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国家监察任务,涉及759家水泥企业

来源: 来源: 工信部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5日

10月21日,工信部发布《2022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任务的通知》,《通知》要求:统筹考虑行业特点、企业规模、所在地区和监察内容,确定国家工业节能监察任务总量3572家。其中,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2998家,2021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205家。涉及水泥行业共759家企业。

《通知》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22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22﹞192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基础上,我部确定了2022年国家工业节能监察任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节能监察任务

统筹考虑行业特点、企业规模、所在地区和监察内容,确定国家工业节能监察任务总量3572家。其中,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2998家,数据中心等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369家,2021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205家(名单见附件1)。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节能监察作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持续推进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节能监察执法,不断提升执法效能。

(二)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强化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指导。发挥好国家工业节能监察线上培训平台作用,大力开展工业节能监察业务培训,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业节能监察任务。

(三)加快工作进度。按照《通知》明确的时间进度和各项要求,依据专项监察工作手册(见附件2),认真组织开展现场监察,高效完成工业节能监察任务,并及时报送监察结果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其中水泥行业内容如下:

水泥行业能耗专项监察工作手册

为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监察工作部署,落实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对水泥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达标情况及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实施专项监察,制定本工作手册。

一、监察对象和内容

(一)监察对象

本次监察企业对象为生产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完整水泥生产线企业(含熟料生产)、熟料生产线企业和水泥粉磨站企业。监察范围包括生料制备、熟料煅烧和水泥粉磨三个工段,具体涵盖原料破碎、生料粉磨、煤粉制备、熟料烧成、余热利用系统、水泥粉磨、水泥包装(散装)及辅助生产设施。

(二)监察内容

主要内容为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制度执行情况、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二、监察工作程序

(一)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向地方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提交“自查报告”。

(二)地方主管部门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初审,按要求实施现场监察。

(三)节能监察机构根据初审及现场监察情况,编制“企业监察报告”,报送主管部门。

(四)省级主管部门汇总监察结果,编写“专项监察工作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执行标准及能耗计算

(一)执行标准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建筑材料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4851-2010);《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的通知》(工信厅联节〔2016〕139号);《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20)等。

(二)能耗统计范围

1.燃料统计范围

熟料综合煤耗: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区开始,到水泥熟料出厂的整个熟料生产过程消耗的燃料量,包括烘干原燃材料以及烧成熟料消耗的燃料,以及点火用油、气等。如果水泥企业采用替代燃料,应单独统计替代燃料的消耗量,但代燃料不包含在熟料综合煤耗范围内。

水泥综合能耗中标准煤耗: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区开 始,到水泥出厂的整个水泥生产过程消耗的燃料量,包括烘干原燃材料和水泥混合材以及烧成熟料消耗的燃料。如果水泥企业采用替代燃料,应单独统计替代燃料的消耗量,但替代燃料不包含在水泥综合能耗范围内。

2.电耗统计范围

熟料综合电耗: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到水泥熟料出厂的整个熟料生产过程消耗的电量,不包括用于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电量。采用废弃物作为替代原料、替代燃料时,处理废弃物消耗的电量应单独统计,并且不包含在熟料综合电耗范围内。

水泥综合电耗: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到水泥出厂的整个水泥生产过程消耗的电量,不包括用于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电量。采用废弃物作为替代原料、替代燃料和水泥混合材时,处理废弃物消耗的电量应单独统计, 并且不包含在水泥综合电耗范围内。

水泥粉磨站企业综合电耗:从水泥熟料、石膏和混合材等进入厂区到水泥出厂的整个水泥生产过程消耗的电量。

废弃物种类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中附件2规定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中的规定。

(三)单位产品能耗计算

参见《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工信厅联节〔2016〕139号)。

四、企业自查及初审

(一)企业自查

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自查工作,编制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格式内容见附件1(填写表1-1至表1-6)

(二)监察机构初审

地方节能监察机构重点审查企业自查报告的信息填写 完整性、数据前后一致性、能耗数据计算范围和过程的准确性、能耗限额对标达标情况等。具体审查要求如下:

1.企业概况

重点审查企业填报的生产规模、生产线数量、投产时间、主机装备、余热发电设施套数及装机容量等信息,企业统计核查年度(如2020年)各品种产品产量、能源消耗总量、能源消耗种类及数量。

2.能源消耗情况

(1)审查企业是否填报了各工段的主机装备和产量。企业产品产量和能源消耗需按生产线和产品类型进行填写;

(2)审查能源消耗。能源消耗分为燃料消耗和电力消耗,燃料消耗包含烘干原燃材料、水泥混合材和烧成熟料消耗的燃料,以及点火用油、气等。

(3)审查填报表的各项内容数量级是否有误,各栏的 数量关系关联是否有误,能源消耗种类是否漏填,余热发电设施内容填报是否正确等。

(4)审查各种能源和耗能工质折标系数是否符合有关 标准规定。

3.能耗限额标准达标情况

(1)审查企业统计核查年度(如2020年)实际能耗数值是否和《企业自查报告》中申报信息一致。

(2)审查企业各主要工段能耗统计范围、产品产量统 计及单位产品能耗计算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能耗实际值和限定值(或准入值)对标达标是否正确。对标是否考虑了部分特殊情况,如企业外购(销)熟料、水泥粉磨站企业烘干水泥混合材等情况。

