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泥协会完成省水泥用煤情况调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24日
    去年以来,各类媒体及水泥企业“说煤”是最热门的话题。先是煤的供应吃紧,接着是运输秩序整顿,运输也吃紧,紧接着就是煤价飞涨,煤质下降,掺假、以次充好的不法行为有所抬头。从下半年开始,煤炭价格已直接威胁到水泥企业的生存,也是造成企业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

    针对水泥企业生产的外部能源供应条件的恶化,中国水泥协会开展了“水泥企业煤炭使用、价格、质量、运输、成本问题”的调查。湖南省水泥协会非常重视,收集和汇总了省内23家水泥重点骨干企业的生产用煤情况,结合本省水泥行业的实际,报送了《湖南省水泥生产用煤情况调查》(湘水协﹝2005)004号)。从《调查情况》中可以看出,旋窑生产水泥(约占21.4%,其中新型干法又约占75%)用烟煤大部分靠外省调煤,到厂价格在450-550元/吨,而立窑生产水泥用无烟煤基本用本省煤,到厂价格在400元/吨左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淘汰立窑方面所遇到的煤供和煤价困境。在《调查情况》中还反映了目前在煤炭中掺杂使假现象十分严重,湖南水泥行业生存环境空前恶化,2005年一季度水泥行业亏损达2848万元。企业强烈要求打击煤炭行业掺杂使假等不法行为。

   《调查情况》虽然是湖南省的情况,但可以说是水泥行业用煤情况的缩影,有广泛的代表性。中国水泥协会希望和要求各水泥协会、水泥企业向协会反映水泥企业煤炭使用、价格、质量、运输、成本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国水泥协会将汇总各地情况,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水泥企业的呼声。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条文: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耍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
    运输企业应当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