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严禁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

来源: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4日

    国家发改委昨日下发《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电价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贯彻执行。要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

  据介绍,目前一些地方采取各种方式试图恢复优惠电价。为此,通知强调,凡是未经发改委批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通知明确,对各级电网公司依据地方越权文件规定对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各地越权出台优惠电价的行为,发改委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并提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就上网电价方面,通知指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严禁以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以及开展电力市场单边、多边交易等形式,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除国家另有明确价格规定外,对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送端电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与受端电网企业协商确定送电价格。

  此外,通知还指出,要严格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电网企业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对电网企业自行扣减脱硫电价款的,作为变相压低上网电价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并给予相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