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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钢材水泥出厂价实行最高限价

更新日期: 2008年08月22日 作者: 张晶 来源: 消费质量报 【字体:

    昨(21)日,记者从成都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建材价格监管的意见》要求,成都市物价局明确了市场运作的建材价格干预措施、灾区农房重建特供建材价格监管办法。

    执行建材价格干预

    成都市物价局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市场运作的建材价格干预措施,对各类建材的限价和差率监管的具体水平仍以2008年5月31日为时限,并以当地各生产、经营企业该时限的出厂价或差率为监管标准,即为各类建材的最高限价和控制差率。

    同时,地产的钢材、水泥出厂价实行最高限价控制。如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价格普遍上涨,应按成都市物价局对地产水泥出厂价加价前的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由四川省物价局确定是否实行加价。除钢材、水泥外的砂石、砖瓦、木材、玻璃等其他地产建材出厂价如遇上述情形,由当地物价部门严格成本监审,要按照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原则,从严控制并决定是否采取加价措施,其中玻璃出厂价要加价,需报成都市物价局备案。

    另外,对经销环节的建材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和最高限价相结合的办法监管。各经销企业和经营者未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不得突破。

    特供建材须低于最高限价

    同时,各区(市)县生产企业在向政府主导属特供范围的企业提供地产钢材、水泥时,其出厂价按低于市场运作干预措施规定的最高限价控制。

    砂石、砖瓦、玻璃、木材等其他建材的特供出厂价和销售价实行属地负责制,特供的价格要低于市场运作的最高限价,其价格水平、作价办法由当地物价局制定。外地产钢材、水泥及其他建材的特供销售价格由销区的区(市)县物价局按照进货价顺加差率的原则制定,核定差率时要按照零利润、只计算一次中转费用、扣除政府对特供建材中转环节的优惠和补贴的原则操作。

    加强应急建材价格监测

    成都市物价局还规定,对于部分前期因灾情较重暂未开展应急建材价格监测工作的区(市)县要在近日内安排尽快启动,非灾区特别是毗邻灾区的区(市)县物价局也要加强对建材价格的监测,以利于全面掌握灾区建材价格情况。

    对建材价格检查过程中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从重从快顶格处罚,形成震慑力。同时,要加强与发改委、经委、公安、工商等部门的相互联系与协作,必要时可实行联合检查,重点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违法案件给予曝光,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对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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