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的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分析

来源: 来源: 北大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1日

    入世对于中国现有行业协会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其职能定位将发生根本的变化,与此相适应的是,行业协会的结构、内部关系和决策程序等方面也应采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以完善行业协会新职能的结构基础。在这些方面,国外行业协会运作的思路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一、行业协会的结构、内部关系的再理解

    (一)互动的网状结构:由行业协会的群体性质导出。

    行业协会首先在性质上是一个群体,从严格的社会学意义上的用法来讲,一个群体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共同认同和团结感的个体所组成的集合,群体内的成员相互作用和影响,共享着特定的目标和期望。 至于该群体赖以构建的共同的认知感和团结感从何而来,形态上又表现为什么,应再所不论。同时认知感本身即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为其概括出一个具体的定义或按照一个具体的标准进行划分也是很困难的,这里之所以强调认知感的重要性主要是为了突出如何将利益、目标、形态、组织结构各不相同的企业组织起来形成一个群体,认知感的共同性是关键。综观我国目前已建立的行业协会,大多数是按照行业的不同进行划分并依此组建的,例如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工业经济协会、江苏省包装技术协会等。这种划分方式虽然具有分工明确、系统清晰的特点,但是划分标准仍显单一,在企业规模日益扩大、经营范围日益多样的今天,单一的层层划分的线状行业协会结构可能不利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业务的发展。因此在保证协会的组成成员之间具有共同的认知和利益取向的前提下,行业协会的构建模式应多样化,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网状的组织结构,以更全面的保护企业各方面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行业协会是一个群体,群体内部各成员之间的互动关系是行业协会正常、有序、积极发展的前提条件。行业协会的建立不是为了给企业另外设立一个“管家婆”,虽然这也是协会的职能之一,但更主要的是能够群策群力,集体协商以解决群体所面临的问题或单个成员无法解决的困难。两个成员之间、一个成员与多个成员间,一个成员与集体间的互动都是可以选择的模式。这种群体关系常被功能主义者称为社会系统。所谓社会系统,最重要的一点是“每一部分都为整体做出贡献,而整体又大于部分之和。当系统中的某一要素发生变化时,系统中的所有其他要素也要发生相应的改变。” 有些学者在论述行业协会的职能时,局限在行业协会承接政府下放的管理职能,虽然采用了“行业自主协调”这个概念作为概括, 但究其内容,仍然把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组织,一个独立于其组成成员的部门看待,而忽视了成员之间在行业协会内部的互动关系,这似乎是一个缺陷。

    (二)行业协会的内部关系。

    在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根本性质之后,就面临如何构建框架的问题了,也就是如何合理组织、形成行业协会与组成成员(主要是企业)之间,组成成员之间的内部关系问题。

    同样让我们回归到社会学,去寻找行业协会的本源。就整体而言,群体的基本结构可以是丰富多彩的,“它们既可以像排队等待的购物者那样松散,也可以像每一成员都有特定任务的野战排那样结构严密” 。采取何种形式的结构应该依据行业协会划分的不同标准、行业协会的组成成员的特点和行业协会的主要目标而定。在这一点上应该充分发挥群体的主观能动性,创造各种不同类型的组织形式。在现阶段,无论我国的实践领域或是学术领域都提倡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然后层层选举、提名形成理事会、秘书长、秘书会及职能部门。这种形式固然权责明确,但是,笔者认为仍是存在缺陷的:

    首先,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群体,虽然应该具有某些位置能够使某些人对他人行使权力,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应与行政机关的管理严格区分,后者是必须服从的命令,而前者充其量只是建议和要求,不具有行政管理所生而有之的惩罚机制。“行业协会应提供一种非科层的平等的沟通网络” ,引导成员基于共同的利益自愿组织起来,自愿约束自己,自愿规制任性行为应该成为行业协会构建的基本理念。因此,行业协会中所谓的最高权力机关更确切的说应该是最高服务机关,最高执行机关。

    其次,笔者并无意于否认层级形式的行业协会的存在的合理性。正如上文所论述的,选择何种形式的结构模式,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根据组成成员的要求确立,任何先入为主的思维方式对于行业协会体系的建立都是有害的。

