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水泥厂国资流失?

来源: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29日

核心提示 

  10月19日,本报接到漯河市临颍县群众的举报:“临颍水泥厂在1998年实施破产,破产清算组接手企业后,破产截至目前没有完结,而作为正科级的破产清算组组长组建虚假股份制公司,以‘红顶商人’的身份接管企业运营至今,导致上千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

  群众的举报是否属实?次日,本报记者约请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段建国律师共赴临颍调查……

  悬疑一: 企业破产  破产未完结清算组就解散?

  “破产清算组组长搞破产,破产还没有完结,自己却当上了企业负责人,到现在我仍然不理解。”临颍水泥厂原厂长李灿民如是说。

  记者在举报人提供的河南蓝天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申请书上看到:临颍水泥厂始建于1970年(如图),1994年更名为河南蓝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属全民所有制性质。1998年6月15日,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时,总净资产1712.5万元,负债3952.2万元,负债率高达230%,已经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1998年6月19日,原县经贸委副主任王群安任破产清算组组长进驻水泥厂。半年后,水泥厂换了名字,改成临颍县铁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星公司),王群安就成了新公司的董事长,经营至今。”按李灿民的说法,原来设想水泥厂破产后,若有新的有实力企业接手,就可以甩掉包袱,政府也可以减轻负担。但后来发生的事情让这位老厂长想不通。“当时是在正生产的状态下,各种原料都非常充足,工厂在接到上级通知后,才‘申请’破产的。破产后,没见到拍卖,破产清算组组长就成了新企业法人代表。”

  “破产清算组成立后,都是王群安一个人说了算。”原临颍县经贸委抽调到破产清算组的付金平说,按照当时破产清算组的分工,她兼任会计。在对实物进行清查后,水泥厂又开工恢复生产了,他们没有事情干,就又回到了原单位,手中的账目也交给了组长王群安。“到现在,抽调到清算组的补助都没有拿到。”付金平说。

  临颍县工商局原破产清算组成员——负责债权申报的刘庆业说:“我到现在都认为破产仍没有终结,因为国有固定资产没有进行处置,怎么就变成个人的股份制公司了?”
  据了解,破产清算组的成员当时都是从各单位抽调的。后来,破产清算组其他成员不知道王群安通过什么途径成立了新公司,接收了原企业并开工生产,成员们也不明不白地回到了原单位。

  律师说法

  作为破产企业,在清算组成员到位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工作,但是破产清算组成员却没有能够履行自己的职责,说明该破产存在漏洞,有违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悬疑二: 资产转移  固定资产流入新公司工会?

    铁星公司是如何成立的呢?记者和段律师到临颍县工商局查阅了该单位的档案资料。

  疑问一:印章早产?
  资料显示,1998年6月19日,原县经贸委副主任王群安任蓝天公司(水泥厂)破产清算组组长。同年的12月30日,铁星公司召开了首次股东大会,在会议上,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王群安为董事长、法人代表。由董事长王群安提名,经全体董事同意,又聘任自己为总经理。在此次股东会议上,确认了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王群安出资20万元,徐国干等42人出资27.5万元,并于当日一次性足额交纳。同意国有资产管理局(后称铁星公司工会)以实物作价出资152.5万元,共200万元整,组建铁星公司,并形成决议书加盖了公司印章及公司工会印章。但在1999年1月22日,临颍县工商局才给铁星公司颁发了工商执照,出现了先有公章后领执照的怪事。

  疑问二:公司工会接收资产?
  尚未得到法律程序上认可的铁星公司工会是如何拥有资产的呢?在一份转交设备明细表中,蓝天公司破产清算组向铁星公司转交了厂房、土地等157.33万元的固定资产。接收人为铁星公司法人代表王群安,而破产清算组的组长也为王群安,但没有说明铁星公司接收这份资产的理由。某破产清算组成员说:“蓝天公司尚在破产程序当中,破产清算组处置资产给他人,已经严重违反了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疑问三:个人股东股份有假?
  在铁星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份是如何募集的呢?徐国干是原水泥厂的副厂长,后来在铁星公司成立时,也成了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徐说他也参与了当年铁星公司的组建,在公司首次会议上,王群安说要成立新公司,并表态说自己出20万元,让徐出15万元,但徐搞不清是真出还是假出,也就打了折,说出8万元,其他人韩某出6万元,杨某出5万元等。几天后,王群安又催钱的事情,徐坚持称没钱不愿入股,后来他也没有见其他人入股。就这样,新公司成立后,徐没有掏一分钱,也有了8.1万元的股份,但没有得到分红。“当时入股的大股东都是假的,除了原水泥厂的中层干部人员为了想保住饭碗,对了几万元外,其他对的都是虚股。”作为当时个人股第二大股东的徐国干如是说。在今年受王群安之托办理公司改名手续的杨志业说,他投入了1000元股份,至今也没有分过红。“当时的股东是否出资,仍然是个谜。”曾在清算组工作的付金平说。

    疑问四:其他企业为何没整体接收?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是不能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但王群安是如何当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的呢?记者在临颍县人民法院王青民保存的档案材料中,见到了临颍县人民政府1998年12月11日形成的临政办(1998)64号文件,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是:破产企业人员分流及资产债务处置会议纪要,该纪要依据破产法及国务院1992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对临颍水泥厂等企业的破产清算实行按照现状进行、由新企业整体接收的原则进行,当时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水泥厂破产清算组组长王群安。而恰恰在几天后,由王群安组织了新公司的组建,并开始接收水泥厂。一名破产清算组成员说:“当时,王经常声称和县里某位领导是同学关系,谁敢出来反对呀。”

  律师说法

  从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决议书看,存在明显的漏洞,当时公司还在组建筹备当中,怎么会有公司工会组织?况且公司并未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决议书上却加盖了公司公章及公司工会公章。从股东决议书上看,国有资产管理局是最大的股东,但转而又成了铁星公司工会,前后自相矛盾。如果徐国干的说法属实,则公司存在着虚假注册的嫌疑。政府要求水泥厂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破产,但被他人钻了空子,职能部门应承担监管缺失的责任。

  悬疑三: 清算报告   固定资产1685万元拍卖给了谁?

