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散费”专题:“扶散费”的征缴情况不利于水泥的结构调整

来源: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25日
      由财政部财科所所作的中国散装水泥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报告中指出:

      “小型水泥企业是指年产20万吨以下,以立窑工艺为主的水泥生产企业。这些小型水泥生产企业,是我国目前包装水泥的主要提供者。他们为了追求利润,既不注重水泥生产中能耗、物耗的降低,也很难确保水泥质量的稳定,因此,不但不利于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同时扰乱了水泥市场,不利于地区水泥生产结构的优化,不利于我国建筑质量的提高,是国家已经采取政策进行限制的企业”。

      “30%的大型企业供应着70%的散装水泥,还有70%的中小水泥企业由于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等原因致使散装水泥发展滞后,严重制约了全国散装水泥生产总量的增长”。

      2004年“扶散费”的征收率只有58.34%。据了解,逃避交纳“扶散费”的主要是单位能耗大、污染大、制约散装水泥发展的小型水泥企业。

      因此,目前“扶散费”的征缴是加重了哪些企业的负担,客观上“纵容”了哪些企业不是一清二楚了吗。从这点来看,显然是不利于水泥工业的结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