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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07年04月19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电[2007]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电力公司,华北电监局(北京)、东北电监局(沈阳)、西北电监局(西安)、华东电监局(上海)、华中电监局(武汉)、南方电监局(广州)、太原电监办、济南电监办、兰州电监办、杭州电监办、南京电监办、福州电监办、郑州电监办、长沙电监办、成都电监办、昆明电监办、贵阳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广州):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73号)要求,为督促各地尽快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决定对各地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及禁止出台优惠电价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主要包括:(1)是否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77号文件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是否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小组;(3)是否按照国办发[2006]77号文件中的《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对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并正式公布名单;(4)是否按照国办发[2006]7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加价标准和时间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5)2006年、2007年本省(区、市)八大类高耗能企业各有多少家,其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分别有多少家,已执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多少家,加价电量及加价收入有多少,2006年与2005年比较变化情况等;(6)本地在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方面还采取哪些措施。
  (二)停止优惠电价措施情况。(1)何时自行出台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措施;(2)采取何种方式享受优惠电价的行业或企业及优惠形式;(3)停止执行优惠电价的具体措施及时间。
  (三)自行实施大用户直购电情况。(1)自行批准对高耗能企业实施大用户直购电的时间、企业数量和企业类型;(2)停止实施大用户直购电的时间及相应措施。
  (四)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
  二、组织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将联合组成10个督查组,于5月中下旬开始,用10天左右的时间,对全国30个省(区、市,除西藏外)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和行程安排由各督查组确定,并通知有关省(区、市)有关部门。
  三、督查方式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听取省级政府发改、价格、经贸、电监等部门和电网公司汇报,了解地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73号)文件自查自纠情况,以及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与建议。
  (二)查阅各省(区、市)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以及自查自纠的有关书面材料及相关文件资料。
  (三)每个省(区、市)实地抽查2-3个限制类和淘汰类高耗能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落后企业、调整经济结构的意义,把落实差别电价政策作为当前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地要按照督查内容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要提前准备好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出台优惠电价措施以及自查自纠情况的书面材料及相关文件资料,并认真填写附表(附后)。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省级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区域电监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如实向督查组汇报贯彻《通知》以及自查自纠等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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