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摩、IFC入股海螺水泥与股改赛跑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01月06日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张喜玉
 
  能否在海螺水泥股改方案启动前获得有关部门批复,对拟受让海螺水泥1.8亿非流通国有法人股(占总股份的14.33%)的大摩和IFC来说意义重大。
 
  海螺水泥今日披露了向战略投资者摩根士丹利附属公司MS及IFC转让14.33%的国有法人股的交易价格和相关细节,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22400万元的等值美元,即6.8元/股。
 
  根据协议,大摩和IFC将无义务承担海螺水泥股改的对价安排和费用。在转让/出售股份的限制条款中,转让方海螺集团同意,在最终实施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除某些限售义务外,大摩和IFC将有权出售其持有的海螺水泥的股份,大摩和IFC承担的限售义务不超过中国法律(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27条,或日后颁布的对投资者做出更低限制的法律)所规定的最低出售限制。
 
  根据商务部等五部委昨日联合发布并将于1月30日正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管理办法》规定,如果大摩和IFC在海螺水泥股改方案正式启动前获得证监会和商务部批复,从而顺利完成相关股权的过户的工作,其所收购的股份只需要满足股改最低限售期的要求,在股改方案实施1年后即可出售。而如果大摩和IFC在海螺水泥股改方案实施前无法完成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就必须遵照"办法"的规定,对已完成股改的海螺水泥进行战略投资,所获股份3年内不得出让。两种情况下限售期要求迥异,对大摩和IFC来说自然差别很大。
 
来源: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