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浙江省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发布关于2023年8月8日作出浙江省常山县神龙建材有限公司异地搬迁技术改造提升年产65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显示,该项目属迁建项目,企业拟投资19905.064万元,以整体搬迁、升级改造的方式在常山县经济开发区辉埠片区A2023-2号地块实施本次搬迁技改项目,新建水泥配料站、水泥粉磨等生产设施,最终形成年产65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关于2023年8月8日作出浙江省常山县神龙建材有限公司异地搬迁技术改造提升年产65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文件名称:关于浙江省常山县神龙建材有限公司异地搬迁技术改造提升年产65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常建〔2023〕29号
时间:2023年8月8日
原文链接:
公告期为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1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衢环常建〔2023〕29号
关于浙江省常山县神龙建材有限公司异地搬迁技术改造提升年产65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浙江省常山县神龙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浙江省常山县神龙建材有限公司异地搬迁技术改造提升年产65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及承诺》和其他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将我局审查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委托杭州臻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浙江省常山县神龙建材有限公司异地搬迁技术改造提升年产65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项目代码:2303-330822-07-02-191240),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期间的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原则同意该项目《报告表》基本结论。
二、该项目属迁建项目,企业拟投资19905.064万元,以整体搬迁、升级改造的方式在常山县经济开发区辉埠片区A2023-2号地块实施本次搬迁技改项目,新建水泥配料站、水泥粉磨等生产设施,最终形成年产65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项目布局、设备、原辅材料、工艺流程详见《报告表》。
三、项目建设运行过程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废水污染防治。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化验室废水先经酸碱中和预处理后,再与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纳管进入常山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排入常山港。纳管前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工业企业废水氨、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2.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如环评所述,根据各工序产生的废气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处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的相关标准;油烟废气排放标准参考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标准。
3.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建立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且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执行危废申报、管理计划备案、台账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和4类标准。
四、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按照《报告表》结论,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5t/a、氨氮0.004t/a、颗粒物20.119t/a。
五、加强日常生态环保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要求,防止污染事故发生,降低事故风险。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按职能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六、根据《报告表》,项目不需设置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七、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公开机制,按照原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环发〔2015〕162号)的要求,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建成后全过程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根据《环评法》等的规定,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以上意见和《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公司应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中认真予以落实。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法人承诺,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我局负责,同时你公司须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