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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加强对水泥等一批污染企业的监管治理

更新日期: 2013年07月02日 来源: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字体:
摘要:加大对钢铁、水泥企业及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还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天津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日前联合制定《天津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七部门将联手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查处市民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偷排废水造成事故的企业将被责令关闭。
  
  根据方案,天津市将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特别是2012年以来批准并投产的电力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既有电厂达标排放情况以及为执行新标准所做的准备情况,严查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超标排放、无故开启烟气旁路等违法行为。
  
  同时加大对钢铁、水泥企业及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还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
  
  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此外,还将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严查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并督促地方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脱氮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

  各区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集中检查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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