    再次,形式多样的行业协会结构对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力量的作用,发挥成员企业的能动性和参与意识,应对入世后中国各行业所面临的挑战是极其必要的。同时,与上文中所提到的网状结构的就整个社会而言的行业协会系统相结合,从宏观和微观上加以完善,这对于深化企业改革,发展企业经济,促进社会良性、协调、持续、稳定进步具有积极意义。

    行业协会的组成成员是合理的行业协会结构下的活的因子,是行业协会运作的决策者和执行人,是形成鲜活而富有生命力的行业协会的血肉,因此如何协调组成成员之间的内部关系决定了能否构建稳定的行业协会。抛开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的区分,就企业本身来看,行业协会是由相互之间具有利益关系的成员组成的,有学者用博弈论对此类群体的社会结构进行了分析: 在此类群体内部成员间存在着长期交易关系,因此彼此都拥有制约对方的机会和力量,通过内部发达的人际信息网络,每个成员都能对一定交易中双方得失做出估测。这些情况满足了“重复博弈”的条件,因而该群体成员将会采取彼此均能得到“最大福利”的行为方式,互相合作。基于此,笔者认为,成员追求利益的动机能够促使成员按照一定的虽然并不是成文的规则处理相互关系,行业协会存立的基本目的应该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对上述行为加以协调和引导,而不是成为“政府的影子”。管理职能应退居其次,首要的在企业独立自主经营的条件下,执行联络、指导、服务、咨询的职能,为企业服务,这也是笔者把促进企业之间的互动作为行业协会工作重点加以强调的论据之一。

    (三)谁是领导者:政府?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组织结构的合理建立和协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的动态平衡对于行业协会的成立和发展固然重要,但如果没有一个合适的领导核心,引导成员形成有利于行业有序发展的共同目标和合理行为,行业协会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为团结和协作才是其生存的依据。

    笔者不同意有的学者认为行业协会的建立将从另一个方面促使政府对于市场的管理从台前走到了幕后,因为行政角色的划分从来都不是非此即彼的,更不是所谓的“一山容不下二虎”。相反,行政角色是指“那些对群体全面负责,旨在提高群体功能的角色。” 因此,凡是符合上述定义的都可以成为群体的行政角色,发挥领导的功能。政府和行业协会都是行业的领导者,都对行业的进步和企业的发展发挥直接的领导作用,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领导的区别,虽然,政府的管理和行业协会自身的运作并不应该共存于同一层面。两者之间的区别不应该用孰先孰后来定义,而是领导类型的,或者说分工上的不同。

    贝尔斯的研究表明群体中有两个主要的领导类型:工具型领导,即力图指导群体朝它的目标走;表意型领导,即寻求创造群体的团结和维持群体的协调。他同时强调,两种形式的领导对群体的成功来说都是需要的。 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前者的领导职能,而后者则应交给行业协会去实现。计划经济体制下出现的资源配置低效、企业积极性受到抑制的弊端不是政府管理存在问题,而是体制的问题,是计划体制导致了政府的管理无法有效运行,因此,现阶段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不是把政府推到市场管理的次要层面,更不是全盘否定政府直接插手经济管理的重要意义,而是如何把政府对于市场的直接或间接的管理落到实处,如何切实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笔者认为行业协会的承接是方法之一:承接的不是政府“下放”的管理权限,而是承上启下,作为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参与制定者和执行人,发挥国家经济管理的中间层次的作用。政府和行业协会在这一方面应该是互相渗透,互相影响的。

    二、行业协会决策程序的重构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相对于协调、联络、指导、服务、咨询等职能来说是次要的,企业的独立自主经营必然制约行业协会对某一问题进行决策。如果说行业协会有所谓的决策权,那么也是从发动和组织有关成员就某一共同面对的问题进行讨论,促进形成一致性的决议的角度来界定的。因此,行业协会的决策程序不同于组织更加严密的团体,例如公司、财团等,应显现出以研究为任务取向,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特征。在一个有影响的研究中,罗伯特•贝尔斯与弗雷德•斯多特贝克(Fred Strodtbeck)(1951) 发现,群体决策应有四个明确的阶段:1,定向阶段,群体被引到问题上来,并对一些事实进行分析;2,评估阶段,成员对问题进行估计,并对其他人的观点做出反应;3,解决阶段,成员通过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4,缓和阶段,成员试图缓和在决定出现的讨价还价过程中产生的紧张和不友好局面。行业协会完善的组织结构和成员之间活跃的追求利益的互动关系最终将形成决议,行业协会本身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从上述四个阶段来分析,显而易见,主要应集中在引导、组织、促进、协调等方面。

