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宁夏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2021年度用电执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依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全区2021年钢铁、水泥行业实施阶梯电价政策专项监察情况的函》,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等19家水泥生产企业2021年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均达到《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上述企业用电均执行阶梯电价第一档,不加价。
水泥企业监察情况如下:
宁夏自治区共有21家水泥生产企业,14家为完整水泥生产线企业,7家为水泥粉磨站企业(其中2家水泥粉磨站2021年未生产)。经监察,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等19家水泥生产企业2021年共生产水泥1693.57万吨,总用电量172457.24万千瓦时,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均达到《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规定,低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界定标准,不适用加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