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可申请资金补偿

来源: 来源: 山西晚报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1日

    山西省日前出台的《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6月1日起,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主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并对设备进行废毁处理的,可以申请资金补偿。

    今后,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的使用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要用于《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电力、钢铁、焦炭、水泥、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专项补偿资金优先支持的企业类型有:落后产能任务重、困难大、整体淘汰的企业;合规审批的落后产能;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期限内淘汰的落后产能;没有享受国家其他相关政策的企业。

    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其条件应符合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明确规定应予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具有合法的审批、注册手续企业的项目优先享受补偿;属于2007年后企业按照山西省省经信委钢铁等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冶金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并对设备进行废毁处理的;属于电力、炼铁、炼钢、焦炭、水泥、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自愿淘汰尚未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的设备,并对其进行废毁处理的。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山西省省经信委制定了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向全社会公布淘汰企业或设备名单。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或设备,采取停电、停水、停气、停运、停贷及收回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强制措施,同时加强对已淘汰企业的“后管理”,防止死灰复燃。

    去年,山西全省关停淘汰落后钢铁676万吨、小火电107.61万千瓦、水泥351万吨、电石27.82万吨、铁合金5.02万吨、造纸6.1万吨,特别是小火电和水泥行业已提前完成国家“十一五”下达给山西省的淘汰任务。大量落后产能的退出,为新上转型转产项目提供了充分的市场容量和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