件(请示);
2、现场勘查报告;
3、企业申请文件;
4、企业简介;
5、企业董事会决议纪要文件(国有或集体企业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6、新、旧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原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企业设备清单及主要设备照片;
9、食品生产企业需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0、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需提供环评验收报告;
11、生产危险品产品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2、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三:
企业改制重组兼并收购办理产业政策证明需提供的要件
1、所在市经委审查文件(请示);
2、现场勘查报告;
3、企业申请文件;
4、企业简介;
5、改制、重组、兼并、收购企业双方协议;
6、企业董事会决议纪要文件(国有或集体企业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7、企业双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改制企业提供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
8、原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企业设备清单及主要设备照片;
10、食品生产企业需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1、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需提供环评验收报告;
12、生产危险品产品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3、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四:
企业迁址办理产业政策证明需提供的要件
1、所在市经委审查文件(请示);
2、现场勘查报告;
3、企业申请文件;
4、企业简介;
5、企业董事会决议纪要文件(国有或集体企业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6、新、旧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等文件复印件;
8、企业迁址前后的设备清单及主要设备照片;
9、原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食品生产企业需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1、生产危险品产品的企业需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12、对环境有污染的行业需提供环评验收报告;
13、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五:
企业升级改造办理产业政策证明需提供的要件
1、所在市经委审查文件(请示);
2、现场勘查报告;
3、企业申请文件;
4、企业简介;
5、新、旧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等文件复印件;
7、原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食品生产企业需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9、生产危险品产品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企业设备清单及主要设备照片;
11、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六:
新办证(其他情况)企业办理产业政策证明需提供的要件
1、所在市经委审查文件(请示);
2、企业申请文件;
3、企业简介;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目录》颁布前工商注册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5、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等文件复印件;
6、企业的设备清单及主要设备照片;
7、食品生产企业需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8、生产危险品产品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需提供环评验收报告;
10、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