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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停止执行32.5普通水泥产品停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32.5普通水泥产品停止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08年05月16日 来源: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字体:

(甘国税流便发〔2008〕10号)
成文日期:2008年05月16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1月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精神,取消普通硅酸盐水泥中32.5级品种,保留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中32.5级品种。此项标准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标准,各地国税机关在审核办理32.5普通水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政策时,应把握好时间界限问题,即企业6月1日后生产的32.5普通水泥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已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并经省局批准的企业在6月1日前生产的32.5普通水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但要做好库存产品的盘库清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于6月10日前现场核实完毕,经税企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库存产品数量留存备查,同时上报市、州国税机关备案;其库存产品在6月1日后销售的,可继续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对于省局已经批复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32.5普通水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自2008年6月1日停止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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