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关于合肥工程水泥供应情况的澄清

来源: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3日

    长丰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海螺集团为响应安徽省政府号召,为解除濒临破产的原长丰县水泥厂的困境、解决长丰县水泥厂职工就业问题而设立的。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在合肥市、长丰县的大力支持下,海螺集团投资兴建了年产150万吨水泥粉磨系统,投产以来,公司已累计产销水泥980万吨,实现利税3亿多元,不仅促进了长丰县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有力地支援了近年来合肥市的大建设、大发展。

    合肥市一直是长丰海螺的水泥销售主区域。2009年6月份,长丰海螺取得了合肥市长江西路高架桥、轻轨1#线、新桥机场航站楼、南北高架一号线、裕溪路高架桥、畅通一环J标(大通路-滨河路)等重点市政工程的水泥供应权,在随后的合同签订及供应过程中,为响应支持合肥大建设的号召,在合肥市重点工程管理局的要求下,将原投标合同量调整增加了约23万吨,共计达到694048.7吨。

    从2009年8月21日开始供应,至2010年10月12日,长丰海螺累计向合肥市重点工程供应水泥518609.76吨,日均1244吨,双方合作十分愉快。

    从2010年10月13日起,因安徽省电力调控,长丰海螺水泥生产原材料来源受到较大影响,熟料资源紧张,价格大幅上涨;与此同时,按照合肥市节能减排要求,长丰海螺从10月13日停产至11月10日;11月11-30日期间执行“开三停四”。受此影响,长丰海螺累计减产20万吨,导致水泥供应量大幅减少。面对限电的困难局面,为尽可能减少对市政重点工程的影响,长丰海螺停掉非重点工程客户,仅保供合肥市重点工程和合肥机场、合福高铁等重点工程。经与客户协商按照产能发挥同比例供应,长丰公司每天仍从有限的资源中向合肥市重点工程供应306吨水泥,占公司限电期间产量的60%。

    进入12月份后,虽然限电解除,但由于受到熟料资源持续紧张、价格一路走高、运输费用上涨、成本大幅上升等的影响,长丰海螺公司供应重点工程亏损巨大,水泥保供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

    12月16日, 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致函长丰海螺公司,要求将日供量由原来的日均1300吨调增到6000吨。而长丰海螺产能规模只有4000吨/天,根本无法满足需求。

    前期的拉闸限电,直接导致巢湖以及安徽沿江地区的熟料企业停产,熟料市场极其短缺,长丰海螺主要从巢湖区域采购熟料,12月份熟料到厂价已经上涨到560元/吨,且有价无市,熟料资源仍得不到充分的保证。合肥市场的水泥价格也因此上涨到近500元/吨。

    11月10日起,安徽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调整,运输熟料的汽车运输费用也大幅上涨;且柴油价格连续上调(10月26日、12月22日连续两次上调540元/吨),汽车运费成本也进一步增加,导致熟料价格及熟料运费进一步上升,造成长丰海螺生产成本大幅上涨。

    按照当前的熟料价格测算,长丰海螺P•O42.5级散装水泥生产成本已经超过500元/吨,而长丰海螺供应的合肥重点工程水泥出厂价为242.2元/吨,每供应一吨合肥市重点工程水泥,承受着每吨近258元的亏损,公司运营举步维艰。(备注: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合肥市P•O42.5级水泥的市场信息价,2009年6月参加投标时的市场信息价为332元/吨,2010年11月份的市场信息价为540元/吨,上涨幅度达208元/吨。)

    面对困难的局面,为满足市场需求,长丰海螺依托集团优势,积极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一是通过集团公司紧急从省内的铜陵海螺、怀宁海螺、全椒海螺等集团下属子公司调剂熟料,但由于以上工厂也纷纷接到限电通知,可供资源非常有限。

    二是为保证南北高架、合裕路高架等工程供应,长丰海螺大幅减少部分其他重点工程供应,停止了长期操作的搅拌站客户,面临着后期客户丢失、市场丢失的严重危机。

    三是加强生产组织,确保在资源保证的前提下,尽可能开组马力,组织生产。但由于受制于现有产能,即使目前工厂满负荷运转、生产高标号水泥,也难以达到市重点工程局要求的每日不低于5000吨高标号水泥的需求要求。

    鉴于水泥供应的持续紧张,对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影响,12月22日,合肥市重点工程管理局以长丰海螺水泥公司供应水泥违约为由,申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长丰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并于当日现场冻结了长丰海螺公司账户,封存了公司账务系统,提走了长丰公司两台车辆,导致公司生产经营严重受阻。

    对于合肥市重点工程管理局的这一行为,我们认为不妥:其一,作为限电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带来的保供困难,不是厂方责任;其二,作为双方长期合作伙伴,在遇到困难时,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相互信任的原则进一步协商解决。为此,我们建议:

    一、依据《采购合同》第十三条不可抗力条款 第1条“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水灾、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依据该条款规定,根据长丰海螺产能规模,合理排定重点工程进度和水泥需求计划,适当延长工程施工时间和水泥合同供应期限,确保重点工程水泥的连续稳定供应。

    二、希望双方应从合作共赢、长远发展的角度,采取相互理解、有好协商的办法,商讨解决合同履约问题。

    三、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水泥供应量,应立即解除对公司财产的查封;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严重背离市场规律的行为应该予以妥善解决,建议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水泥供应价格。

 

          长丰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链接:合肥有关单位或因供应不足起诉海螺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