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振兴水泥有限公司60.64%股权转让项目

来源: 来源: 北交所网站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7日

    2009年4月1日,北交所网站挂出天津振兴水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天津振兴水泥有限公司60.64%股权。意向受让方条件为:

    1、 意向受让方应为注册于中国境内的合法存续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且为《国家重点支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大型企业(集团)名单》中全国性大型水泥企业(集团),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截止至2008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90亿元。

    3、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母(子)公司水泥年生产规模应在1000万吨以上(需有省级以上水泥协会开据相关证明),且具有良好的市场资源和具有发展水泥产业的良好条件,能够支持标的企业的持续经营和良性发展。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于挂牌公告期满日17:00时之前,向指定账户缴纳10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如挂牌期满如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拍卖方式转让,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未能成为受让方者,该保证金在五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可以将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未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4)受让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应在取得最终受让方资格之日起五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汇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需按意向受让方的摘牌价格(或最高报价)及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履行付款义务。如该股东在收到优先购买权征询函后十日内不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后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付款方式履行义务,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可将该股权以同样价格、同等交易条件转让给最终意向受让方,无需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6、因此次股权转让产生的交易服务费(或竞价佣金)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受让权,最终意向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前需按法律规定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须确认接受委托方拟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相关条款,股权转让合同内容向北交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