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来源: 来源: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1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央在甘各单位,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新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采取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措施,用环保倒逼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2.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效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采取绿色信贷、脱硫脱硝电价、排污权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政策措施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使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机制逐步向经济政策调控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向转变。

  3.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促进。按照抓重点、分层次、整体推进的思路,从重点城市、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抓起,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地区环境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

  4.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建立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控制、评估、考核体系。构建基于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域总量控制体系,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均衡控制,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5.部门联动与协同管理相配合。加强发展改革、工信、公安、环保、建设、气象等职能部门联动,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部门资源优势,提高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二、总体目标与分类指导

  (一)总体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兰州等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其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保持并逐步改善。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省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较2012年下降15%以上;兰州市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分别下降15%、14%、8%、5%,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白银、金昌、嘉峪关、天水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分别下降1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酒泉、张掖、武威、平凉、庆阳、定西、陇南、临夏、合作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分别下降1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

  (二)分类指导。

  根据各地主要污染物特征,制定切实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突出抓好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积极做好嘉峪关、金昌、白银、天水4个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施工业污染、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和扬尘污染控制;巩固和稳步推进全省其他9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抓好燃煤污染治理和扬尘污染控制,加强环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