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3]2657号 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保局
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3]2657号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2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0元,氨氮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2元。取消普通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含硫量0.5%以上,编码140001005)、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含硫量0.5%以下,编码140001006)。
为鼓励低标准排放,惩罚超标准排放,督促排污单位加大治污减排力度,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同时实施阶梯式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污染物实际排放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含50%),按收费标准减半计收排污费;污染物实际排放值在规定排放标准50%--100%之间(含100%),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实际排放值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排污费。
二、环保部门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排污收费收入管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依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收费管理和收费情况稽查考核,严格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凡本网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数字水泥网”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热门排行
- 广东:2020年底前严禁新增水泥熟料…
- 甘肃:2020年底前严禁新增水泥建设…
- 工信部同意吉林省开展压缩水泥产能…
- 安徽水泥业结构调整方案(2013-2017…
- 云南:2017年推动水泥等落后产能退…
- 广西:严格落实水泥等行业阶梯电价…
- 四川: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
- 福建:水泥等8个行业年底前实现达…
- 山西:全面实行水泥熟料错峰生产
- 宁夏:到2020年,水泥产能控制在3000…
- 河北石家庄:错峰生产扩至水泥等12…
- 新疆水泥行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
- 山西到2020年压减水泥熟料产能逾10…
- 安徽:2020年底前,严禁扩大水泥熟…
-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 重庆印发落实水泥业阶梯电价政策问…
- 福建水泥行业企业开展节能量交易的…
- 《福建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
- 云南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
- 海南对水泥等行业实施差别和惩罚性…
- 《甘肃省工业领域去产能去库存降成…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 贵州省水泥行业14个在建项目产能置…
- 郑州重拳治理空气污染 禁新建水泥…
- 湖北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
- 安徽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
- 江苏宿迁市政府发文:严禁水泥等新…
- 陕西省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
- 辽宁省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
- 《山东省水泥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