  在工商局的档案里,早在1999年4月,蓝天公司已经被申请注销了营业执照,设备物资处置以拍卖的形式进行。同时,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的清算报告和财产分配方案也称对固定资产实施了拍卖。

  疑点一:资产拍卖了吗? 清算报告和分配方案中称,在清算和拍卖过程中,收入共计1685万元,依次分别付破产费用70万元,支付职工工资1071万元,支付劳动保险费用544万元,其他无剩余财产。

  可是,办理该破产案件的法官王青民说:“现在的破产还没有完结,法院也就没有下破产终结的裁定,更没有进行过什么拍卖。当前,在王群安成为新的公司法人后,县里又派了破产清算组组长,目前新组长依然担任着职务。蓝天公司现在依然在破产当中,在法律程序上,该公司的资产尚未进行最终处置。”

    疑点二:分配方案有假?既然王青民说蓝天公司的资产尚未最终处置,那么蓝天公司破产清算组的清算报告和财产分配方案又是怎么回事呢?

  记者在蓝天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上看到,上面加盖有临颍县法院的公章和破产清算组的公章,但法官王青民对此感到非常惊讶,他称自己从来没有见到过该分配方案,他的卷宗中也没有存档。“对蓝天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拍卖,500万元都没人买,怎么出现拍卖成交价1685万元,我对这些资料上的说法感到不可理解。”同时,在2004年临颍县审计局出具的证明显示,该局也没有水泥厂的破产审计报告。

    疑点三:工人没有得到相应安置?王青民说,当时蓝天公司的破产是在县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作为一种承债式的破产,对工人的安排、债务的偿还,都签订有协议,每年按照比例偿还。但如此重要的协议,王青民的档案中却没有。

  而徐国干说,在新公司成立后,原有的工人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安置,而是他通过和劳动部门协调,才让一部分失业工人领到生活费用,但这也被新公司克扣了一部分。

  律师说法

  从报告上看,应该是实收现金拍卖,而买主是谁?买主为何在出钱之后,一直没有露面?为何法院没有这份清算报告?该1685万元既然已经与买主成交,又为何在1998年12月30日,出现了蓝天公司破产清算组向铁星公司转交厂房及其设备、土地共157.33万元的固定资产?又为何成为铁星公司工会的资产注入到了铁星公司?中间的差额1000多万元哪里去了?这中间有明显的套取国家资产的嫌疑。

  悬疑四: “红顶商人”  当事人至今是双重身份?

  1998年6月,王群安为原临颍县经贸委副主任,并兼任破产清算组组长,他怎么能摇身一变,成企业负责人的呢?临颍县铁星公司的(1999)01号文件上面显示,文件的签发人为董事长王群安,内文明确说明王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而在两年后的12月25日印发的临颍县人民政府临政文(2001)51号文件中,王群安为该县经贸委主任科员。

  同时,在举报人提供的一份材料中显示,截至2003年12月份,王群安作为正科级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档案工资为876元。

  随后,记者在临颍县工商局调取了铁星公司的档案资料,该公司已经在今年的3月25日变更为临颍县许临铁星水泥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仍然为王群安。

  目前,王是否仍然拿着公务员的工资?记者采访获悉,在2004年,原临颍县经贸委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王被划分到中小企业局。记者到该局采访时,该局办公室一名人员说,王属于该局的工作人员,职务是协理员,仍然发着工资,但基本不在单位上班。

  该工作人员解释说:“王在水泥厂当厂长,给地方作出了贡献,这是地方倡导的。我们这地方规定,只要政府部门认为谁有本事,能吸引资金,创办企业,谁就可以带薪出去创业。”

  而1992年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职党政机关干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国务院颁布的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13款也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记者在临颍县采访时,王青民也承认县里认为水泥厂是县破产改制比较成功的企业。但曾参与蓝天公司破产的某人士说:“毫无疑问,企业改制是为了救活企业,但若打着企业改制的旗号,谋取私利,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则违背了国企改制的初衷。”

  律师说法

  企业破产已经进行了7年,法定的程序仍然没有进行完毕,但某些人堂而皇之地当上了“红顶商人”数年而无人制止?这中间有何猫腻?救活企业是企业改制的本意,但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让人心存疑问。

  记者附言

  记者在临颍县采访期间一直未能见到王群安本人,9月23日中午,记者电话与王联系,接听电话的一位女士说王刚刚出门。记者留下联系方式,希望王能和记者联系,但一直没有音信。后来,记者再次拨打王的电话时,对方处于关机状态。9月24日中午,记者再次与王群安联系,接听电话的人自称是王的侄子,按照他提供的电话,记者也没有联系到王本人。随后,记者又通过临颍县法院的王青民与王群安联系,但截至目前,对方仍没有回音。

  本报在编发本篇报道后,希望王群安及有关当事人与本报联系,提出对该事件的看法,本报记者也将继续关注此事。本报记者联系方式:13837198800

来源:大河报(记者潘国平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