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文上调节能改造奖励标准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财政部和发改委近日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与2007年出台的《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比,财政奖励范围大幅扩围,奖励标准也上浮了20%。
《办法》指出,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而《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是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财政资金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奖励范围由只奖励部分项目扩大到奖励所有项目。
奖励标准也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办法》明确,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而《暂行办法》确定的标准为东部200元/吨标准煤,中西部地区250元/吨标准煤。
在奖励门槛上,节能量这一硬性指标也得到放宽。根据《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获得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而《暂行办法》对项目的节能量要求是在1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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