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于2013年12月31日发布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水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
鲁政发〔2013〕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县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谁核准、谁负责。项目核准机关要切实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核准职责,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调控、技术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职责权限内的要及时查处,超出职责权限的要主动上报。
四、坚持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注重规范和引导。对于取消和下放的核准事项,要逐项进行风险评估,对易出现风险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要加强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综合运用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信息引导、政策调整等手段,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投资事项,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备案管理的业务指导,规范备案行为。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报送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备案在掌握市场主体投资意向等方面的作用。
五、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改进管理办法,做好部门间的横向衔接,做到同步改革、同步下放,依法依规、高效便利地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不因投资项目核准取消和下放而影响投资项目各项建设条件的落实。
六、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04年本)》即行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1万亩及以上的开荒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万亩以下的开荒项目委托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专项规划核准,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县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县河流、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余热余压发电: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500千伏及以下、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20千伏以下、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专项规划核准,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的管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专项规划核准,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的管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专项规划核准,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