    虽然随着二十多年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在各个产业部门和主管部门下面相继成立了一大批协会、商会组织,律师所、会计师所和咨询公司,但干部制度、经济体制环境、企业制度以及配套改革没有到位或者没有完全到位,致使行业协会和商会成为主管部门的延伸、外延或者派出机构,缺乏自身独立决策的能力,因而对政府宏观管理的建议性能力不强,形同虚设;对企业的引导、组织、协调作用更无从发挥。因此,要形成合理完善的行业协会的决策体系,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甩掉政府的指令“包袱”,重新确立起行业协会与企业之间的紧密联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业协会的决策程序应包含以下几点:

    首先,由协会有关专业人员调查本行业所面临的或协会成员所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形成调查意见后,分发给协会各成员,以决定是否存在必要进行统一讨论。行业协会是成员行动的组织者和引导者,

    其次,在就实体问题进行讨论之前,应就有关程序,例如讨论步骤、如何形成决议、如何避免分歧等达成共识;

    第三,讨论应在平等的气氛中进行,但可以适当考虑企业在行业中所处地位,有关问题与各企业的密切关系等因素了;

    第四,应对在决策过程中,为了整体的利益而使自身遭受损失的协会成员予以补偿或达成补偿的协议。这一点是由行业协会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行业协会的权威来自于成员的认同,而不是由强制力支撑下的行政权威,因此行业协会能否维护其成员的利益,切实发挥协调作用,是行业协会存在与继续存在的必要条件。这一作用不能够由政府在宏观层面上进行,因而为行业协会寻求权威和支持提供了施展的空间。

    第五,决议的形成应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交由各成员签署。对于未能按照决议的内容履行自身义务的成员,应形成制度上的惩罚措施,以保障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和职能的顺利行使。

    当然,除了在涉及行业整体利益,例如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解决大企业形成的行业垄断等情况下,需要由行业协会主持外,在更多的场合,决策应该由单个企业之间来完成,涉及的是企业决策和谈判程序问题,

    三、行业协会的定义及职能的新界定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行业协会的定义,是指由具有共同利益的企业联合而成的一种社会经济联合体,对内协调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冲突,维护和促进共同发展,对外与政府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以促进政府管理行为的合理化和协助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

    同样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归纳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如下:

    首先,行业协会应该是企业的论坛,是企业之间沟通信息,解决纠纷的一条途径。对于这一点,需要说明的是行业协会解决企业之间的纠纷不是否定和规避法院的管辖,而是以中间人和调解人的身份尽量避免矛盾的产生和激化。企业之间的行为规范大多数应是存在于多次的重复行为中的,而重复行为是否已经形成了确定的规范,规范又应该如何严密谨慎的表述,产生的矛盾是否可以适用该规范,这些如果统统交给法院去处理,往往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强度,工作难度,有时更是面临无法取证和调查困难的尴尬局面,而由行业协会承担此项功能则可以相对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同时也由于行业协会本身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比较紧密,对各个企业的情况较熟悉,对企业和行业的发展也有充分的调查和发言权,因此,行业协会有能力作为企业协商的论坛,为企业之间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解决纠纷服务。

    从另一方面来看,行业协会也应该承担起维持大中小企业之间平衡的责任。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日趋完善,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竞争中,企业逐步走向了专业化,走向了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协作,但竞争的升级同时也使得企业发展的速度和深度发生显著差异,大企业的形成一方面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抑制了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在这一点上对社会经济的安全持续发展是不利的,因此能够引导各种规模的企业按照行业组织起来维护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形成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联合依存的企业行业结构,有利于保持大中小企业的平衡,促进社会经济良性的、公平的、可持续的发展。

