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09日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就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通知明确,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外,对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建立和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切实贯彻落实。该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