(3)按照各类能耗数值达到能耗限额标准级别,填写达到限定值、达到准入值、达到先进值、未达标四种结果。2013 年 10 月1 日前投产的企业(或生产线)只要达到限定值要求,即认为能耗达标;2013年10月1日后投产的企业(或生产线)须达到准入值要求,才能判定为能耗达标。

4.生产计量、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

(1)重点审查企业生产计量、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能源消耗种类是否一致。生产计量器具包括各种原燃材料(如石灰质、硅铝质、铁质、石膏、混合材、原煤等)和生产过程中加工过的材料(如生料、熟料、水泥成品等)的计量器具。

(2)仅对生料制备、熟料煅烧和水泥粉磨三个工段进 行检查,主要涉及企业的次级用能单位(二级)和基本用能单元(三级)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

(3)配备要求和配备率等术语解释参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建筑材料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4851)。

5.能源管理情况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能源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是否齐全,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能源管理体系是否通过认证。

6.节能措施和节能项目情况

审查表1-5填报内容是否完整。

7.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情况

审查企业自查问题的准确性、真实性,制定的整改措施是否可行。

五、现场监察

(一)核查企业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1.核查企业生产和能源统计台账及报表

核查企业统计核查年度(如2020年)各生产工段能源消耗统计年报和1~12月份月报表,并视月报表情况可抽查某月份1~3天的能源统计原始记录。核查企业统计核查年度(如2020年)生产统计年报和月报,随机抽查至少一个月生产统计日报,核实年度合格产品产量。核查企业生产和能源统计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2.核查单位产品能耗及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核查企业能源和耗能工质折标系数选取情况,选取的数值和依据。企业有关能源热值数据的选取应优先采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若采用企业自测值,应核查企业的自测报告并能溯源。

依据有关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规定,计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涉及核查指标包括各生产企业对应的可比熟料综合煤耗、可比熟料综合电耗、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可比熟料综合能耗、可比水泥综合能耗等5项指标),将单位产品能耗实际值与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进行比较,核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达标情况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核查企业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核查企业执行淘汰落后制度情况

查阅企业主要用能设备台账,核实型号、数量、生产时间、安装位置、功率、运行状态等数据,现场查验与设备台账的一致性。根据《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至四批)、《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21-2023年)》(工信厅联节﹝2020﹞69号)规定,确定在用电动机、风机、水泵、锅炉和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属于淘汰类的明细清单。

(三)核查企业执行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情况

1.核查企业生产计量及能源计量工作管理有关文件,包括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岗位职责、计量管理人员培训和资格证书、计量器具台账或档案、检定证书、计量原始数据等书面资料。

2.核实生产计量及能源计量器具配备、配备率、准确 度,核查生产计量及能源计量原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可视情况调查询问能源管理负责人、计量管理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核实各项生产计量及能源计量要求的落实情况。

3.核查企业盘库、料耗计算等生产计量统计方法的准确性。

(四)核查企业执行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情况

1.现场核查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查阅企业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核实能源统计报表数据是否能追溯至能源计量原始记录,核实企业能源消耗数据是否及时准确地上传至能源在线监测平台,实时监测企业能源消耗情况。

2.现场核查企业能源计量与能源统计一致性

核实能源计量网络图与输入企业和各工序(车间)能源消耗采集原始记录、能耗消耗统计报表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关系,查阅企业统计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核定其与能源消耗统计报表的一致性和相关性。

(五)核查企业装备和节能设施

1.查验企业设备台账;

2.现场抽查企业主要装备型号、规格、数量等;

3.查看是否有列入目录的淘汰类在用设备;

4.现场核查企业主要节能设施及投运情况,如余热回收装置、电气节能装置等。

(六)核查企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情况

主要核查能效对标组织领导机构设立、对标标杆选定、对标方案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及对标达标活动成效等方面的内容。

(七)相关资料收集

对于监察过程中获取的,直接支持监察结论的重要信息(如相关的原始表单、台账记录等),要通过复印、拍照等方式形成监察证据,进行留存,并整理归档。可视情况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核实相关情况。

(八)现场监察结论

监察组现场填写表2-1、2-2、2-3、2-4,经确认无误后,由企业负责人、监察小组组长、监察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六、监察结果及上报

节能监察机构完成现场监察后,编制每家企业的“节能监察报告”。在此基础上,省级主管部门汇总监察结果,核实违法用能行为及整改要求,梳理监察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填写水泥企业能耗专项监察结果汇总表。(表3-1、3-2、4-1、4-2和表5),编写本省“专项监察工作报告”,按期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泥行业能耗专项监察工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