    其次,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服务。企业的经营决策是完全自主进行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管理,否定合理的积极的引导措施,因为单个企业的力量是弱小的,目光是局限的,对自身经营状况的判断和纠正也是不准确和及时的,这就需要通过联合,通过一个超越于企业自身利益又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的组织协助企业完成经营决策的全过程,行业协会可以也能够成为这样的一个组织。江总书记在各种场合多次强调入世后中国要组建自己的跨国公司,要“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如何开拓?如何尽量减少资金消耗发展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如何加快走出去的速度,增强走出去的质量?笔者认为我国的近邻日本的经验是值得学习的。

    以日本电机工业会为例,工业会家电部的家电调查课就是家用电器行业的一个情报中心。它通过各种途径,组织有关工厂、团体或委托国外有关单位,搜集、整理并向企业提供以下情报:①家电产品需要的预测;②家电产品生产的预测;③国内市场情况的调查;④家电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的统计;⑤家电产品的输出、输入情况的统计和国际市场的调查;⑥废弃家电产品回收的情况。可见,日本的电机产品之所以显现出极大的竞争优势,行业协会是功不可没的。同样,在日本也有人提出,中国可以考虑将有关工厂组成专业公司,按行业组织联合会。行业组织联合会主要从事市场经济学、搜集情报、研究技术、进行预测,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调整供求关系的作用,而专业公司则主要从事新产品研究和技术开发。 这一建议对于中国企业入世后面临的挑战是具有战略意义的。

    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服务还体现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诊断、指导方面。社会中介力量,例如律师行、会计师事务所等对于企业的积极发展作用突出,这一点已为国外公司所重视,但对中国的大多数企业,尤其是新兴的乡镇企业和小企业来说,利用外界力量的思路并不清晰,因此行业协会有必要在这一方面对此类企业进行引导和帮助。

    第三,为企业和行业的发展服务。主要体现在帮助企业培训人才,研究制定本行业产品的统一规格和技术标准等方面,国内的诸多论著已经详细地进行了说明和阐释。众所周知,行业协会对于产品的统一规格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成为了各国在WTO体制下降低和约束关税后的一项非常重要的非关税壁垒,这对于充分利用WTO规则,有条件,有限度、有针对性的保护国内产业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四,协助政府制订并积极实施和执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有学者提出行业协会是企业利益的代表者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把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代言人、代理人、代表人,就必然面临把政府管理经济以寻求的社会利益和企业经营业务以追求的自身利益推向了相对对立的角色上,这对于社会主义中国而言是不合适的。行业协会不是企业的代表,也不是政府的“密探”,而是中介组织,是联合起来的企业力量,是来源于企业又独立于企业的行政角色,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地协调大中小企业的利益平衡,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并协助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也只有这样才能主动的富有创造性的充分贯彻执行宏观经济调控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第五,把企业的意见和信息反馈给政府。“承上启下”既为行业协会的特征,如果仅仅存在与政府之间的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仅仅存在与企业之间的协调与被协调关系,而不充分发挥信息反馈的职能,行业协会就无法得到企业的拥护和支持,其纽带和桥梁的作用也就无法充分发挥。

    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可以扮演更多的角色,例如国外就有学者指出,面对全球化进程的挑战,政府管理的新的思路是“政府公司化”,倡导政府需要增加磋商才能获得政府指令的实际执行。 这种观点是否过激,在中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上,答案是肯定的。但企业需要享有一定的自由以对他们合理的方式配合政府管理,实现法律希望的结果,产业也更加需要成为计划和管制过程的一部分,这一点是毋庸质疑的。因此,行业协会的职能也应该在其不断发展中进一步的扩大和完善,形成介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中间力量,以理解政府并贴近企业的方式,同时也是更有效率的方式最终实现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共同发展。

    四、对建立行业协会体系的几点设想

    我国行业协会的建立首先应该摆脱原先计划经济的影响,扩宽思路,大力创新,特别是入世后应对WTO规则的挑战更是对此提出了更新的要求。笔者认为我国行业协会系统仍存在以下缺陷有待改进:

    首先,对于行业的划分标准仍显单一,灵活性不足。以日本的包装行业为例,除了日本包装技术协会这个全国性的组织以外,从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到包装印刷还有各种不同的民间团体,甚至连制造瓦楞纸的企业也有专门的同业协会。行业的细化对于更加清楚的了解企业需要什么,更加明确的指导企业实行什么是极为重要的。就不同行业而言是这样,对同一企业的不同部门也是这样,“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包含了属于不同行业的部门,同时,许多企业本身经营范围就很广泛,简单的“一刀切”的划分方式,缺乏灵活性,难以顺利实施行业管理和协调。

    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明确鼓励企业之间的相互合作,鼓励企业根据不同的利益需求自发地组织起来,由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实行宽松的审批政策,统一协调,既要防止相同类型的行业协会的产生,又要不失时机的鼓励企业在空白领域加强合作,建立形式多样的,层次分明的,领域广泛的行业协会。

    其次,对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缺乏指导,因而无法形成网状的社会行业协会体系。企业之间的合作是必要的,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更是在更高的层面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颁布相关的行业政策,鼓励行业之间的协商和联合,例如不久前纷纷扬扬的彩电厂商、彩管厂商和经销商之间的争端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行业之间缺乏沟通和相互理解,企业的任性行为。

    第三,应加强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丰富联系渠道。行业协会不仅需要传达企业的声音,协助政府实施管理,特别是入世后,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诉讼,也需要与政府密切合作,充分维护国家、行业、企业的利益。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颁布相应的法规,政策自上而下对行业协会进行管理,而缺少了反方向的联系渠道。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及行业协会之间的定期研讨会、政府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的人员渗透等都是有利于相互之间增进了解和信息交互的方式。

    第四,加强地方政府对于行业的管理。政企分开是制度上的、观念上的、管理模式上的,其不应该也不可能割裂政府和企业之间存在的联系,包括管理与被管理,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管制改革,从根本上说,是在其适用的行业、产业与倡导其实施的政府机构中受成本考虑所驱动的,所谓提倡社会公平、经济发展都归根结底到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效益满足,而没有利益上的互相允诺,仅仅靠行政命令式的推行政策,引起的代价必然是巨大的,因此,政企分开的改革也必须讲究“度”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尽量减少而不是消除政府对于企业的行政干预,特别是在对行业实际情况缺乏足够了解时,政府功能的发挥应通过尽可能有效率的方式以及与实际影响到的政府层次最靠近的方式进行,例如与国外投资进行竞争,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合作虽是非常必要的,但这种合作不应是行政性的,也不应该是国家一级的,而应该采用由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地方政府三者之间的相互磋商的形式进行。

    第五,对于行业协会的管理过于原则,缺乏具体规定。对于行业协会的管理,我国目前由《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规范其设立及运作,缺少可操作性的规则。行业协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尤其随着社会行业协会体系的逐步建立,更需要有明确的管理制度以规范其运作。当然,这里所说的管理制度并不涉及行业协会内部的运作,如前文所述,行业协会内部的运作方式应该由行业协会的成员企业协商确立,以适应行业协会组建的不同目的。对于行业协会的管理应以单行法的方式加以规定,主要涵盖行业协会设立及撤消的审批,行业协会运行的基本原则和宗旨,行业协会主要的服务范围、工作方式,行业协会和政府机关联合办公的工作渠道,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及其范围等。

    第六,在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建立的同时,缺少对于行业协会的有效监督。我国的改革者有时会为公众的利益征集私人力量,在全社会范围内鼓励行业协会的建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什么是公众利益?公众利益是否仅仅交由市场定义?答案并不清晰。笔者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市场是达到目的的方法,但不是目的本身 。建立行业协会,完善组成市场经济的基本元素并不是终局的目标,其最终都落脚于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在大力发展行业协会的同时,扬长避短,防止行业协会逐渐演变成为垄断的滋生地,市场的分割者,反竞争的策划人是应有之义。

    入世后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更是重中之重,必须注意按照WTO法律框架下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3(a)款规定,保证行业协会采取的措施,诸如产品定价、质量监督、标准制定等不违反中国政府遵守该协定的义务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